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4487|回復: 3

[代貼] 公開說明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0-11-9 06:18: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雖然已經承諾不在網站上提此關於這方面的事情! (畢竟很多爭論都是私慾為起因,不願意浪費公共資源)

但日前在另一網站http://gogo-taiwan.org/bbs/ 收到SSV會員(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是否真正為當事人,因為未屬名)的站內訊息,並語帶威脅的口吻要求來這網站公開道歉(SSV:按照我要求的方式在同學會會論壇上公開道歉/自己翻翻六法全書等著被告吧~),令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
該訊息內容以訴諸公堂以及寄存證信函至工作單位為要求,且告知已經有打電話確認!(SSV:我是來真的,今天早上你應該有接到一通沒有聲音的電話,那就是我。)

為表示誠意,在此先行說明致歉,並請來信者SSV及所有的會員瞭解.

若SSV非當事人,還懇請見諒! 就是一場誤會@@

在此為2007年5月時測試的疏忽行為! 來說明,並誠心且慎重地向當事人公開表示十二萬分的歉意! 對不起!!!!


*********************************************************************

關於2007年站內訊息的問題在此說明:
http://gogo-taiwan.org/bbs/viewthread.php?tid=4835
此與L創站站長無關! 特此說明!

創站時,初始的管理者皆非資訊背景人員,只是一般學生.因此花許多時間嘗試及摸索網站系統以及架構,測試許多程式語法.從錯誤中學習.

當時身為管理人員一職,到處尋覓可用實用的程式語法,只希望網站功能更完整,並且請教相關專業的資訊人員.
為避免會員收到惡意的廣告信,得知這款程式插件(這與站上所有的程式:虛擬形象/銀行/遊戲..等)皆為一般插件程式.
需安裝後,始得了解運作情況.當時想試試看是否可以用來管理廣告訊息.
基於管理網站的需求,因此大約於2007年五月份測試安裝過此插件.
此插件並不是輸入密碼或是破解使用電腦防護措施等


插件名稱:短消息管理插件
功能簡介:安裝此插件,可管理短消息,以免有人pm宣傳
http://www.alan888.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82131

在測試管理時大約於2007年5月看到以下內容(因為當時有被屬名xbio特別明顯,才注意到的)

—————————————
xbio在板主站務討論區裡也是以我帶有私人恩怨的動機向他挑釁,我從來不否定這一點,因為我不覺得我和他的私人恩怨和這兩次發生的爭議是兩回事。
我從來都是很冷靜地看待我自己的作為以及別人的反應,前天我動了點慈悲之心,覺得不該像打狗一樣一路追殺下去,但現在發現一個笨蛋實在無福消受他人的仁慈。 immanuel
—————————————


當時基於管理職務測試各種程式,並非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或是帳號,亦無盜取資料庫內容,只是單純想試試各種程式語法.此語法並無致生損害之情事.(因為非資訊專業背景,因此不懂如何進入資料庫)
測試之後深感不適合使用,立即將此程式移除!




關於沉默的原因,並非不道歉!

最初的站方管理人員皆無sysop等管理帳號,可公私分明.因此無論公告或是私人回應都只有自己的xbio帳號,當時任何回應經常被刻意挑釁.
那時內心很悶一時氣不過,用其他的測試帳號回應,事後亦想說明致歉!
但當下2007年6月卻收到這樣的要求所以於2007年7月份默默不語離開所有的管理職務)
----------------------------
我的底線是,兩位站長出面讓badboy公開道歉並公告之,道歉稿由我提供,道歉完畢後封鎖badboy這個ID。
以下是我擬定的道歉稿:

本人badboy不學無術、見識短淺,無故出言詆毀immanuel君。現感謝immanuel君不念舊惡,不予追究本人責任。本人自願封鎖ID,從此退出本站。望本站站友記取本人教訓,秉持理性原則,積極參與討論本站事務。
badboy
----------------------------

站方ID問題請就事論事,而非刻意針對特定人!而任意加以擴張放大.

人非聖賢, 也請不要再惡意扭曲事實醜化他人,只想過著平靜的生活!!! 感恩!!! 謝謝!!!


懇請SSV諒解! 也請不要再監控騷擾他人的生活!(SSV揚言要寄存證信函給工作單位及首長)
SSV:我已經寫好存證信函了,三日內不到同學會論壇以站內簡訊跟我協調道歉事宜的話,存證信函會直接寄到生化所,副本會寄給你的所長。
坦白說,此行為攸關名譽且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

從2005年至今已經五年多了~請不要再監控騷擾!!感謝!!

再次為2007年5月時的疏忽行為! 誠心且慎重地向當事人公開表示十二萬分的歉意! 對不起!!!!



以上SSV若非為當事人,在此也向SSV說聲抱歉! 誤會了@@
SSV因無特定屬名,只能在此公開說明.請諒解!

