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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律-行政法】怠於處分之訴(Untätigkeitskl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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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3 13:51: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辦理延簽是絕大多數台灣留德同學的必經過程。但由於近年德國公部門人手短缺,導致許多同學的延長居留申請處理作業不斷延宕--這影響到的可能不只是同學出國渡假的行程,還可能影響邊境城市的同學們能否參與到鄰國的校外教學的權益。倘若同學們適時、備齊所有所需文件向各地外事局提出延長居留的申請,但外事局卻遲遲沒有回音,同學們難道只能乾等嗎?

不。在法律上,行政機關延宕案件處理的話,人民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德國行政法院法(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VwGO))第75條規定:「對於訴願決定或申請作成行政處分,無充分理由而未於相當期間,為實體決定時,得提起訴訟,不受第 68 條之限制。提起訴願或提出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未逾 3 個月者,不得提起本條之訴訟,但因特殊情況,有縮短上述期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有充分理由,致訴願尚未能決定,或所申請之行政處分尚未能作成者,法院得停止程序,訂一定期間,延期處理。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訴願已經決定,或行政處分已作成者,應宣示本案終結。」(我國司法院提供,德國行政法院法條文中譯:https://www.judicial.gov.tw/tw/d ... c9ff197b1cf9ae.html
依本條之解釋,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於(申請人提出完整申請後)三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倘若行政機關於受理申請後逾期未做成處分,申請人得向管轄當地之行政法院提起怠於處分之訴。

但同學也不要三個月一到便立刻上法院相告--起訴是有成本的。
 1. 裁判費(Gerichtsgebühr)
首先,是裁判費。依德國行政法院向來的見解,居留事件的爭議價額為5000歐元。依據目前行政法院的收費標準,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000歐元時,裁判基本費(Grundbetrag)為161歐元。而在起訴時,應繳納該基本費用之三倍,即483歐元。
 2. 律師費(Rechtsanwaltsgebühr)
其次,是律師費。儘管依德國行政法院法第67條第1項,這類訴訟的第一審並無強制律師代理(Anwaltszwang),但法院書狀和流程通常不是一般同學能獨立處理的。而此類案件的律師費,約1000歐元。
 3. 其他成本
除了前面兩項的顯在成本外,還有許多其他隱藏成本,例如:往返法院的時間與金錢等等。儘管依行政法院法的規定,倘若行政機關敗訴,行政機關將必須負擔裁判費及同學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用(行政法院法第16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但至少裁判費的部分,同學們必須在起訴時便先行墊付,之後再由法院退還費用。這筆錢對許多同學們而言,是一筆可觀的負擔。

那同學可以怎麼辦?
 1. 同學可以先寫信催促外事局,於信中明確指出,同學在何年何月何日已向外事局提出延簽申請,並已於何日屆滿三個月,符合向行政法院提起怠於處分訴訟的要件,敦促外事局儘快做成決定。但請同學務必確認自己的所有文件均已齊備,否則三個月的期間將不起算(三個月的期限從「提出完整申請」才起算)。
 2. 如果有需要法律諮詢,許多大專院校的學生會或員生社都有與律師事務所簽約,提供同學們基礎的法律諮詢服務。相關資訊可參考:
【德國留學】【德國法律】德國各大學法律諮詢服務

至於法院又延宕訴訟怎麼辦?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98條有遲延異議(Verzögerungsrüge)的規定。這是德國在歐洲人權法院敗訴後,依據歐洲人權公約中「適時審判請求權(Anspruch auf Rechtsschutz in angemessener Zeit)」,於2011年增訂的制度,但這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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