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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留學生充實網際網路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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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5 11:15: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教育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2007.01.12 (星期五)

我留美學生架設兒童色情網站遭美國法院判處重刑

   近據我駐外單位通報,就讀於美國南部某大學我留學生,於95年5月因架設兒童色情網站遭美國執法單位查獲,旋即移送法辦。
   法官在參酌該生犯行、相關資料、檢方所提證據及援引美國此類犯罪之相關法律、刑度,判處該生151個月(12年7個月)徒刑,並須接受心理治療及禁止使用相關網際網路。
   在美國架設兒童色情網站,屬極為嚴重之罪,美國聯邦法律對此等犯罪之刑度為5年至20年,據報載若干類似個案,均從重量刑,多處18至19年不等刑期。
   教育部呼籲我國留學生及計畫出國求學的青年朋友們,留學期間應多充實使用網際網路相關法律知識,諸如網路侵權問題(像是MP3等有關於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制度、駭客法(像是對於未經授權的網路存取加以規範)。使用網際網路時,更宜嚴守法令規範,切勿以身試法,或意圖僥倖明知故犯,肇致無可彌補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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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德國代表處文化組 啟
Taipeh Vertretung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Kulturabteilung -
Markgrafenstr. 35,
10117 Berlin, Germany
Tel : +49 30 2036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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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de
發表於 2007-1-25 11:32:12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心中浮現一個問題,是不是因為台灣相關法令並不嚴格,所以許多台灣人因此掉以輕心
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台灣的相關法令?
事實上,我也知道一些朋友曾經看過或逛過相關網站,有些只是出於好奇心,我想他們之前應該都沒有想過,
這會被判這麼重的刑吧!(我個人是贊成判重刑的!)

想要稍微調查站上的台灣同學的法律常識,之前大家知道收集及散播兒童色情圖片會被判這麼重的罪嗎?
發表於 2007-1-25 12:15:46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資訊取自台灣「終止童妓協會」介紹相關資訊,網址為:http://www.web547.org.tw/danger2.htm


◎什麼是兒童色情

      各國因為法律、文化、習慣的不同,對兒童色情有不同的定義,但因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性,如何拉近各國的不同而趨向一致,是一個重要的課題。目前的國際共識有:
      (一)國際刑警的定義:兒童色情是對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的結果,它可定義為提倡與描繪兒童性虐待的任何手段,包括印刷品及聲音製品,而且以性行為或暴露兒童性器官為主。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增修條文的定義:不管用什麼方法來呈現兒童涉入真實的或假裝的性行為,或是對兒童性徵的呈現,這樣的呈現主要特徵是為了性的目的。
      所以,兒童色情以非常多樣的形式存在,視覺的兒童色情是最常見的,是指對兒童涉入不管是真實或偽裝的性行為的視覺描述,或是性器官被猥褻的暴露。語音兒童色情是指使用任何語音方法來用小孩的聲音,不管是真實的或偽裝的,以此滿足使用者的性需求。此外,兒童色情也可以是簡單的文字,這些文字是用來描述性行為或是為了提供性的滿足。

◎兒童色情為什麼是重要問題

      色情圖片或色情影帶是兒童已遭受性虐待的無法反駁的證據。與兒童相關的色情對涉入色情的兒童本身,或是對那些被強迫或引誘觀看的兒童而言,都是權力的濫用與剝削。而且它通常也與販賣兒童脫不了干係,為了製造兒童色情,兒童常常被販賣到另一個國家。
      網路上,兒童色情十分氾濫,因為網路讓無限制地大量增加影像成為可能、轉移更加容易,而且,網路也讓對兒童色情的單純收集轉化成大型製造工業。
      為了更容易鑑定與收集,兒童受虐相片有時也會編排成若干個系列,收集者會想要擁有系列中所有的照片。在最近發現的相片,上面還有兒童真實的名字。照片是敘事的一部分,每一張新照片都能進一步鋪陳故事。
      兒童色情讓施虐者可以合理化他們對兒童的慾求,因為兒童色情中的兒童通常被製造成在微笑或痛苦的表情,就好像他們正在享受這樣的經驗。
      對這些涉入的兒童而言,兒童色情是一個長期的影響。不管製造這些色情圖的人有沒有被起訴,一旦色情圖片被放在公開的領域,就有可能不斷地被散佈,永遠地傷害孩子。
      兒童色情也會被用來減低孩子的戒心,施虐者會讓兒童看其他孩子的色情圖像,然後慫恿他一起加入。
      單純持有兒童色情與兒童施虐者的關連非常強,大部分持有兒童色情者也是性虐待兒童的人。

