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13-3-14 08:25:57
|
顯示全部樓層
|
我想和荷蘭的一樣, 我老公是荷蘭人, 所以把我知道的分享給你, 我老公那時是先去市政府申請單身證明, 然後這個證明拿到台灣在荷蘭的辦事處認證. 然後我們在台灣結婚, 他的單身證明就提供給台灣戶政機關證明他是單身, 我們二人可以結婚. (請幫他取一個中文名字, 台灣規定對方必須要有中文名字) 戶政機關那裡我們申請英文結婚證書, 後面有主管的簽章, 然後拿到法院公證處公證(如果你在法院公證結婚可能可以省公證的程序, 但是英文的戶籍謄本還是要公證), 最後拿到德國在台協會公證. 但我想你可能婚後不能隨同他立刻來德國, 必須申請依親簽證, 荷蘭也是, 但是因我在台灣等不到荷文開班, 所以就來德國住先省了依親簽證這一步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