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2019 年 2 月 27 日 經德國同學會會長聯席會線上臨時會議通過,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布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網站之管理,爰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論壇定位)
本論壇為接受駐德國台北代表處教育組補助之社團,負責管理以提供留德台灣學生資訊交流為目的之同名公共網站。
第三條 (會員資格與定義) 本公約中之用語如下: 一、 會員,謂凡於本論壇註冊之用戶,含註冊會員、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與元老會員。 二、 會員大會,謂由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所組成,於本論壇網站上召開之會議。負責選舉、罷免站長、監察人及複決公約修正案。 三、管理人員,謂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超級板主及板主(含主板主與子板)之會員。 四、行政站長,謂依本公約設置,統籌本論壇之行政與財務之會員。 五、技術站長,謂依本公約設置,負責本論壇之軟體維修、技術支援行政站長及其它相關事宜之會員。 六、超級板主,謂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所有板面秩序之會員。 七、板主,謂依本公約設置,協助站長管理本論壇特定板面秩序之會員。 八、監察人,謂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確保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九、發言,謂發表之個人文件、簽名檔、附加檔案、轉貼及連結。
第二章 站長
第四條 (站長之人數與資格)(第一項)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 (第二項)站長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台灣)國籍。 二、持有德國各大專院校之註冊證明或畢業證書。 三、於德國設有住所或居所地。
第五條 (站長之選任與任期)
(第一項)站長由本論壇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所組成之會員大會直接選出,由得票最多之候選人者當選。站長候選人僅為一人時,贊成票應多於反對票。 (第二項)站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於本論壇辦理站長選舉。 (第三項)站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四項)若因故無法選出下任站長,站長任期延至下任站長選出為止。但每三個月應辦理一次站長選舉。
第六條 (站長辭任、補選及代理)
(第一項)站長於任滿前辭任,至遲應於七日前通知監察人,由監察人辦理站長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站長缺位時亦同。 (第二項)站長之一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另位站長代理之。
第七條 (站長之罷免)
(第一項)站長之罷免案由監察人或十名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具名連署,提請監察人辦理罷免案之投票。 (第二項)站長之罷免案由本論壇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所組成之會員大會直接投票,贊成罷免之票數多於反對罷免之票數時為通過。 (第三項)站長罷免案經投票通後,由監察人辦理站長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站長之職權)
(第一項)行政站長受本論壇之委任負責經費之寄存及收支,並依年度公告財務收支明細。交接時,應另製作財務移交清冊。 (第二項)前項公告前應先知會監察人。 (第三項)站長得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台北代表處教育組申請補助或接洽贊助事宜。 (第四項)站長於不損及本論壇運作之前提下,得決定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
第九條 (站長之報酬)
(第一項)站長得依年度支領管理站務報酬。 (第二項)站長於任滿前因故辭任或被罷免,其辭任或被罷免年度之報酬應依比例定之。
第十條 (站長之保密義務)
未經同意站長不得就其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會員註冊資料,含用戶名、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個人資料,予以增刪修改、公開或交予第三人使用。卸任後亦同。
第三章 超級板主
第十一條 (超級板主之人數與任免)(第一項)本論壇得設超級板主若干名,由行政站長任免之。超級板主應隨站長卸任而卸任。 (第二項)超級板主應具有之資格,準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超級板主之解任)
(第一項)超級板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者,得由技術站長、監察人或三名以上會員於具名連署,敘明理由後,提請行政站長解任之。 (第二項)行政站長於受理前向申請後,至遲應於七日內作成決定。 (第三項)前項決定應敘明理公告之。
第十三條 (超級板主之職權)
(第一項)超級板主依本公約管理所有板面。於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通知相關板面之板主並敘明理由。 (第二項)超級板主與相關板面之板主有爭執時,移請行政站長決定。
第四章 板主
第十四條 (板主之人數及任免)(第一項)本論壇各板面設板主一至二名,由行政站長任免之。但板主得不隨站長卸任而卸任。 (第二項)會員至多得同時擔任三個板面之板主。 (第三項)板主應具有之資格,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各地區同學會之板主,應由住所或居所設於該地區之會員擔任。
第十五條 (板主之選任)
(第一項)會員得具名向行政站長申請擔任板主。 (第二項)超過二名會員申請擔任相同板面之板主時,由行政站長會商解決之。
第十六條 (板主之辭任)
板主因故辭任,至遲應於七日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得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十七條 (板主之解任)
(第一項)板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由技術站長、監察人或三名以上會員具名連署,敘明理由後提請行政站長解任之。 (第二項)前項解任,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八條 (板主之職權)
(第一項)板主依本公約管理其所屬板面,於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板主得於其所屬板面制定板面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公約。
第五章 監察人
第十九條 (監察人之人數與資格)(第一項)本論壇設監察人一名。 (第二項)監察人應具有之資格,準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條 (監察人之選舉、任期及罷免)
(第一項)監察人之選舉與任期,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第二項)監察人之罷免案由十名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具名連署,提請行政站長辦理罷免案之投票。 (第三項)監察人罷免案之投票,準用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項)監察人之罷免案通後,由行政站長辦理監察人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之辭任)
(第一項)監察人於任滿前辭任,至遲應於七日前通知站長,由站長辦理監察人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項)監察人缺位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監察人之職權)
(第一項)監察人之用戶權限設定應與站長相同。 (第二項)監察人應監督站長之職務執行,並得隨時調查本論壇財務狀況,並得請求站長提出報告。
第六章 論壇守則
第二十三條 (發言守則)(第一項)發言不得以人身攻擊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方式為之。 (第二項)發言除簽名檔外,不得於同一板面或不同板面上重複為之。但發言內容符合不同板面之主旨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發言除在各地區之同學會板面外,不得為廣告行為。但單純提供消費資訊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授權條款)
本論壇之發言依創用CC授權條款中之BY-NC-ND條款得為重製、散布與傳輸,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之使用,亦不得修改發言。使用時應依發言會員指定之方式表彰其姓名。
第二十五條 (罰則)
(第一項)發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管理人員得刪除該發言並予以警告,若未有改善得予以禁言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項)如得證明發言者於受前項取消會員資格之處分後,仍有藉其他帳號使用本論壇之情事者,得取消其他帳號之會員資格。
第七章 公約之修正
第二十六條 (公約之修正)公約之修正,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經站長公告十日後,於一個月內由本論壇中級會員以上之會員所組成之會員大會複決之。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具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經站長公告十日後,於一個月內由論壇投票複決。
第二十七條 (公約之施行)
本公約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新版論壇公約表決過程說明: 於 2019 年 2 月 8 日 公告的新版論壇公約草案,公告期滿後,依舊版論壇公約第 34 條之規定,由現任論壇站長寄送給舉辦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的教育組,提請聯席會決議。
教育組於同年 2 月 22 日召開臨時動議,將新版公約草案及草案說明寄送給 41 處德國各地同學會及論壇,請各地同學會會長及論壇代表人閱讀後,於 27 日晚間 23 時 59 分(含)以前出具回函,表示是否贊同/反對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通過新版公約。
42 處的回覆情形如下: (投票人:斯圖加特台灣同學會、雷根斯堡台灣同學會、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德國柏林暨布蘭登堡台灣同學會、Ilmenau 德國台灣同學會、德國阿亨台灣同學會、漢堡台灣同學會、耶拿台灣同學會、波昂台灣同學會、萊比錫哈勒地區臺灣同學會、凱撒斯勞滕台灣同學會之代表人)
因贊成票數大於反對票數,故新版公約於 2019 年 2 月 27 日經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於本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論壇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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