◎為什麼加害者喜歡用網路

      加害者喜歡新科技的理由與一般人無異:新科技讓溝通更容易、更快速、更便宜,特別是與相隔遙遠的人溝通時。
      在電腦普及之前,兒童色情的散佈者是使用郵寄或地下散佈網絡,顧客或散佈者都必須確實知道對方,如此才能販賣或交換。藉由網路,色情對每個人而言都很容易取得,而且十分迅速。
      加害者使用網路讓自己的信仰更有根據。藉由在網路上發現有其他人也認同他的價值,再次強化、合理化、正當化他的信仰,也就是他並沒有做錯什麼。他們鼓勵其他人加入他們的行動,在聊天室尋找販賣兒童色情的對象,並且建立起網絡。
      藉由網路,尋找兒童色情的人很快就可以得到滿足。他們可以立即下載兒童色情,不必像從前一樣苦等郵寄。他們要找獵物--兒童,只要到聊天室,將自己偽裝成兒童,然後取得真正的兒童的信任即可。
      網路也讓加害者的觸角延伸至全球,有一個案例是有近50000張兒童色情圖存放在莫斯科的某一主機,但事實上這些圖片都是由美國郵寄過來的。使用者只要每月付費美金一百元,就可以下載這些被密碼鎖住的兒童色情。
      就像所有的犯罪者,兒童施虐者非常喜歡網路的匿名性。使用假名上聊天室、使用假的電子郵件帳號,還有使用軟體來清除電子郵件可能留下的線索,他們希望掩蓋所有可能留下的痕跡,以此規避法律的制裁。此外,他們也利用網路的國際性特性,將網站和儲存資料的主機架設在對兒童色情、兒童保護較疏忽的國家。

◎是表意自由嗎?

      有一些人爭辯說自由表意的權利賦予他們有權持有兒童色情,並且與他人交換和討論。雖然資訊自由是確保網路上能夠有最多樣觀點的必要因素,但是兒童性虐待、兒童色情和戀童症在任何社會都是不被接受的,不管他是發生在真實生活或是線上,社會價值不是只因為科技發展就可以被改變。
      自由表意不是絕對的權利,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提出許多不得加以限制與毀損的權利,但是表意自由權並不在此列。事實上,第十九條對表意自由權的說明是:每個人都應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表達意見。每個人都應有自由表意權,這個權利應該包括自由地去尋找、接受與告知資訊以及所有的想法,無關邊界,也不管是用口語、文字或印刷、藝術的形式、或是任何他所選擇的媒介。
       自由表意實踐帶有特殊的義務與責任,因此應受制於一些特定的限制,但是這樣的限制應該只有在法律的規定下,而且是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護國家公權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與道德。
       由上述規定看出,就國際法而言,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它必須在兒童免於性剝削與免於隱私被侵犯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主要的法律議題

      (一)各國法律的不同

      想要起訴網路上兒童性剝削的眾多困難之一就是各國法律的不同。各國對兒童的定義、什麼是色情、色情的形式、是否公開行為還是只是意圖就須被起訴等,規定不盡相同。另外不同點在於單純持有是否有罪,還是一定要有受害兒童。法律缺乏一致性,犯人將會繼續在管轄權縫系中,覓得避難所。
      例如直到1999年7月18日,日本在執行新法,定義兒童色情並且禁止散佈、販賣與展示。新法實施之前,有非常多的兒童色情是來自日本,現在情況也是如此。另外,一份德國警方的研究指出,81%舉報人所舉發的網站、網頁沒有辦法處理,因為並沒有違反德國或其他國家的法律,而且50%的報告必須在海外做調查。
       雖然為了確保兒童性虐待與兒童色情在全球各地都能被起訴,各國立法需要有一致性,但是更重要的是應該修改現有的法律,來處理網路上與兒童相關的犯罪行為。科技發展的步伐十分快速,已經讓各網路特別法相繼過時了。

