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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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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6 18:33: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最近很多人應該在台灣的家中都有收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要從2009一月起每個月繳NT$674。人不住台灣,到底需要繳這個錢嗎?
上網查了一下,國民年金的意義在於將沒有參加公教保、軍保和勞保的國民也能納入社會安全網之下,所以只要是還有台灣國藉的25歲至未滿65歲的國民,如果沒有任何一種公家保險,那不論你住世界的哪一個角落,都會是必須繳納國民年金保險的。

以下是一些查到的資訊,尤其是已婚的請注意關於配偶應繳未繳的罰則:

一. 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答:
1.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3.本法施行後15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98年1月1日)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事故分為幾種?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三: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
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
答:
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
原則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自付60%(開辦第1年每月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開辦第1年每月為449元=1,123元×40%)。

六: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
1.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
2.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
3.於次月底前勞保局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繳費。

七: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
被保險人得預繳最長1年之保險費。

八: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是否會被處罰?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收滯納金,但須加收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惟被保險人若有保費欠繳情形,將影響日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相關權益。

九: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配偶為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
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欠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計保險年資,超過10 年部分,即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老李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十一: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
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十二: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
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納保,即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 (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請注意須加計利息配偶繳納義務罰則之部分)

十三: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
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十四: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
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十五: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外籍配偶原則上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但如果在國內已經設有戶籍(依法也會同時拿到身分證),就如同本國國民一樣,只要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規定,就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六:公司負責人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公司負責人如果沒有參加勞保,而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規定,就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七:學生需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年滿25歲以上的國民,如果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雖然仍在學,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八:長期居住在國外,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嗎?
答:
1.我國國民如仍在國內設有戶籍,即使長期居住國外,只要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規定,就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如因人在國外繳費不方便,請以國內金融機構帳戶申請「轉帳代繳」方式繳納保險費,避免因欠費影響自身權益。
2.長期在國外而被除籍,在除籍期間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資訊來源:
勞保局國民年金說明
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Q&A
台商聯合會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大解析


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6635-012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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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ing + 10 熱心提醒! 我想一下再來發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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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6 23:40:15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次繳費期限是到一月31日,但是如果要打電話詢問相關業務的,請記得一月24日至31日是新年假期,公務部門是不上班的,所以上文的服務專線在這個時段是無人接聽的。

另外,有關繳費方式的說明如下:

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將陸續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勞保局表示,國民年金繳款單一律由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寄發,而且繳款單正面會印有繳費資訊的相關條碼,民眾收到繳款單後,必須在98年1月31日前拿到指定的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繳費。但是需注意,如果是到便利商店繳費,必須再自付3元的手續費
     此外,國民年金保險費還可申請由銀行郵局轉帳代繳,不必擔心沒有收到繳款單、忘了繳款或沒有時間臨櫃繳納,可解決繳費的困擾,省時又省力,方便又有效率!民眾如果要申請轉帳代繳,只要攜帶被保險人及立約定書人的身分證正本、立約定書人的存摺及開戶印鑑,到要扣款的銀行或郵局辦理,那麼從申辦成功的下一期開始,勞保局就會直接從民眾指定的帳戶扣繳保費。而已經成功辦理轉帳代繳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民眾,勞保局會另外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以提醒民眾在扣款日前在帳戶備足存款。
     最重要的是,勞保局絕對不會要求民眾以「自動提款機(ATM)自動轉帳」、「郵政劃撥」或「信用卡刷卡」的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更不會派員到府收費,因此,民眾一定要拿著印有繳費資訊條碼的繳款單到指定的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繳費,才算是完成了繳納手續。
     勞保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單後,如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勞保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66350123洽詢。勞保局表示,這支諮詢專線的服務時間原本是週一到週五的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但是勞保局考量民眾在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後,可能會有許多疑問要洽詢,因此特別在98年的1月份,開放諮詢專線除了春節連假(1月24日至31日)以外各日的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均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民眾在98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間,每日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隨時撥打國民年金諮詢專線詢問相關問題,都將有專人為您提供親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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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o183 + 10 好複雜 J撒毀..xD
tiongti + 20 感謝分享!所以不能刷卡了?.....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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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9 03:26: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有人問這條: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配偶為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題一:人在國外求學,是否可證明為無謀生能力?

