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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
好一陣子以前,和同事談到關於拿博士學位前(或稱之為申請口試之前),一些相關的申請規定...
有一件事,實在不太明瞭...
事情背景是:
小的我,因為這個自然科學博士讀的有點久了,老闆有點抓狂了,叫我趕快拿學位(也可以趕快領多一些薪水^_^),
於是乎,就有人問我說,在寫論文到口試這段時間,老闆還給我合約嗎?
我說:當然有啦!
我就問:為什麼這樣問呢?
然後德國同事就說:『因為在 Bayern,如果在口試之前沒有持續拿合約的話,到時候,必須要出示一份當地警察局的證明(應該就是類似『良民證』吧!?),證明這段時間沒有犯案,才有資格拿博士學位!』
挖勒∼∼∼
問了好幾個人,在 Bayern,似乎真的有這件事情耶!??
那有些人,不是就沒有資格在這裡拿學位了嗎??
這是什麼規定呢??
其他邦也有如此嗎??
真的是希望我聽錯了!
教育制度可以這樣訂的耶!??
[ 本文最後由 wang.hurh 於 2007-8-29 23:1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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