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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quacloud

台灣聖僑--惡劣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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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7 18:03:5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前陣子有看到台灣新聞
說如果是發表自己感想,即不構成毀謗or.....
被撤消告訴

純屬提供馬路消息

還是讓專業的來解決較好
發表於 2008-5-27 18:11:17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建議

這邊的討論盡量不要修改

如果有需要添加的地方

以發新文的方式呈現比較好
發表於 2008-5-27 18:30:34 | 顯示全部樓層
Auqa桑 我幫你找到囉

【聯合報╱記者葉英豪�桃園報導】 2008.05.16 04:14 am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4342993.shtml

上網站聊天室公開指稱某婚紗公司拍得「非常差」、「千萬不要去」言論並不違法?桃園\
地檢署受理一宗新人到某婚紗公司消費後,將個人認為「非常差」的消費經驗po上網,結\
果被告妨害名譽後,檢方認為消費者的言論屬於「適當評論」,告訴人應有「容忍」義務\
,因此不起訴。

告訴人婚紗業者獲悉結果傻眼說,那以後每位消費者都憑著個人「消費經驗」,上網惡意\
攻訐或批評店家,是否統統無罪,難道店家就應該一路默默遭受消費者攻訐,「等收到不\
起訴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桃園縣趙姓女子去年10月間上網到婚禮網站,在聊天區裡留言「我覺得這家服務品質超差\
…」、「拍出來效果非常差」、「試穿的禮服一件比一件差」。婚紗公司後來發現,對趙\
女提妨害名譽告訴。

檢方傳喚雙方調查,趙女表示94年間到該家婚紗公司下訂拍照,網站上所留的內容都是她\
個人「消費真實感想」,並非空泛無憑。

承辦檢察官認為,婚紗公司服務良莠攸關多數準新人的利益,當然可以接受「公評」。上\
網陳述個人「真實經歷」,以及個人價值觀而提出主觀意見評論,沒有「情緒性」或「辱\
罵」字眼,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範疇,屬「適當評論」,告訴人雖不快也應有容忍義務,因\
此不罰。

【2008/05/16 聯合報】@ http://udn.com/

評分

參與人數 2現金 +10 短評 +1 收起 理由
thinksea + 1 太強了,我就是看到這篇XD
aquacloud + 10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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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5-27 18:34:56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上所有本人的發言  都屬事實  

本人 願為個人的發言負責  

當初 發表此文章  只想告誡其他同學 本人的經歷

以避免其他同學  遭受類似的對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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