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四個人共同向房東租房子,所以是四個人在同一份合約上面.
我之前有問過房東關於房租的問題,他就說只要在契約上的人就要有支付房租的責任,
等於是你搬走的人得找到接你合約部分的人才算是真正離開這個契約,
所以當初我入住就是接一位a小姐的房間,那那位a小姐就正式離開這份合約.
所以現在那位劣質房客儘管已經搬走,但是名字還是在合約上,因為他並沒有找到接他合約的人.
事發後我有打過電話給房東詢問,要搬走的人是否要對自己的房間負責,就是說在他找到接房間的人之前是否還是要付房租,他的答案是對,這段我有錄音下來.
只是說我們房東很怪的一點,他一直強調我們是四人合租,他只管每個月總共有沒有收到810歐元,不管房子裡剩幾個人.
但是從以前到現在我們都是四人各自繳自己房間的部分,所以這也是當初我們收到房東來信說有人沒付錢叫我們要負責時,才很傻眼,因為各自付的也監督不到其他人.
房東就說他只管他每個月是否有收到正確的錢,剩下的就是我們跟那位劣質房客的問題,要告那位房客是我們的問題.
也就是跟我們說,我們無論如何就是要把那筆款付清,我們先墊然後再去告那位房客.
但是他積欠了很久,我們也沒有那個錢呀!
就覺得太欺人太甚了...
房東從頭到尾都知道誰才是沒付錢的房客,這是讓我最看不過去的就是房東是最有權力的卻龜的跟甚麼一樣,
為了節省自己方便來敲詐我們這些守本分的學生...
房東沒辦法一起去找律師耶..因為他是在hanover...
我想我會尋求法律途近,想請問如果我花錢請律師,如果贏了可以要求對方把我的律師費一併付清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