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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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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19 17:22: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修正條文如下:「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規定與先前規定的不同,一是提高罰金刑到15萬(原來是罰金3萬元),但正確的說法是「最高從銀元3萬元提高到新台幣15萬元」。這是因為當時刑法的罰金要用「銀元」換算成新台幣,但是「罰金3萬元」真的會唬了大家。更妙的是,並不是新台幣與銀元的換算比例是固定的1:3,根據2006年7月1日生效的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是這樣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就是說,新台幣與銀元的換算比例有些是1:3,有些是1:30,標準呢,要自己去查刑法分則條文在1983年6月26日至2005年1月7日之間,有沒有新增或修正,像刑法第185條-3條文雖然是在這段期間修正的,本來要算3倍,但是這次是在2007年12月18日修正,所以回歸變成用新台幣換算。
看了一下媒體報導,只有聯合新聞網說「提高新台幣六萬」的說法最正確,大部分媒體的報導沒有去區分「銀元3萬元」及「新台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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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 1 15萬,酒醉開賓士的有錢人會怕嗎?唉~~
wang.hurh + 10 這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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