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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用假名的權利:2022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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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8 10: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案件背景〗
社交平台臉書(Facebook)在2018年德國的用戶守則中規定,使用者必須用「日常生活中使用」(im täglichen Leben verwendet)之名字才能使用該社交軟體之服務。2018年1月與3月分別有一位德國使用者因為採用假名(Pseudonyme),遭到系統關閉帳號並要求改成真實姓名,其中一人(案號III ZR 3/21)依照規定改名,並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Unterlassungsklage);另外一人(案號III ZR 4/21)則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臉書公司關閉帳號之行為。其中III ZR 3/21案件當事人在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敗訴,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III ZR 4/21案件雖然在地方法院勝訴,但判決遭到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敗訴,亦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判決結果與理由〗
2022年1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庭作出判決,判決III ZR 3/21案上訴人勝訴;III ZR 4/21案則撤銷發回重審。

聯邦最高法院指出,臉書公司2018年推出的用戶守則不適當地違反誠信原則(entgegen den Geboten von Treu und Glauben unangemessen),侵害用戶使用條款中之權利,因此該使用守則不生效力。依據舊德國電信媒體法第13條第6項第1句(§ 13 VI s. 1 TMG a.F.) ,服務供應者只要在技術可行及適當之情形下,應該提供匿名或可使用假名的電信使用服務。此規定源自於歐盟1995年10月24日規範之《保護自然人及個人資料與資訊自由傳遞指令》第6條第1項字母c (Art. 6 I lit. c der Richtlinie 95/46/EG des EU-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24.10.1995),內涵上表示臉書公司在用戶使用公司服務(註冊帳號)時,即要求用戶提供真實姓名之作為並不恰當(unzumutbar)。而提供用戶使用假名之服務應為適當的。
此不生效力之使用守則使上訴人有請求被上訴人臉書公司以假名提供社群軟體服務之請求權。III ZR 4/21案部分應該由高等法院依據聯邦最高法院見解,將關閉之帳戶解鎖且確保帳戶之使用功能。

此外,根據2018年1月16日柏林地方法院集體不作為訴訟之判決見解(16 O 341/15),臉書公司也不可以要求用戶將使用者名稱改為真名。涉及此內涵之使用者條款都不生效力。未來臉書公司也不可以對居住在德國新加入社群媒體的使用者適用該規範。也就是說,用戶可以要求臉書公司開通(解鎖)帳號且獲取使用帳戶的各種功能。

〖判決後續、分析與影響〗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廣泛地採用歐盟一致的標準去對抗美國商業社群媒體服務巨頭,是近年來不少見的現象。法院程序中臉書公司不斷說明該使用守則可以對仇恨性言論以及網路霸凌產生阻斷效應「如果人們要站在其意見與行為之下(意思是為其言行負責),我們的社群將更安全與強大。」;臉書母公司Meta在判決後也出面表示遺憾並對外發表聲明「我們堅信,如果人們在臉書上使用真名,他們將會更對其言行負責。」
專家憂心,此判決可能造成大量匿名、假名使用者湧入社交軟體,大肆進行仇恨行為或恐怖攻擊,對刑事犯罪的偵查上將會變得更困難。但是另外有專家拿出南韓在2007-2012年採行真名註冊義務的研究對比,發現此類敵意行為僅增加0,9%,並不顯著。且惡意行為本身就相當難以追查,尤其是行為人並未居住在德國的情況下(含使用vpn翻牆偽裝境外ip)。

限制使用者不能採用匿名或是假名的規範,將對部分行為產生寒蟬效應。特別像是檢舉吹哨或是獨立調查報告的揭露,當人們要揭開黑幕爆出猛料的時候,實名制網路社群將會影響意願。另外對於言論或是意見的發表,部分族群可能會因為性別、膚色、特定性傾向等害怕遭到惡性對待,而相對願意匿名發言。

本件上訴人律師表示,以真名在社群媒體發表言論,大家會知道,你是誰、可以去哪裡找到你、在哪裡工作、住在哪裏。同時,比較臉書等社群軟體,近年來有愈來愈多人前往匿名性高的平台像是Wallstreetbets,甚至投資也改採匿名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交易系統,實名制在網路世界的意義,有待思考。

最後,本案判決並未解決所有問題。聯邦最高法院語焉不詳的是,即便社群平台不可以完全禁止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註冊、使用社交服務,但是軟體服務者可以在個案上認定是否對個別用戶開放匿名/假名註冊使用平台。換句話說,法院要求臉書不可以完全禁止匿名/假名,但是也沒有要求臉書「全面開放匿名註冊」。如果未來臉書修改用戶守則,僅在極端個案下允許使用假名,或是實質上使匿名或假名幾乎不可能通過審查,讓本案判決形同廢紙,到時候可能又會是一場曠日費時的法律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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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2-12 22:32: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ei-Chuan 於 2022-2-12 22:47 編輯

這起案件的後續還蠻難預測的。在聯邦最高法院1月27日做成本判決後,聯邦憲法法院在2月2日公布另一起(於去年12月19日即已做成的)同樣關於FB的判決,對於本案在更審時的權衡恐怕仍有影響。
聯邦眾議院議員Renate Künast(綠黨)日前因為在臉書上遭鄉民以仇恨性言論侮辱欲尋求法律救濟,向FB請求提供鄉民的資料。在遭FB拒絕後,Künast議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命FB提出該資料;但Künast議員的請求遭法院駁回。Künast議員遂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主張原審法院之裁判侵害其人格權(特別是名譽權)。
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審判庭(Senat)第二審查庭(Kammer)的三位憲法法官一致決議,原審法院的判決侵害了Künast議員受基本法第2條第1項連結第1條第1項保障的人格權;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於相關基本權利有原則上不正確的理解。聯邦憲法法院在本判決中指出:刑法第185條中涉及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權衡,但在侮辱性言論(Formalbeleidigung )或侵害人性尊嚴之例外情況時,個人名譽應占有較高之權重。在開放社會中,公眾人物固然應受到公評,但人身攻擊仍然是不允許的。原審法院對於人格權於此類案件中之權重之失衡,乃對人格權之意義與射程範圍之錯認。
從而,Künast議員之憲法訴願有理由。聯邦憲法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更審。

然而,倘若民事法院維持先前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要求社群平台允許用戶以假名註冊的話,未來Künast議員這類案件,即使社群平台給了後台資料,也未必能達成權利救濟的目的。兩個看起來都是對社群平台不利的裁判,疊加起來的結果反而可能是對用戶更不利益(因為被罵了之後去調後台資料也只是調到假名而已)。這兩個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指標案件未來到底會如何交互影響及發展,我認為還很值得關注。
以下為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審判庭第二審查庭裁判新聞稿連結:https://www.bundesverfassungsger ... AF7DED3842.1_cid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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