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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件回國申辦各項事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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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29 11:59: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件回國申辦各項事宜時,倘需中文譯本,除可由駐外館處驗證外,亦可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說明﹕民國90年4月23日公證法修訂實施後,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亦即在國內辦理各項申請案時,倘被要求國外文件應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則該中文譯本除可由我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時一併驗證外,亦可於原文件經外館驗證後,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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