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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簽用的Mietvertr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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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5 12: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房子的租約有規定要從何時開始或必須簽多久嗎?
若我現在要辦延簽
租約卻只到七月底
或著九月才開始租
會不給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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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5 14: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依據德國Aufenthaltsgesets第5條的規定,
針對辦理延簽所須檢附的文件並沒有相當明確的規定,
僅僅規定「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正因為這個相當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導致每個經手辦理外國人居留事務的承辦人員有相當大的主觀認定權力,
但一段說來,不外乎就是「在居留期間」銀行裡的錢要充夠,
要有固定的居住地,要有社會保險等,
針對樓主的問題,重點即在於「居留期間」,
如果樓主在欲居留的期間沒有固定的住所,
依據上述的說明,很難被認定你的Lebensunterhalt有被滿足,
所以如果樓主只拿到7月底的房租,
最後會發現承辦人員也只能將居留證延長至7月底,
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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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ng21 + 5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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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5 14:37: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個跟內文不太符合的東西

我財力證明是由德國人擔保的
當初也有提供現在住所的租屋合約給簽證官看
對方沒有看還退回來說不需要這份合約
而替我擔保的德國人住在離我500公里遠的城市
我覺得很奇怪 他們沒有我提供的租屋合約資料 怎麼確定我"真的"住在我現在住的地方?!

感覺延簽時給資料時 漏洞還是很多
很多自己覺得重要的資料 他們都不在乎
那些不是太百分百重要的資料 他們到是很在乎
(一張照片要有多清楚對他們來說就超重要 很多人因為照片被趕回去.......)
發表於 2009-7-15 14:54:54 | 顯示全部樓層
針對3樓大大的疑惑,謹說明如下,
有關「我財力證明是由德國人擔保的」這句,
可以猜想,那位德國人所做的擔保可不是普通的擔保,
而是所謂的Verpflichtungserklaerung,
這張紙的在法律上的效力,簡單的說,
就是直接滿足了Aufenthaltsgesetz第5條第1項第1款的「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亦即對方幫3樓大大擔保了生活上一切所需的物資條件,
當然住房、存款及保險等問題也一併解決,
所以在有Verpflichtungserklaerung的前提下,
有些文件,承辦人員是不會要求須檢附,
而非如3樓大大所言,「重要的資料他們都不在乎」,
因為他們找到更重要的了,
相對地,擔保的人的責任就很重,
如果3樓大大在德國發生任何事,
他要負上百分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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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ng21 + 5 + 1 謝謝你的答覆 讓我又瞭解了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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