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導論考試題目
以下分享德國明斯特大學德國法導論的期末口試流程跟題目,整個學程的心得還在生產中...
教授寒暄:到德國生活學習還好嗎?我們每次上課您都有到課嗎? (助教到場) 考試開始: 1.刑法 問:刑事程序如何,當有人犯罪的時候,首先開始的是誰和什麼? 答:由警察或檢察官開始犯罪偵查的行動。(正確,但正確答案為檢察署Staatsanwaltschaft) 問:接下來呢? 答:進行調查程序(Ermittlung) 問:結束調查後呢? 答:如果認為有犯罪,就起訴。檢察官向普通法院提前訴訟。(此處正解為案件移到法院進行) 問:主審程序終結後呢? 答:若是無罪,則釋放;若有罪,則判決有罪並送檢察署執行(Vollstreckung)。 問:請問刑法上您覺得最重要的原則是什麼? 答:in dupio pro reo 無罪推定原則(Unschuldvermutung)。 問:(對拉丁文的答案感到驚訝)還有呢? 答:諸如罪刑法定主義。像是明確性原則、溯及既往禁止、類推禁止等等。(忘記習慣法禁止。certasctripta 怕講錯沒講出來) 問:那對於犯人呢? 答:公開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適時聽審請求權。 問:可以遠距審理嗎? 答:特殊狀況下可能可以。(錯誤,德國不允許遠距審理刑事案件) 問:被告單獨參加審判程序嗎? 答:不,在一些規定下,被告必須擁有辯護人。像是小孩(口誤... 問:(眉頭一皺)不對,小孩不是這樣。那你知道未成年人的刑事程序嗎? 答:未成年人有少年法庭。 問:請問青少年的刑事犯罪是幾歲? 答:18歲有責任能力。(不正確,正解為14歲開始有責任能力,18歲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問:(與助教確認上課沒講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您可以比較一下民法的責任能力規定,您知道在哪裡嗎? 答:德國民法侵權行為在第823條以下。責任能力上是7歲10歲... 問:(打斷)請您看民法第828條。請問您第二項的10歲是什麼狀況。 答:交通事故的部分。 問:刑罰有哪些? 答:(先確認答案限於德國刑法)自由刑(Freiheitsstrafe)與罰金(Geldstrafe)。 2.憲法 問:承接前面所說無期徒刑在憲法上有什麼問題,連接什麼憲法條文? 答: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的人格發展自由。(答錯,應該是第一條第一項的人性尊嚴) 問:我們上課有提到德國基本法70週年的活動。請問,基本法第三條的信仰自由有什麼特殊意涵? 答:信仰自由有很多面向,他可以是客觀的也可以是主觀的。(回答不精確,此處指信仰自由包含國家對人民信仰自由的保護義務,同時也要求國家對宗教信仰保持中立,達到「政教分離」) 3.民法 問:好的,我們可以來聊一下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您知道嗎? 答:德國民法第823條。 問:喔對您剛剛說過了。比較法國的規定,德國的規定有什麼不一樣嗎? 答:(確認無須回答法國法)侵權行為法在德國,有幾條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規範。其分別的內涵有不同。 問:您能詳細說明嗎? 答:像是民法第823條第一項,請求權是針對法益侵害而設計。 問:是,像是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是類似的法益,您能再說出其他什麼法益嗎? 答:養育(Erziehung)。 問:這個太偏了,還有嗎? 答:像是明星,如果對他講一些錯誤的資訊或不實報導,也造成侵害。(不精確,忘記名譽(Ehre)這個詞,只能用描述的) 問:好,我們上課有講到一個記者的案子,您能說明嗎? 答:(確認案件內容)那是呂特案(Lüth-Entscheidung)。 問:(對聽到呂特這個詞感到滿意)這個跟憲法有關,您能說明這個跟憲法的關聯嗎? 答:基本權原先是對抗國家保障人民的,但是他也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也就是在私人的法律關係中,也有基本權適用的空間。 問:那麼呂特案是哪一條憲法規定? 答:言論自由。(不精確,正解為基本法第五條之思想自由) 問:好的,那請問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要用哪一條規定讓這個第三人效力可用呢? 答:民法第826條。(不精確,正解為該條之「善良風俗」(Sitten)。 考試結束
最終拿到司法考試評分制的15分(15/18),還算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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