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資訊速報-七月號:
德國的隱私權保護—私訊對話
在德國,我可以隨意把跟他人的私訊內容截圖公開嗎?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如果有人隨便公開我們的對話截圖在社群網站(如臉書社團),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一、德國隱私權對私訊對話之保障 德國實務見解(BGH Urteil vom 25.10.2011 - VI ZR 332/09)認為,私訊對話屬於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1項連結第1條第2項人格權的保障範疇,如果隨便公開他人的對話內容,便是對於人格權的侵害。該判決認為,私訊對話只針對接收到的成員,若是沒有經過同意,接收訊息者並沒有權利把對話內容轉傳公開到其他平台。
群組對話亦然,發佈到群組的資訊,也僅僅屬於群組成員可以觀看,而不可以隨意將資訊貼到其他社群。少數的例外是,當群組成員基本上無法計數,甚至是任何人可以隨意加入退出社群時,這類群組才有可能被例外認為是公開空間。
匿名化對話內容並不足夠。單純將對話視窗使用者帳號遮蔽的行為(匿名化),並不完全避免侵害前述人格權的可能性。只要該對話能夠從邏輯反推回發言者,就算把帳號遮蓋,仍然不能免去侵犯人格權之責任。換句話說,其他人能從對話內容推論發言者之身分,即便看不出來是以誰的名義發言,仍然有法律上的問題。
二、公開私訊對話內容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隨意公開私訊對話可能觸犯刑事法規,成為刑事罪犯。例如將必須保密之人的對話內容公開,將觸犯德國刑法第203條侵犯保密義務罪;將私訊對話內容公開使人嘲弄訕笑出征公審,則可能有德國刑法第185條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單純違反發言者意願截圖,也有構成德國刑法第201條a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二)民事責任 1.禁止公開對話請求權 依據德國民法第1004條第1項類推第823條第1項,當事人可以請求對話接受者不作為,禁止公開訊息。 原則上私訊對話是不可以轉傳的。例外情形是,當該訊息涉及私領域、一般人格權沒有重大侵害且與不公開私訊造成的基本權侵害權衡相比後,不公開私訊對話造成之侵害明顯超越人格權保障的意涵者,私訊對話才例外可以被公開。 審查流程為: (1)私訊對話內容是否涉及私領域 (2)公開對話是否造成一般人格權嚴重侵害 (3)公開對話之利益是否明顯優於人格權保障
司法實務上對於這種例外承認的個案,即為稀少。
2.結果除去請求權
可以請求刪除的訊息,指當事人主張侵害人格權,且在網路上仍然可以觸及(可以搜尋的到)的訊息。但不包含訊息接收者收件匣內的原始訊息。
3.申請調查請求權
4.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公開私訊對話內容的受害人,得依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連結第249條以下之規定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類賠償主要定向於財產侵害,但例外情況可以延伸至勞務關係終止以及所得不利益之損害。
5.慰撫金請求權 但在德國法院實務上,僅在有嚴重干涉人格權的前提下,慰撫金的請求才會被接受。(OLG Hamm, Urteil vom 22.11.2018, 4 U 140/17)。
三、被害人權利保障管道 1.催告 對於無權公開私訊對話之人,被害人可以向其催告,保障自己之權利。催告屬於法院外程序,不需要開庭,通常聯絡律師寄出催告信件即可,但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因催告所支付的律師費。
2.法院保全程序: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如果公開私訊對話內容的行為屬重大侵害,且有急迫的情事,毋能待法院普通程序審理,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向法院釋明重大急迫權利侵害情形後,裁定相應之保全措施。
3.不作為訴訟 最重要之正式程序,當事人須向民事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請求禁止公開私訊,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四、結語 德國法律規定很繁雜。雖然平常狀況下一般人不會動輒用法律手段來與人應對。但只要遇到一次,都是精神及金錢上極大的消耗,不可不慎。 對於人格權保障的法律規範雖然刑事上沒有相當嚴厲,但民事程序整體走下來也會是一場巨大的考驗。此外,因為衝突朋友翻臉不認人對簿公堂的案件絕非偶然,即便當初私訊對話被傳播者口頭同意,可能在反悔之後咬對方沒有證據進而要求高額賠償以及法律程序費用的返還。我們身為遊子在外打拼,能省一事是一事,呼籲大家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叨擾,諸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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