國民年金制度剛實施,有許多在實施後會遇到的狀況,應該在這陣子會有相當多的討論,我的觀點不見得正確或是不見得在法律中可被援引,先提出來說明一下。
沒有謀生能力在法律上的認定,可以參考在實際案例中對於失業狀況的認定,所謂失業,意即沒有收入,但是所謂失業或沒有收入,與沒有謀生能力,這之間的意涵,卻不見得是等同的。
失業是一種狀況,這種狀況有兩種可能性:一則是有能力無意願,所以沒有工作;另一則是有意願沒能力,同樣也是沒有工作。法條中的無謀生能力,依國民年金的立意,應該指的是後者,所以在國外求學因受當地法令限制無法工作,要解釋成為無謀生能力,是有困難的(因為這裡存在著其他的選擇:選擇可以工作的國家或回國就讀就業),所以這是意願問題而非能力問題。
其二,在現行的勞基法中關於失業救濟的部份,也可以成為詮釋的參考:要證明自己無謀生能力,要到當地就業輔導中心登記,參加政府之就業媒合,或是參加就業訓練輔導,然後仍然無法取得工作者。這是目前在實務中對於無謀生能力較普遍的判斷方式(因為有意願,也努力過了,仍然無法取得工作,這時才是能力問題)。在國外求學者要達到這樣的條件,似乎不太容易。
當然,或許在國民年金實施後,這類要求判定的案件多了,也可能會有新的判準也不一定。
如果就官方回答,它是這樣寫:

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台內社字第0970030197號令訂定發佈
一、本要點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三、保險人依第二點規定認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得向有關機關查證相關資料。

就此,在國外求學要證明因此無謀生能力應是不可能的。


問題二:
A女嫁給B君,B君為外國人,A女未放棄台灣國籍,此時若A女未繳國年年金,B君是否有罰則?政府會如何執行催討?

要先確認婚姻效力,因為台灣目前採登記制,如果A女與B男之婚姻未在台灣登記,A女在台灣仍屬未婚,理應就無跟配偶催討的問題。
如果A女與B男友之結婚有在台灣登記,則是否有罰則及如何催討,這裡我目前沒有問到答案.......


問題三:
承問題二,A女後來放棄台灣國籍,但放棄前已繳納過國民年金保費,當A女符合請領條件時,可否就已繳納部分請領國民年金?

也還沒問到答案.......

[ 本文最後由 gued 於 2009-1-9 04: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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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ongti + 10 幾霸昏,有連結可以看嗎?
mmarta + 6 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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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9 08:1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gued 於 2009-1-9 03:26 發表
有人問這條: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配偶為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本文最後由 catwyc 於 2009-4-21 09: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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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9 09:30:46 | 顯示全部樓層
針對樓上~
問題二:
A女嫁給B君,B君為外國人,A女未放棄台灣國籍,此時若A女未繳國年年金,B君是否有罰則?政府會如何執行催討?

要先確認婚姻效力,因為台灣目前採登記制,如果A女與B男之婚姻未在台灣登記,A女在台灣仍屬未婚,理應就無跟配偶催討的問題。
如果A女與B男友之結婚有在台灣登記,則是否有罰則及如何催討,這裡我目前沒有問到答案.......


問題三:
承問題二,A女後來放棄台灣國籍,但放棄前已繳納過國民年金保費,當A女符合請領條件時,可否就已繳納部分請領國民年金


........................
我曾去電問嫁給外籍人士,先生會受罰嗎?勞保局回答:外國人罰不到!(言下之意可以不繳?)

