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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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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9 09:55: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各位同學會會長您好﹐

教育部2008年4月17日公布「教育部鼓勵留學生在國外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修正自「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新的條文及表格如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踴躍向本組提出申請。謝謝。

敬祝  學安

駐德國代表處文化組  謝立銓  敬上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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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鼓勵留學生在國外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修正時間:2008年4月17日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國際變遷,輔導及鼓勵在國外之我國留學生積極參與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以提昇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效,展現留學活力及效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在本部所編列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列名外國大學博、碩士班就讀之 中華民國國籍留學生。如該校院未列名本部所編參考名冊,則須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

三、補助原則:
(一)參與國外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研究團體或學會等辦理之全國性、國際性學術研究會議或研討會,並經列名於會議或研討會議程(Program),且正式發表學術研究論文。
(二)參與國外全國性及國際性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能比賽或展演活動。但參加畢業藝能展演者,不予補助。
(三)參與中國、香港、澳門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者,以由國際組織主辦者為限。

四、補助名額及基準:
(一)駐外單位每年得補助名額,依當年經費預算及上年度執行成效而定。
(二)補助基準:
1.每人補助美金300元。
2.每人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同案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留學生應於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後45天內(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向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該留學國家無本部駐外單位者,得向鄰近該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方予補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留存駐外單位備查。申請表得由本部國際文教處之網站下載。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駐外單位接受留學生申請後,應確認查核留學生參加學術會議發表論文或參與藝能展演活動情形,並將受補助者名單及參加學術 會議或展演活動名稱及心得報告公布於各駐外單位網站。
(二)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季或依實際情形(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將駐外單位領據、留學生出具領款收據及受補助者名冊報 本部核撥。

七、其他事項:
(一)所有申請補助案件之相關資料,由各駐外單位專案建檔管理。
(二)駐外單位可鼓勵留學生據此同時向留學就讀之大學(科系)申請參加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或藝能展演獎助金。
(三)申請資料及心得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並視情節公告週知,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四)駐外單位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其服務區核發本項補助費之成效評估報告報本部。

[ 本文最後由 wenhuazu 於 2008-4-21 09:52 編輯 ]
發表於 2008-7-9 11:43:42 | 顯示全部樓層

想請教今年的核發標準

文化組您好,
針對"補助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去年的核發標準是合乎審核標準的申請者,先提出申請者優先考慮核發。



想請教的是,今年也是同樣標準嗎?或是另有核發標準? 如果是另有核發標準的話(即合乎標準的申請者超過12人時,將如何挑選這12名),可否請文化組事先公佈,這樣屆時較不會有爭議


謝謝

評分

參與人數 2短評 +3 收起 理由
mmarta + 1 推樓下的,或打電話
Koenig + 2 要直接寫Email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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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0 09:17:04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提醒
本來的想法是公開的提醒文化組將標準公開,所以才會在網路上留言。
不過如果照大家說的,文化組不會有所回應的話,那我會將我的建議直接寫給文化組。
謝謝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wang.hurh + 1 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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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16 11: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審核中

各位同學好﹐
還在審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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