aken802001 發表於 2022-4-30 07:56:15

【我在德國念書,我可以變賣家當或是自己做的食物嗎?】

問題意識:身為在德國留學的學生,原則上是拿德國的學生簽證。該簽證只允許學生在非學期(非上課)期間打工,且上限為每年120個全天或240個半天。但是如果學生剛好手上有一些多餘的東西(如搬家的時候)或是有一手好廚藝,被身邊的親友發覺。平常除了交際應酬給大家打打牙祭外,能不能在親友提供食材費甚至烹調費的狀況下,提供飲食供給,或是在EBay上以及拿到假日市集兜售?以下將以此種狀況可能遭遇的各項法律問題為核心為同學們解答:
(一)稅務領域如果只是偶然地把自己製作的食物拿到市集或是丟到線上平台販售,原則上不用太擔心。但如果這樣的行為已經不是偶然,而是常態性,或是將食品販售給商家再次出售,就有可能遭遇稅務上的困境。
德國稅法對於此行為設定一個標準:600€。只要每人每年因為私下交易出售的物品金額總額小於600歐元,都會被認為是偶然性的販售私人物品,在此範圍內沒有任何的稅務問題,也就是通通免税。
常態性提供貨物或服務者,則會被認為是商業經營人。例如每月常規性的將自己製作的食物拿到假日市集販售,或是將自己手做2000€的包包以2500€價格出售,都會被認定是有營利行為。而營利行為依照稅法規定,必須在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即便該行為只是出於自己的興趣,販售的也是自己親手做的食品或是手作小物,都必須要納入帳冊歸入管理。然而登記之後也並不代表每年要提出詳盡的收支憑證,自2020年起如果每年營業額小於22000€,將適用小型商業經營規定,在營業稅部分免去大部分義務;超過22000€則應該要依照一般營業稅法處理。此外,如果營業額超過24500€,則另外要繳納地方的盈利稅負。
沒有依照規定進行登記的營業者,將被處以最高100000歐元的行政罰鍰,並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建議:如果想要小額出售自己做的小點心,僅可以偶然性的在每年600€的範圍內進行,可以省下大部分稅務登記及繳納稅務之負擔。所謂偶然不可以經常性在假日市集擺攤,否則將被認為具有常態性。
(二)商業登記聯邦經濟與環境保護部之公告,依據營業管理規則第14條(§ 14 GewO)具有長時間以自己名義自負盈虧利用買賣行為獲取利益之經濟活動行為,都應該要向營業管理機關進行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應該包含相關之法定意外保險(§ 192 SGB VII),以確保營業過程中發生之風險有相關保險足以分散風險,其最主要涉及的是食品安全造成之中毒或其他疾病危險。
(三)食安檢查歐盟以高水準食品安全標準著稱。因此如果想要販售自己製作的食品,則需要注意食品安全的相關法規。
原則上販賣自製食品可以以下列類型區分:1.    自行生產之原型食物(蔬菜水果)2.    絕大部分以材料原型製作之成品3.    以多種類素材製作成之食品4.    輕微腐敗產品之販售
原型食物部分,要求食物不可以變動其狀態。為因應食品安全,該產品必須乾淨、存放於無遮蔽之地點(特別是不可以存放於汽油、柴油或有其他未經清潔之工業設備之地下室),且產品尚未腐敗。最好的做法就是產地直售,類似草莓園旁邊賣草莓的概念。
原材料製作產品,必須在成品上讓人一眼即知該產品的成分元素。最經典的例子就是現打果汁、鮮作果醬等,其大部分材料來源自新鮮食材。販賣此類產品必須揭露所有內容物及該產品的使用期限。
以多種素材製作之食品,則應該附加各類材料種類與數量之正式文件,並向該管地方自治團體之工商業部門進行登記。
輕微具腐敗性之產品(如優格等奶製品)需搭配冷藏設備並通過食品安全證認;發酵類酒精產品則應該取得特殊的販售許可。

(四)居留許可大部分留學生居留德國的法源依據為德國居留法第16條(§ 16 AufenthG),其發給的居留許可通常准許留學生一年內從事不超過120個全天或240個半天的兼職工作。這類兼職工作許可並不限制長期居留人從事何種職業,即便是自負盈虧的營利活動也是准許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從事兼職工作不可以被認為危害到學業(gefährden)。除此之外,如果留學生想要從事自負盈虧的兼職工作,需要向當地外事處依據居留法第21條申請許可,由該機關審酌該兼職行為是否符合各類要件。
如果沒有依法向外事機關申請許可而從事自負盈虧之兼職工作的話,被發覺可能會被認為居留德國所從事的行為已經與發放簽證之事由不符,進而被註銷簽證並要求立刻離開德國。
(五)結語身為非歐盟公民的外國留學生,如果只是因為搬家或是偶然性出售自己的小東西並無所謂。但是如果已經常態性經營,則務必需要通過合法的流程申請各項許可,以免輕則吃上罰單,重則被要求立刻離境。請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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