看了勞保局FAQ裡面的回答: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障或死亡事故,儘管人在國外,仍可以申請國保相關給付。只要是曾經繳過國保保費,有國保年資的人,就算 65 歲時在國內已無戶籍,或已非屬本國國民,仍得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按月領到死亡當月為止。

那我疑問是2年後我若被除籍,不用繳,之後又返台是否又開始得繳?又被除籍再停...這樣循環嗎?那如果我只繳3年被除籍直至65歲...這樣還可以享有給付嗎?如可,那不就幾百塊台幣?那再如果人落葉歸根安葬費不就連買個"殼"都不夠!!.....且德籍先生也很不解他未何要繳給台灣這筆費用??
發表於 2010-3-28 22:14:4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曾打電話去詢問如果已經繳納國民年金,然後除籍或者是移民,是否可以領回已繳納的金額,因為國民年金說繳納的金額是在政府所規劃的個人單獨戶頭中,所以我想我應該可以領回我以繳納的部分,服務人員給我的答案是無法領回。不過這是在國民年金開辦之初我就打電話去問,不知道會不會有更動。雖然我現在還在台灣念碩士,但我不久就要到德國,應該會跟我的德國先生留在德國。所以還是決定不繳。因為我打電話去詢問許多問題都沒有獲得明確的解答,感覺國民年金的許多規定仍是很不明確的,一切都只是在實驗中。(當然這是我個人的選擇啦。)

[ 本文最後由 hashizume 於 2010-3-28 2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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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an47 + 1 08年我也打電話問過繳過是否可退,說不行!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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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30 13:08:01 | 顯示全部樓層

勞保局的回覆(國民年金)

問題: 1.未返台被除籍,只投國保3年,之後因故身障或身亡,所以不論65歲前或後無喪葬
                給付?....

2.身故,外籍先生可以因此申請哪些事項? 3.身存,但因投保3年,除籍.......
               65歲可申請老年年金?
.....不足3000以3000計?或哪些事項?   4.除籍後再返台是否自動
              加保?.除籍期間保費要補繳嗎?會有利息及相關費用嗎?
        5.不繳配偶需受罰配偶
              非本國籍,請問如何罰? (沒配偶者是否免罰?)
是否影響日後其入境台灣?
            6.繳費 ,是否有國外帳戶可直接匯入? (例如:德國)
以下為勞保局的回覆~~(字的顏色我略變更)
099-24-1-200577-0
**小姐您好:
一、您9931820日電子郵件已收到。
二、依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略以,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又同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三、惟若您於出境期間,於國內仍設有戶籍,且符合上開國民年金加保規定,依法仍應為國民年金納保對象;若因2年未回國而依戶藉法之規定被除戶籍(即遷出國外),則除籍期間即非國民年金納保對象,本局會主動將您退保。若退保後您又再返國遷入戶籍並符合納保資格,即應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您曾經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均會併計,並得於年滿65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時如未於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外,並每年重新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另所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係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係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公證人認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至於相關書件送局方式,您可選擇掛號郵寄至本局,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規定,所請老年年金給付將匯至您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四、如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於繳清保險費後,得由支出殯葬費者依照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請領國民年金喪葬給付5個月計86,400(17,280*5)如遺有符合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不足新台幣3,000元者,按新台幣3,000元發給,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計至50%
......(中間為電子帳單確認方式暫省略).............
此外,被保險人如果發生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時,配偶可藉由年金給付來減輕其個人與家庭的經濟壓力,而且配偶於遺屬年金中亦享有第一順位的受益人資格。又被保險人是否有欠費未繳,配偶是否受罰鍰處分,與其入出境限制沒有關係
七、有關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有國外帳戶可直接匯入乙節,查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方式並未提供國外帳戶直接匯入............(以下內容字數關係先省略)

爬文得知除了"老年年金"
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其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均得在加保有效期間才有(給付業務).....換句話說...如被除籍只有老年年金可申請?!(身分驗證有點給他繁瑣呢)........到最後想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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