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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26 18: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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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針對議題類的討論
是否應
1.每個人應該瞭解狀況,並陳述對這些狀況,舉證,發表你的理解
2.然後討論是否定罪?
(這樣,一週的時間不夠吧?)
為什麼第一步跳過去
直接走第二步?
如果有不太用功又不想瞭解狀況的人又冒出來發言
我們要以他們的意見當意見,以他們的表決當決定嗎?
如果是這樣的程序的話
我決定不發言
不發表意見
因為得到的結果也不會是公正的
這樣,我沒辦法幫xbio, immauel, badboy, taiwan講話了,抱歉
這樣粗糙的結果,我想就是我們這個網站的民主吧
[ 本文最後由 primay 於 2007-6-26 19:5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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