      (二)司法管轄權

       雖然網際網路是跨國的,但是主管網路活動卻是國家的,通常在國家這個層級上才使得上力。
       對跨國行動而言,管轄權有許多不同操作方法,它可以根據犯罪所在地或是造成傷害的所在來裁奪。使用網路來傳播兒童色情通常會引起管轄權問題,因為要確認資料從哪裡來或在哪裡產生損害是不可能的。
       關於兒童虐待與剝削案例,有些司法和法律要求犯人必須出現在管轄地,有些還要求犯人及犯行的發生都必須在管轄地,然而也有只要求受害兒童是在其管轄地即可。
       有些國家的立法,已經讓在域外侵害兒童的犯人在國內受處罰成為可能。有些國家已經設計特別的法律,來處理非法與有害的網路使用的管轄權問題。例如紐西蘭對於持有兒童色情的責任歸屬有十分嚴格的規定,以此避免舉證是來自網路或是原始資料所產生的困難。
       歐洲議會正在研擬一份網路犯罪國際公約,未來這份公約將會開放給所有的國家批准,公約將可以回答若干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如誰應負責任、應引用那個法律),也會讓國與國之間的司法合作更快速、更簡單。

       (三)形式

       雖然大部分國家有關色情的法律也可應用到兒童色情,但是仍有一些國家只有規範視覺媒介的色情,其他如聲音、附文案的CD或其他語音物品都不被認為是色情的。還有,大部分的法律在制訂時,目前這種通過網路來傳播色情的方式都還未出現。
       為了回答不同國家立法對色情形式有不同認定的問題,正在草擬的國際公約將會定義這個犯行的最重要的要素。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生理與心理的福利,故兒童色情是指:藉由電腦系統對兒童涉入清楚性行為的任何描繪。網路犯罪國際公約的批准國有義務去修正法律來符合公約的要求,如此,我們至少有一個保護兒童的最低標準。

      (四)誰是兒童

      雖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但是各國之間甚至是聯邦國家不同的州,對兒童都有不同的定義。兒童通常根據年齡或性的成熟度來界定,大步分兒童的法定年齡是在十三至十八歲之間。有些國家在起訴兒童色情案例時,確認兒童的年齡並不是必須的,只要是出現兒童的形象就十分充分了。
       歐洲議會的兒童色情次團就建議,規範兒童色情的法律應該包括真正的兒童、貌似兒童或打扮像兒童的人、以及人造或合成的兒童形象。

      (五)什麼應該處罰

       舉凡持有、儲存、販售、散佈、輸出、輸入、意圖散佈、意圖描述或鼓勵虐待兒童、供應、及協助或慫恿上述任一項行為,都應該是違法而加以處罰。有些國家對於是否付費是一個重要的考量,有些認為不重要。而有些國家已經引進專門處理兒童色情的網路特別法了。

      (六)為什麼處罰持有如此重要

       處罰持有兒童色情十分重要的理由有數個。首先是有時警察不能確定是否兒童已經遭受性虐待,發現該名兒童的色情影像可以確認虐待的確發生過。
       而且通常這些在住宅、辦公室或電腦搜索到的兒童色情,可以幫助警察找到失蹤兒童,而且兒童色情也可以施虐者被判刑的證據。
      有些人認為僅僅持有兒童色情不應該被視為犯法,但事實是對兒童色情內的每一個兒童而言,確實有犯罪行為發生在他們的身上。持有人就像贓物的收受者一樣,如果他沒有提供市場,虐待就不會發生。而且,長期研究兒童施虐者的專家也說,持有兒童色情者不是自虐就是虐待兒童,因此持有兒童色情應該被禁止。

[ 本帖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1-25 12: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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