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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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錢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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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4 17:59: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之前有好心人士告知出國可以停繳健保費.
今天去了區公所問清楚健保停保的事情,

內容如下:
誰可以申請:離開台灣超過六個月以上的人
辦了後:沒在台灣的期間不需繳健保費
怎麼辦理:帶著你的機票,身分證及印章就可以辦理
那裡辦?我是去我的投保單位~~~區公所
以後怎麼回覆有健保的身份:
1.如果你在六個月之內回國,這六個月的錢還是會被追繳
2.如果你是在六個月後回國,那就從你回國那天開始繳健保費
3.放心,只要你一入境,健保局就會向你催討健保費了~這不算不良紀錄的,我問過了

省一筆是一筆囉!
歡迎有需要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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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qua + 1 感謝分享
mmarta + 1 感謝分享
hanpin1978 + 5 實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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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4 18:53:18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8-8-4 21:23:5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是出國不到半年又入境

但入境不到一週又出境

這樣會罰嗎?

我是沒有被罰啦

發表於 2008-8-4 21:29:1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道中央健保局的效率如何

但我知道國稅局....

5 年前沒申報的稿費被罰

稿費 19 萬

罰金超過稿費 ...
發表於 2008-8-4 21:3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有兩個公務機關的效率令人印象深刻

第一個是郵局

地址故意寫錯都可以寄到我家...-_-

這郵差也太認真了

第二個就是國稅局...

區區一點稿費...

竟然也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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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arta + 1 公公應該是稿費大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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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4 21:35: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immanuel 於 2008-8-4 22:23 發表
如果是出國不到半年又入境

但入境不到一週又出境

這樣會罰嗎?

我是沒有被罰啦



上面貼的那篇討論連結裡節錄出來,

3.每次反國軍鷹架投保單位辦理『復保』,並以返國日為復保日,自復保日起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若單次出國未滿 6 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先前的停保,並追繳停保日誌返國日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4.假如返國沒有辦理復保,不論是否再出國,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之當次返國日復保並追繳保險費。
發表於 2008-8-4 21:48:04 | 顯示全部樓層
3.每次反國軍鷹架投保單位辦理『復保』,並以返國日為復保日,自復保日起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若單次出國未滿 6 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先前的停保,並追繳停保日誌返國日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4.假如返國沒有辦理復保,不論是否再出國,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之當次返國日復保並追繳保險費。


但我至今沒有被追繳啊

也沒有收到任何恢復健保並要我繳保費的信函或通知

我當時因故回去的很倉促

也根本沒有記性和時間處理這檔事兒

也許真的被漏掉了吧

或是以後會收到鉅額罰款?

大家不要學我喔

叔叔有練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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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arta + 2 可能沒看到出入境章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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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4 22:06:45 | 顯示全部樓層
2008-8-4 22:00 mmarta 短評 +1 可能沒看到出入境章會不會?
2008-8-4 22:00 mmarta 短評 +1 你之後有在復保過嗎?


完全沒有復保過

後來又回台灣過一次(離退保出國後半年以上)

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是說復保時要看護照是嗎?

這樣復保後會收到鉅額繳費通知嗎?

那我花點錢換新護照好了
發表於 2008-8-4 22:18: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immanuel 於 2008-8-4 23:06 發表


完全沒有復保過

後來又回台灣過一次(離退保出國後半年以上)

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是說復保時要看護照是嗎?

這樣復保後會收到鉅額繳費通知嗎?

那我花點錢換新護照好了 ...



每次回台灣健保科的小姐確實都很仔細查看我的出入境章,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太愛跟他們閒聊了所以逗留時間比較長的關係

我記得上次我還有特別問了他一下新規定,
當時小姐說新的規定有提到,每次返國一定得要辦理復保。

(然後就丟了那張規定給我)

但是你的情況應該是在新規定之前回國出國的吧?
那是不是是用新規定可能到時候要自己關心一下。

因為如果他們都這樣仔細看章的話,
想必就算你換了新護照他們也會叫你帶舊護照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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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 8 看來我得問問了...謝謝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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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5 03:22: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請教過承辦人員,規定返國就應復保,繳當月健保費,當日立即可就診。
何不趁此時好好檢查下身體:看牙、驗血、驗尿等等。要離台前還可持機票
掛號拿些必須常備、常用藥。
個人認為,年輕人也是要定期體檢的。尤其是在異鄉總覺得語言不通,看病
麻煩,一些輕微不舒服常是忍忍就算了,這未必妥適。
在語言無礙的家鄉就診,真是件幸福的事啊。

重點是,離台前一定要記得辦停保,否則我們啥時想起要停保,得從辦理的次
月停止,離台後到辦停保之間的保費還是得繳。

把「復保」、「停保」列入回國、出國必辦事項之一吧!划算又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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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5 06: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了 一馬先生的討論,查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貼上來看看:

關鍵應該在細則第38條「停保原因消失」,也就是如學業完成、在國外工作告一段
落等等,返國會待一陣子(這段時期是多久,還待查證法規依據),就應該辦理復保。
否則,度個假,處理些事務,沒辦理復保應該是不算違規的,但返國期間沒復保也
就不能享受健保資源。

規定是如此,還怕承辦人員對法規的解讀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置,覺得不對勁時要據法
以爭。因為一個行為適用何條法規,尚有其上下左右的連結法規,不是那麼呆板的。

所以呢,一馬先生該可以寬心了!

