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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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4 15:03: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期瀏覽的一則帖子,對其字裡行間描述的幾個情況有些質疑,經過調查后,發現有幾位發表者的言論有失事實依據,並且有任意杜鑽和誹謗他人名聲之嫌疑,
帖子名为:
帖子名為: KEHL
http://taiwanische-studentenvere ... 0082&highlight=kehl

发稿人wmh1234567和同伴scarfacedan写的這些帖子言語刻薄,扭曲事實,未達到發洩私怨的目的不惜杜譔謊言,傷及無辜,言辭犀利,讀來令人發指。。請問尊敬的管理員,這樣的帖子是否可以採取一些措施?

我本不是好管閑事之人,但眼見着事實被歪曲,他人名聲被踐踏,這樣的情況社會中屢見不鮮,我也管不了。這兩位結伴發稿的會員在校期間生活互助,除了晒課泡吧外,有着其他共同兴趣爱好,并在被发现禁止在校公共地方吸烟的怨愤下相约追踪發表這則帖子,目的是发泄私怨,诋毁学校名声。显然帖子的高点击率让她们的目的暂时得逞,也讓事實蒙上了一層陰影。這個網頁在我眼裏是純凈和平的學風之地,那麼多揣著理想和志嚮的留學者都得益于這個平臺提供的信息,在這裏我們不需要謊言,不需要惡意摧毀,平靜互利寫稿、互相幫助,讓這個空間得使用度最大化,這才是來到這裡的平臺所有人的初衷,不是麽?

如今,倆位好友已經順利完成学校课程,并一起結伴到另一個德國城市發展。在她們毫不負責任的言語下,如今學校打算採取一切法律手段嚴肅對待她們的行為,懇請站长將這則帖子刪掉,如有任何質疑,歡迎聯係。

最后祝新年快樂
祝本網站信息平臺更上一層樓

[ 本文最後由 marisaxian 於 2011-1-6 11:49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3現金 -8 短評 +1 收起 理由
yaningyang -2 + 1 樓主自己讓這篇文章又浮出水面了~笑 ...
uluhxauh -4 ...
mingyang.yi -2 這種給人扣帽子的語氣好熟悉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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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4 16:21: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marisaxian 於 2011-1-4 15:03 發表
近期瀏覽的一則帖子,對其字裡行間描述的幾個情況有些質疑,經過調查后,發現有幾位發表者的言論有失事實依據,並且有任意杜鑽和誹謗他人名聲之嫌疑,
帖子名为:
帖子名為: KEHL
http://taiwanische-studentenvereine.com/discuz ...


我亦不是好管閒事之人, 也非此站管理人員, 但身為本站常客, 在此抒發一點淺見.

1. 很感謝你「部分」尊重站規, 把文章內容改成繁體字, 但是你忽略了你的標題還是簡體字, 依照本站管理規定, 你這篇文章被刪除的機率比較大. 請你先完整地尊重站規, 把此文章的標題轉換為繁體.

2. 就一個讀者的角度, 我們既不能確定該兩位站友說的話是真是假, 也不能確定你說的是真是假. 在公開的論壇上, 一切資訊僅供參考, 有語言課程需求的人自需參酌各方資訊自行仔細求證. 然而根據你的片面之詞, 就任意強制刪除任何人的文章, 也不妥善.

3. 論壇上的發表者言責自負, 如果有人在此造謠生事, 有相關法律可以引用, 以確保該機構的名譽. 若已經準備進入法律程序, 該文章更需要當作證據保存下來.

如果管理人員覺得此本討論串的簡體標題違規, 需整串刪除, 請不用顧慮我, 謝謝!

[ 本文最後由 chkuo 於 2011-1-4 17: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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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5 13:41:3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站長處理這個帖子

1 對此貼標題的簡體疏忽,我在此表示歉意。已經更正,但不知操作程序是否正確。。。

2 我只是站在一個旁觀者的角度,把當時看到的事實說出來。因為曾經在這個學校求學過一陣子,在我看到的事實並不是這樣。爾且對兩位發稿人,並無個人私怨,不至於因此餘人過結,只是看到夸張其説的背後,隱隱懷疑,才去向其他學生求證了事實,相當詫異之下才有發表此文之勇。

3 即使能讓這篇文章重新浮出水面,站在一個讀者的角度,又有何不可?

4 對那些仍對我目的和身份有質疑的人,我需要在此說明的是,本人目前已完成當年學業,離開這個城市,居住城市看來也得重新改改。
 樓主| 發表於 2011-1-5 13:5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kuo 於 2011-1-4 16:21 發表


我亦不是好管閒事之人, 也非此站管理人員, 但身為本站常客, 在此抒發一點淺見.

1. 很感謝你「部分」尊重站規, 把文章內容改成繁體字, 但是你忽略了你的標題還是簡體字, 依照本站管理規定, 你這篇文章被刪除的機率 ...


