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Morgan

德國的催收公司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7-12-18 22:19:05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律師的事情
聽說只要是學生身分去法院申請
就可以以十歐去請律師處理事情
法院會給你一張證明的樣子
拿那張證明去找律師就可以了
不用再額外付任何費用
只要是有相關問題或是收到任何相關信件都可以拿去請他幫忙處理

有朋友之前跟telekom有糾紛
他後來就去找了律師跟telekom打官司
最後贏了
過程當中只要他有收到任何telekom寄的信他都拿去給律師處理

還有我本身的例子是
之前搬家
房東在搬家之後寄了一封信來(都已經完成交屋檢查等等了)
列了一堆項目說要補交錢給他
除了押金(690歐)之外還要再交九百多歐給他
沒錯
總共就是一千五百多歐
當場傻眼
一樣去請律師處理
律師看了合約以及房東寄來的信之後說根本不用付他這些錢
只要付大概二十幾歐吧

跟大家分享兩個例子
畢竟我們不是很懂德國法律
若是可以找律師處理是最好的了

希望Morgan已經順利把事情處理好囉

評分

參與人數 5現金 +18 短評 +1 收起 理由
yzk + 1 感謝分享
jeanie + 5 實用資訊
perlemei + 5 實用資訊
Charlotte + 4 感謝分享
mmarta + 4 感謝分享,實用的資訊!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12-18 23:51:16 | 顯示全部樓層

拜託 千萬不要傻傻去付好嘛!

如同上面 漢堡老實人 說的,千萬不要被嚇到就去給錢啊!

從你的描述看來,譜店存心擺爛,說已經賣斷給催收公司,所以基本上你不用再跟譜店diskutieren,你現在要做就是,直接寫信給那個Inkassobüro,說你完全不知道這筆Forferung是怎樣來的,因為你不曾跟譜店有任何買賣契約abgeschlossen,除非他們 (Inkassobüro) 和譜店 bis zum何月何日 可以提出清楚的schriftliche Nachweise, 否則你將 den ganzen Vorgang als gegenstandslos erachten (意即 毫不理會),可以再加上一句,如果你繼續收到他們這種毫無根據的Forderung,你會馬上去 Verbraucher Zentrale報告。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這些Inkassobüro 寄來的信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很多這些公司根本沒註冊,還跟網路詐騙集團搞在一起。唯有法院寄來的 Mahnbescheid 才需要真正理會,但這時表示控方已經提了足夠證據給法院,法院受理了,這整個程序要好幾個月,且那個爛譜店根本不可能提出啥有力的證據給法院好嘛! 也不可能為了五百塊去弄這種費時費財的程序。況且就算是真的法院的Mahnbescheid 來了,受控方也還有三個月時間提出Widerspruch。

這也意味,在整個事情進入法院程序並且判決前,根本沒有人有權利限制你出入境! 再三記得,Inkassbüro完全沒有公權力,他們只是民間的公司,用低價去收購呆帳,再去跟欠錢的人要回來,賺中間的差價,很多根本還沒立案是不合法的! 尤其以你的案子看來,這家公司很unseriös, 才會沒看到啥證明就買了這呆帳!

還有一點,德國是很保障消費者的國家,真的不用怕這種鬼騙徒! 但是我是建議你一定要回Inkassobüro 這封信,不要完全不管然後回台灣。這封信請記得要用掛號寄出!

PS. 如果你不會寫這種信,我可以給你範本

評分

參與人數 6現金 +54 短評 +1 收起 理由
yzk + 10 + 1 感謝分享
mmarta + 6 精品文章,是不是也可以分享範本?
marspooh + 8 實用資訊
jeanie + 5 感謝分享
Charlotte + 5 感謝分享
tiongti + 20 實用資訊,哪天也有可能用到...XD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7-12-19 00:16:00 | 顯示全部樓層

奉勸各位同學 不要信奉 花錢買經驗!

補充一下我的感想,
上面有些同學講到發生這種事情,就只好"花錢買經驗",
為何要讓自己成為受害者呢?

可以理解很多台灣朋友因為語言和對法律制度不了解,所以遇到這種事就手足無措,花錢消災,但為何要姑息養奸?

這些亂七八糟的爛公司跟台灣常有的詐騙集團根本沒兩樣,在台灣你遇到詐騙集團會主動乖乖掏錢,然後說"花錢買經驗"嗎?!

希望大家勇敢一點!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yzk + 1 我很贊同

查看全部評分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5-14 11:4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