第36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
        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
        暫停繳納保險費: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
第37條: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
            他身分投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
            他身分投保。但 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者,得於原投
            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38條:保險對象於停保原因消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逾六個月未 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月起終止保險,辦理
           退保手續。
       二、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
           滿六個月返 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對象辦理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
       交保險人。



[ 本文最後由 quaqua 於 2008-8-5 07: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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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arta + 4 + 2 雖然我最近分數老不夠用 :P
immanuel + 5 + 1 一定來報告,只是不知哪年哪月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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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5 06:43:51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所引用的法規,整理了三次,一發表出去就那個怪樣子,但字沒缺沒變,就
先這樣吧,要來不及吃飯了!
 樓主| 發表於 2008-8-5 07:15:51 | 顯示全部樓層

懂了

總之就是
出國要主動停保,
回國要主動復保。
這樣應該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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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qua + 1 對呀,然後給他好好的整治健康! ...
mmarta + 1 就是把健保局當海關一樣報到兩次就對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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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5 10:53: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quaqua 於 2008-8-5 07:10 發表
看了 一馬先生的討論,查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貼上來看看:

關鍵應該在細則第38條「停保原因消失」,也就是如學業完成、在國外工作告一段
落等等,返國會待一陣子(這段時期是多久,還待查證法規依據),就應該辦 ...


這裡發現一個有趣的模糊地帶耶~
根據 quaqua 找到的法規,
那麼健保科給我的那張規定(參閱 留言 #2 連結)提到的規定一定得復保,
如果停保原因(譬如海外就學)並沒有消失,
那麼健保科發給我們的規定不就跟法規有那麼些相抵觸?
或者應該說有誤導大眾之嫌?
那因此並沒有消失停保原因卻補繳的民眾,
是不是可以據此法規追討『溢繳』的金額?
發表於 2008-8-5 11:37:50 | 顯示全部樓層
據此法規追討『溢繳』的金額


不是我唱衰

連那個法律專家陳長文都告不贏政府了

我們一般人要怎樣跟政府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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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urh + 1 如果是大王,玉樹臨風一下就拿回來了啊! XD ...
quaqua + 1 哈~!羨慕!常覺得你們感情好好哦,親手足也不過 ...
mmarta + 1 如果是一碼的話,就很難說了(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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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7 15: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先依馬媚在14樓的發言來探討:


一、各地區承辦健保單位發「那張紙」應屬宣導資料,若有牴觸法令
         自是無效。

二、經上「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查閱,有關復保的宣導文字與施行
       細則幾乎相同,只是更白話,也沒漏列「於停保原因消失後」。

三、找到手邊一份A4大小的宣導資料,就沒列「於停保原因消失後」,
    其全句為:「民眾返國後,應速洽原申請停保之投保單位,辦理自
    返國當天『復保』,就可以回復健保的醫療權益但…」。這句話
    看起來是站在維護民眾醫療權益的立場所做善意的提醒,免得國民
    在國內因為沒復保而無法享受健保的醫療。

四、沒有停保原因消失卻補繳的民眾」,近日一直在假想是什麼樣
         的情況會發生這樣的補繳?是被健保單位催繳?自願(不可能吧!)?
         這兩種不一樣的原因,純就法理來推應會有不一樣的結論。若進行
         爭訟,法院怎麼判決就要看雙方舉證情形了。


再來就chuck(您到底是"公公"還是"娘娘"啊?)的發言:

一、陳長文大律師最近的那個案子沒深入研究,也無法看到雙方舉證資
       料,不敢置喙


二、小老百姓只要於法有據,舉證明確,是可以向政府要到錢的,如國賠。

三、我們要認知:老百姓才是立法者!立法委員是老百姓選出來的中央民
        意代表,法律是可以依民意而改變的--只要不違憲。
        例如:役前男性得以出國(以前是不准的);刑法第100條在民國81年的
        條正;民法有關夫妻財產的修正、子女稱姓的修正;子女扛債條款的
        修正;國賠法的制定施行… 等等。
        那些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背後有好多人基於對人權的維護,憲政體制
        的期許,經過多年的努力才做到的,他們真是一群群偉大的無名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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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1, 2024-11-2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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