論壇上的發表者言責自負, 如果有人在此造謠生事, 有相關法律可以引用, 以確保該機構的名譽

請問chkuo,您真的認為造謠生事,可以引用相關法律,以確保名譽么?至少目前我所知道的還是個未知答案。。。
在說出事實的時候,要求刪掉這篇文章的人不是沒有。。。
發表於 2011-1-5 14: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aningyang 於 2019-4-6 20:19 編輯

資料老舊已刪除
發表於 2011-1-5 15:01: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marisaxian 於 2011-1-5 13:51 發表


論壇上的發表者言責自負, 如果有人在此造謠生事, 有相關法律可以引用, 以確保該機構的名譽

請問chkuo,您真的認為造謠生事,可以引用相關法律,以確保名譽么?至少目前我所知道的還是個未知答案。。。
在說出事實的時候,要求刪掉這篇文章的人不是沒有。。。...



以下「假設」該機構真的是被惡意中傷,

採取法律行動, 除了可以要求已經造成的名譽損失的損害賠償外,
也可以採取強制行動, 讓造謠的人(回來這裡)澄清被中傷者名譽.
讓事情攤開在陽光下進行, 更能夠減少疑慮.

我的「認為」不重要, 重要的是:
一切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 本文最後由 chkuo 於 2011-1-5 17: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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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5 17:02: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marisaxian 於 2011-1-5 13:51 發表 論壇上的發表者言責自負, 如果有人在此造謠生事, 有相關法律可以引用, 以確保該機構的名譽 請問chkuo,您真的認為造謠生事,可以引用相關法律,以確保名譽么?至少目前我所知道的還是個未知答案。。。在說出事實的時候, ...


我個人認為,如果不是該機構負責人自己、或因為受禁言禁訪處分而託人來澄清申訴,站長大可不必理會其他旁觀者的所謂事實。德國法律我不了解,但台灣法律規定妨害名譽的刑事與民事告訴必須以受害者本人為之。當然,要如何確定這個被託的人不是當事人本人的分身以及被禁言或禁訪後的申訴管道是否暢通,這是必須先解決的程序問題。

另外,本論壇公約規定會員之間的法律訴訟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既然爭議發生在德國、主機設在美國,究竟該適用哪國哪些法律條文,這個也得好好地做點功課。

最後,妨害名譽這種事見仁見智。你說他們說的不是事實,但你既不是當事人、你所謂的事實也是從別人那裏聽來的,站長又怎麼知道你說的是不是事實?畢竟他們並沒有口出穢言(不涉及侮辱),而是對本論壇會員關心的事物有所評論,至於評論內容是否客觀公平?評論方式是否盡如你意?這實在不是站長管的了、也不是站長該管的。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11-1-5 17: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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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6 12:44: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kuo 於 2011-1-5 15:01 發表



以下「假設」該機構真的是被惡意中傷,

採取法律行動, 除了可以要求已經造成的名譽損失的損害賠償外,
也可以採取強制行動, 讓造謠的人(回來這裡)澄清被中傷者名譽.
讓事情攤開在陽光下進行, 更能夠減少疑慮.

我 ...


造謠的人如果顧及機構名譽,當初理論得振振有詞,而今更不會到現場澄清事實。嚼爛的食物重新放進嘴裡,就算是塊口香糖,誰也都不願意。抱歉,這個比喻汗顔了些。。。

將計就計,順水推舟,一根棍子打到底的作風才是所謂的造謠者的聲勢。

樓主未免太天真,如能讓所有事情攤開在陽光下進行,就沒有民事律師的飯碗了。這個世界也就不存在誹謗,謠言,緋聞之說。。。“人言可畏” 哪位著名明星自殺之前名言,不是沒有道理的。

兩位發稿人的行為地點在德國,學校所有的課外活動都是公開的,其他學生都在場,若真如他們所說的校長有不軌行為或不謀企圖,當年本人也未免幸免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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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kuo + 1 正是要你賞民事律師一口飯吃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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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6 13:11: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immanuel 於 2011-1-5 17:02 發表


我個人認為,如果不是該機構負責人自己、或因為受禁言禁訪處分而托人來澄清申訴,站長大可不必理會其他旁觀者的所謂事實。德國法律我不了解,但台灣法律規定妨害名譽的刑事與民事告訴必須以受害者本人為之。當然,要如何確 ...



若按你的看法,受害者本身被牽連發言權利不被認可,以及旁觀者的言辭和見到的事實更被推敲為不是事實外,那麼到底哪方才能站出來說出事實?殊不知,如果不是其他能作證的人不能在此論壇上用中文高談闊論的話,(外國學生),還有哪方可以還這個機構一個公證?