希望僅止於此,慎重且誠心地向當事者道歉!!!


祝平安!

xbio

==================

xbio無法發文

Aix代貼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4 收起 理由
kido183 + 4 全世界只有你懂電腦技術? 虎爛也打點草稿 ...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10-11-9 09:35:36 | 顯示全部樓層
由於事涉法律責任,並且immanuel願意再給xbio一次機會,所以我在此代貼immanuel的回應。

------

我就是gogo Taiwan上的SSV沒錯

既然gogo Taiwan沒有規定不准我註冊使用

我註冊個帳號三不五時上去瞧瞧有何不可?

你15.07.2010貼出盜取所得的私人訊息

而我是上週六06.11.2010才經人告知得知這件事

這可以叫監控?


我發簡訊給你

是想給你最後一次機會

(就像你搞分身被我抓包,我給過你機會一樣)

提醒你可能必須承擔的刑責

不希望直接寄存證信函給你和你的工作單位

搞到人盡皆知的地步

這可以叫騷擾?

還是你希望我直接寄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


既然我不知道你家地址,我只能寄到你的工作單位

而且因為得先確定你確實在該單位工作,所以打電話給你

這點我在簡訊裡說得很清楚

因此你這是斷章取義、混淆視聽、誤導輿論

但這與你向來的作風倒也十分一致

更可笑的是所謂的"令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

你是想反過來指控我恐嚇你嗎?

我非常歡迎你提告


你提甚麼安裝插件測試語法

這種插件的實際作用和安裝這種插件的合法性如何?

你是無心還是有意偷看並盜取我的私人訊息?

這你得自己向檢察官解釋

因此現在我會寄存證信函到你的工作單位

你收信後如果還是不接受按照我要求的方式道歉與賠償

我會進一步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不過我可以告訴你

你保留我與第三人的私人訊息

也就是未經我的許可複製移轉我與第三人私下通訊的電磁紀錄並公佈於眾的這個舉動

在法律上對你是很不利的

因為你聲稱的動機與你保留並公佈我的私人訊息的行為

二者之間完全沒有對價關係

這已經構成了竊佔電磁紀錄的要件

至少觸犯了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


再講白一點

你偷看我的私人訊息沒有關係

(我一點也不怕你看,也不怕你公佈)

你保留並公佈於眾這個動作才是觸法的關鍵

因為你並不是為了你片面聲稱的測試語法的目的而保留我的私人訊息

而是打算散佈/公佈於眾作為攻擊我或自我辯護的佐證資料(既成事實)


但無論如何為散佈於眾以攻擊我或自我辯護作準備

不可能是保留我與第三人的私人訊息的正當理由

所謂的測試語法也絕對不需要保留我與第三人的私人訊息

因此很明確地你是無故(沒有正當理由)取得他人(我)之電磁紀錄

法律上認定那是我的個人財產(因此有刑法第三十六章之制訂)

你竊佔我的個人財產罪證確鑿


再者

2007年五月正是我們發生衝突的時候

所以你安裝這個插件的動機真的這麼單純?

你向檢察官和法官解釋去吧

我不接受你毫無誠意與意義的十二萬分道歉


最後

你公布我的私人訊息的行為已經違反論壇公約第十三條站長之保密義務

我建議新任站長正式公告譴責前站長xbio的犯行

再次調查是否有xbio的分身在本論壇活動

並徹底檢查本論壇是否還存在其他目的不明的插件


至於我跟你所謂的私人恩怨

基於尊重公約

等我恢復發言權利後再回應

[ 本文最後由 apeiron 於 2010-11-11 00:03 編輯 ]
發表於 2010-11-9 21:40:5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事情最大的問題其實是網路隱私
大家在網上不管是公開發言 或事私下留言 基本上都假設站方不會利用特權監視我
今天不管前站長xbio 是有心也好  無意也好  
他看了會員應該是秘密的私信
基本上這個動作就違反了誠信原則
更不要說還在公開的網站上公開

所以  大家上網時還是小心點吧
連北萊茵前學生會會長都可以做出這種事
難怪我認識的 搞IT的人 都不上FB......
發表於 2010-11-10 18:26:28 | 顯示全部樓層
代貼immanuel的進一步回應。

------

針對你擔任受政府資助之公共論壇站長並領有一定薪資

本應負有妥善管理保密會員資訊之義務

不料竟竊佔我的私人訊息以供自己利益所用

嚴重損害本人利益與社會公認之誠信原則

若不按照存證信函上所指示的時間地點與我協商道歉與賠償事宜

我再加告你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以及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仟元以下罰金。

切勿自誤!


[ 本文最後由 apeiron 於 2010-11-10 19:44 編輯 ]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11-21 16:48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