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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學歷的問題-修業期限-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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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29 10:36: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天承蒙朋友提醒,所以雖然我才剛開始念沒多久的program,但是就緊急的趕快上網查詢以及今天打電話回台灣到文教處詢問詳細關於修業期限的規定。對於大多數在德國念博士學位的朋友們可能不會有這問題,但是因為我在馬普,因為一些因素,所以這學期暫停註冊大學的動作(基本上我有工作合約,所以現在拿的算是工作簽證)。
德國我這邊的大學規定是說(也許大部份都是這樣規定的?),只要在該校註冊兩學期(也就是一年)就可以拿到該校的博士學位(其他該做的當然還是要做..)。因此本來很樂觀的想說最後兩學期再來註冊就好,但是後來被朋友提醒,這樣子可能會在回台灣找尋教職時碰到大麻煩,因為台灣除了認可學校之外,其實根據條文還得要參考修業期限的問題。
在跟文教處(他們幫我轉到甚麼學者認定部門之類的Orz)確認之後,他說一切都是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民國95 年10 月02 ...

此法是民國95年通過的。根據裡面的條文,我把跟修業期限相關的貼上來,降可以給以後有同樣疑問的人參考
第8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9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 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 個月;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 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 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修讀學士學位 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 時間,得予併計。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 個月;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持博士 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 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所以就我的case來說,我應該是得確認我要在學校註冊到滿三個學期,這樣到時後才不會有學歷認定的問題。

[ 本文最後由 preaglet 於 2010-3-29 10: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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