假設采取法律措施,按德國民事法律處理此事並且該機構打贏這場官司,難道需要讓學校出面在此刊登頭條,洗清罪名,青白身份,以翻新當年原稿贏得的點擊率,而得以再立名譽;還是依然讓兩篇稿文仍然鶴立在目,供欲到該機構求學的在台兄弟姐妹們讀到望而止。

據我了解到,從那篇稿子發表後到今天,昔日浩浩蕩蕩的台灣學生營到如今的屈指可數註冊率,該帖子的影響已足為可觀了。
發表於 2011-1-6 15:09:2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marisaxian 於 2011-1-6 13:11 發表

若按你的看法,受害者本身被牽連發言權利不被認可,以及旁觀者的言辭和見到的事實更被推敲為不是事實外,那麼到底哪方才能站出來說出事實?殊不知,如果不是其他能作證的人不能在此論壇上用中文高談闊論的話,(外國學生),還有哪方可以還這個機構一個公證?


我的意思很清楚,唯一有權利來此提出申訴的只有該機構負責人本人(你所謂的受害者),而不是你這個旁觀者。如果當事人被禁言或禁訪,請循本論壇公約規定的申訴管道申訴。若申訴管道不暢通,可以酌情請人代為申訴,但代理人有義務證明他不是當事人的分身。

再者,那二位同學的言論是否涉及毀謗,由於涉及本論壇以外的複雜事務,站長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調查清楚還其公道。唯一能還當事人公道的管道只有法律途徑,如果相關法院裁定那兩位同學的言論確屬毀謗,那麼本論壇自然有義務刪除相關言論。但在此之前,那二位同學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本論壇公約保障的,其發言權利並不比該機構負責人或任何旁觀者來此片面要求刪除他人言論的言論要少。

有鑑於此,我給你的建議是,請回到那二位同學評論該機構的討論串,針對你覺得與事實不合之處具體地反駁,你反駁他們的權利是受本論壇公約保障的,這樣做也可以提供論壇其他會員更進一步了解該機構與這個爭議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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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saxian + 2 感謝指教!
lumix + 3 我很贊同
chkuo + 3 苦口婆心
Yuki + 5 我很贊同
mingyang.yi + 2 我很贊同,請尊重言論自由。
yaningyang + 5 非常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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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7 19:32:37 | 顯示全部樓層
請讓我來說說,在我離開後,我對這篇文章做過修改,但是我為我曾發表的內容負責,感謝樓主肯定我的造謠能力,如果我不是這些事發在場者,我何必在這裡發表對這位校長先生的見解,而樓主剛好也是我之前文章中有被提到的,在我還未來到這間學校時,在這裡得到了許多關於這間學校的資訊,其中這位樓主曾在(http://taiwanische-studentenvereine.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13225&extra=page%3D2)留言說她在這間學校6個月之後順利進入德國大學,我在2010年1月在這所學校開始我的A1課程,其中班上有一位中國女生,我不說她和校長先生之前的關係,但在某次交談後我們交換了MSN,上網後發現跟這位樓主的帳號一樣,從跟她的淺談中,知道他是在法國完成學業才到德國來學德文,跟她的留言中有著極大落差.她在2008年發表了留言,在2010年跟我在A1班上一起從ABC學起,我解讀為這是種招生手段,但學校教的不差,在我心裡留個底而已,在我文章中針對的並不是這間學校,而是校長先生,離開的原因都跟這間學校無關,只因為這個人是這間學校的負責人.而樓主的語氣,讓我覺得應該把細節講的清楚些,樓主說我是個造謠者,樓主可不是嗎?我們都認識彼此,但我文章中所敘述的事,樓主當時已不在德國,而樓主和我只有課堂上的互動,並沒有和我生活過,樓主在沒有依據下對我的生活所做的發言,這行為不就是樓主口中的"言語刻薄,扭曲事實,未達到發洩私怨的目的不惜杜譔謊言",當然還要繼續說的一個問題是,我發表文章的原因是因為校長先生的行為,樓主文章說是因為在學校吸菸被禁止,這間學校門外有個小空地,抽菸的學生下課都會聚集在那裏抽菸,而學校也很貼心的在那裏設置了菸灰桶,至少在我求學期間並沒有人禁止過我,更可以說,在我和樓主同班期間,沒有這樣的事發生過.
我走後,聽我同學說,校長先生辦了許多次課外活動,學生們的反應也很熱絡,校長先生也知道我在這裡發表的文章,我想也提醒到了,他做了許多改變,包括和學生間的互動,聽到這樣的進步,是好的,我已離開這個學校半年,但我所聞都是聽來的,無法確實發表,當然校長先生跟我已無任和來往,樓主這篇文章又提起了,我再次做個解釋,我對我的文章內容負責.
而樓主所說的造謠者,我擔當不起.謝謝大家的回應.

[ 本文最後由 wmh1234567 於 2011-1-7 23: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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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ingyang + 2 真相慢慢清楚了
Yuki + 1 文字密密麻麻連在一起,讀起來很吃力@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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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1, 2024-11-2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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