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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律-行政法】註銷學籍後的居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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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2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留學德國或多或少都會遇到一些挫折,這些挫折有大有小。儘管如此,有些同學依然順利畢業,但有些同學則必須提前結束學業。如果同學(例如因為考試多次不及格而)被退學了,還能繼續留在德國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同學領取的學生居留證,大多都是依據德國居留法第16條之2發給的。依德國居留法第51條第1項,這種居留名義最常見的失效原因是:1. 有效期限屆至(第1款)以及2. 解除條件成就(第2款)。
多數情況下,同學們在領取居留證的同時,會拿到一張附記單(Zusatzblatt),當中通常會載明兩項附款(Nebenbestimmung):1. 所就讀的學校、系所及學程、2. 工時限制(如附圖左邊那段話)。
倘若外事局知悉同學的學籍消滅,得依居留法第52條第3項前段第3款廢止居留許可。但即使外事局沒有主動做成廢止居留許可的處分,一旦同學不再具備附款中所限制的學籍,就算居留證本身尚未到期,仍會「自動」失效。
此外,依居留法第82條第6項前段也規定了同學的通報義務:持有以就學為居留名義的同學,有義務在學業提前結束時,自知悉起兩週內,主動向外事局通報。違反該項通報義務者,依第98條第2項第5款連結同條第5項第5類,處1000歐元以下之罰鍰。

至於因考試不及格而被退學、喪失學籍的時間點,則依各校各系的做法而定。我聽過有立刻退學的,也聽過有學校仍然允許同學將學籍保留至當時的學期結束,但不得再註冊下一學期的。這部分,請同學遇到狀況時,留意校方的通知。

當然,也不是退學之後就一定要離開德國、別無轉圜餘地。依居留法第16條之2第6項,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同學的事由導致學業中斷,得申請九個月的轉學期。還有其他例外,如:符合依親簽證的資格,可申請依親居留;轉換人生跑道,在德國接受職業培訓(居留法第16條之1)等。

總之,喪失學籍後,原本的學生居留許可會自動失效;除非依法申請新的居留許可,否則必須在兩週內離開德國。同時,同學若喪失學籍,亦負有主動通知外事局的義務,否則也是違反簽證/居留規定。

最後補充一點:
「休學(Beurlaubung)」也是必須經外事局同意的。倘若同學未經外事局同意而擅自休學,同樣是違反居留規定。持兩年期居由證的同學或許沒那麼快被發現,但若未來申請延長居留時,所提出的學業歷程證明(Studienverlaufsbescheinigung)上面出現休學、未註冊的紀錄,同樣可能會被外事局以違反居留規定為由,拒絕延長居留許可。

直接檢附德國居留法的條文,同學們應該讀不下去,因此我比較了幾所大學(柏林自大、弗萊堡、曼海姆、美茵茲、萊比錫等等)國際處給國際學生的說明,認為曼海姆大學國際處的說明比較完整、清楚,在此提供連結給同學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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