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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7-12-22 1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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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oenig 於 2007-12-22 13:39 發表
一、根據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第23條,監察人之權力與義務,僅在第2款至第6款之情況下行使,其他狀況與一般會員並無二致。
Ja, ich stimme dir zu.
二、根據論壇公約監察人與站長均可於站內實行高階之管理。
Nein, 監察人 ist kein 管理人員. Bitte nochmals lesen:
公約第三條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六、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三、原因:為避免監察人因抒發個人觀感而造成會員誤為站方之立場。
Ja, ich stimme dir zu.
四、故建議『監察人之帳號僅適用於公務處理』。
Dein Vorschlag steht zwar NICHT im 公約. Ich denke, man kann darüber diskutieren.
在此先感謝各位的回應
二、根據論壇公約監察人與站長均可於站內實行高階之管理。
Nein, 監察人 ist kein 管理人員. Bitte nochmals lesen:
公約第三條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六、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根據所引用之條文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第三條第二款與第六款之敘述:
管理人員與監察人員均以"論壇會員"之基礎,
經由『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所賦予之不同等級之管理及監察之權限
且于『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第23條,第一款:以明確說明監察人之權限設置
于第23條第三款至第六款則為監察人之義務
于第23條第二款及第26條第三款與第四款 亦明確指出監察人於救濟程序中所扮演之角色
因『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公約』已明定監察人之權利與業務
為避免監察人因抒發個人觀感而造成會員誤認監察人帳號敘述之觀點便是站方對於討論串中站方之立場,
故建議『監察人之帳號僅適用於公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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