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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d 於 2007-12-22 00:32 發表 站長等管理群應該比任何人要更熟悉及恪遵公約。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原文由 Tech_Sysop 於 2007-12-22 00:38 發表 關於此事 敝人深感抱歉 站方沒有依照公約行事 導致諸位會員無所適從 站方日後處理事件時 必當以公約為唯一的準則
原文由 cheilotheca-h 於 2007-12-22 00:58 發表 恩,很好! 我們終於有了共識!
第十六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一、本條規定意旨,在於本網站站務人員更替頻繁,常常為意外之舉,因此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大前提下,以錯開遞辭呈與離職時間,來減少對站務的衝擊。 第二、所謂「版主因故辭職時,最辭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乃是要求版主,不管因為何種理由辭職,仍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履行職責,並給予站方另覓人選之時機。舉例來說,甲版主如果於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要辭去A版,他必須於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向站方遞出辭呈。行政政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更告在網站上。因此,版主有辭職的絕對權利,行政站長只有接受的相對義務。 第三、提案人之提案,主張「依照前開十六條規定,本公告不符合公約而無正式效力。」從前開十六條規定,本項提案本身就不生提案之合法性。 (一)無論四位版主之辭呈於何時到達站方,如果遞出辭呈與離職時間,沒有間隔一個禮拜以上,本項辭呈不生辭職的效力。站長也無接受辭職的義務;或者,行政站長也可接受辭呈,但是必須將離職期間訂在遞出辭呈後七日後。 (二)如果四位版主完成上述七日離職緩衝期間的要求,那麼今天站方的公告,是公告內容發生問題,並非公告本身發生問題,因為,行政站長在接受辭職後,就要公告周知於網站上,因此,亦即如行政站長在回覆提案人所自行更正的,辭職並非無效,而是離職期間發生疑問。此處,僅生更正離職時間的問題。 (三)職此之故,如果提案人認為四位版主辭職一事,行政站長不應該批准辭呈,請提案人重新按照這樣的意旨,重新提出討論案。如果四位提案人是認為行政站長對於離職計算期間發生錯誤,那麼提案主旨並非主張公告無效,而是提請更正公告內容。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5-4-2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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