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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先解釋一下我的情況是: 去年和德籍先生在台灣結婚,台灣發的英文結婚證書/ 英文戶籍謄本都有送給士林法院跟德國在台協會公證過。
因為先生工作的關係,婚後我們是直接到愛爾蘭居住,提供給當地政府台灣發的文件,等了半年後才拿到愛爾蘭發的工作居留證(歐盟配偶關係) ,後來就開始工作。目前為止我們有回去德國兩次拜訪家人,但沒有到任何德國機構去辦登記,我也沒有申請依親簽證。
今年10月我們要搬回德國。我先生問德國政府那邊,他們是說我可以直接跟他過去德國,之後再在德國直接申請居留證就可以了,另外還有說因為有新版的居留證,應該1,2個月就可以拿到。
但我心中還是覺得怪怪的,因為網上資料看到都是要先再境外申請依親簽證,之後到德國再換居留證。請問有沒有人是沒有拿簽證,直接到德國後申請居留證的呢? 另外想請問一下,這類配偶的居留證是有工作權的嗎? 有沒有其他要特別的限制或是該注意的地方?
再麻煩大家回覆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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