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類似經驗, 或是懂法律的朋友們, 可以給我一些建議 , 謝謝大家
我在2011年9月30 第一天來到德國 Freiburg, 也許因為我第一次出國,第一次租屋, 沒經驗,沒有把房子看好, 加上人生地不熟, 沒看房就簽合約了, 當初簽合約時,只有附上我的名子 和預付卡電話 ,這是一間兩人WG, 廚房及衛浴共用, 室友是位德國女學生, 當時我交了500歐的押金,且每月租金按時交付,
在我住的期間, 前後房東完全沒有關心屋況, 房屋合約是以寄平信方式傳遞,期間我只有使用e-mail與他聯繫兩次,第一次內容是詢問他是否有收到押金,另一次就是房間燈座壞掉, 後來他很熱心的寄了一個新的燈座給我, 之後就在也沒有任和聯繫了!
期間,我沒有跟他做任何報備, 因為勉強還在我可以接受範圍之內, 一直到2012年3月因為求學因素,搬到duesseldorf, 因為合約提到,.我必須自行找nachmieterin, 再找好Nachmieterin, 且房東與室友皆同意的情況下,並與nachmieterin簽約完成, 退還我500歐完整押金之後, 才打電話給我,聯繫看房子,計畫要修繕, 剛修繕中, 在連廁所都不能上, 洗澡也不能洗的情況下, 我就離開Freiburg了
後來就沒有任何聯繫,我後面房客,只住到八月就回台灣了,這是我的nachmieterin 之前發過的文章 http://taiwanische-studentenvereine.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28842&extra=page%3D1
事隔10個月後,房東在2013年 1月30日, 寄了一封e-mail 請我支付修繕的費用為450, 信中提到,修繕費原為1750歐, 但念在我只待較短的時間,只要支付450歐, 我想說他應該找不到我,所以就沒有理他,期間他又寄了一封一樣內容的e-mail給我,直到最近上個月3月28日, 我又收到他的e-mail,他要求我在4月15前,必須匯好450修繕費,不然就要提告,
想要請教各位, 能否給我一點建議來處理, 就朋友給我的建議是:搬出超過6個月,已經超過了法律上規定的有效追溯期限, 不知道憑這點,我是否就可以完全不需理會,或者我其實有責任負責?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