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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遭遇犯罪行為時錄影蒐證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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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9-3 09:16: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文投稿2025年論壇好文資料庫
壹、問題背景與研究目的
在德國日常生活中,民眾於公共場所或半公共空間中時常可能遇到歧視言論、暴力行為、性騷擾、偷竊等違法或犯罪事件。尤其身處異國,更需倚賴確實之證據維護自身權益。本文旨在探討,在德國法體系下,當事人能否對正在發生之犯罪行為進行錄影或攝影,以蒐集事證、保護自己,並依法提出於警察或檢察機關,該行為是否合法,並分析其法律依據、限制與例外。
貳、一般法律框架與基本權利保障
德國法對個人肖像、外貌與影像資訊享有高度保護,其核心來自於基本法第1條第1項結合第2條第1項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此外,歐盟自2018年起全面適用《歐洲通用資料保護規章》(Datenschutz-Grundverordnung,簡稱DSGVO,以下簡稱「資料保護規章」),對個人可識別資訊之蒐集、儲存與利用設立嚴格之標準。
在實務上,即便於公共場所中進行拍攝,若影像可識別特定個人,仍屬於「個人資料」處理行為,須遵守資料保護規則之合法性原則。其中,第6條第1項第f款明定,若資料處理基於資料控制者之「正當利益」(berechtigtes Interesse),且該利益不被當事人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凌駕,則該處理行為屬合法。
因此,當事人於面對攻擊或遭遇犯罪行為時,若基於為自己的正當防衛、為第三人的緊急救助及事後提出刑事或民事請求權之必要,進行適度之錄影行為,原則上應為合法。
參、犯罪現場錄影之正當性分析
在遭遇種族歧視、暴力攻擊或其他具體犯罪行為時,當事人或目擊者若立即以手機或其他設備進行錄影,其行為應可適用《資料保護規章》第6條第1項第f款,主張其錄影目的為防止、提起告訴或告發犯罪,具備足夠之正當利益。
此外,若該錄影行為直接關涉自身之權利保護,或作為報案依據交予警方,則其行為更可合併適用德國《刑法》第32條有關「正當防衛」規定,該當合法之自我防衛手段。根據漢堡高等法院第三庭2012年4月5日對同年REV字第14號案件之裁定(OLG Hamburg, 05.04.2012 - 3 - 14/12 (REV), 1 Ss 29/12, 3 - 14/12 (REV) - 1 Ss 29/12)意旨明確指出,若他人持續以攝影設備違反當事人意願拍攝肖像,當事人除可口頭制止外,亦可於必要時採取立即性物理行動予以阻止,構成正當防衛行為。該判決亦強調,錄影或攝影行為本身,即可能構成對「人格權」之侵害,並非僅限於影像發布行為。
進一步言之,該裁定邏輯亦可推展至犯罪現場錄影:若加害人之犯罪行為正持續進行,則當事人有權利進行錄影自保。惟仍須注意,錄影內容應侷限於事件發生核心,並於事後限於檢警、律師或法院使用,不可進行任意公開、散播或二次使用。
肆、行為界線與違法風險
雖然德國法於犯罪情境下對錄影行為提供彈性空間,但其合法性仍受比例原則,即「目的正當性」、「適當性」、「最小侵害性」及「比例性」制約。若行為超出必要範圍,仍可能構成違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首先,若錄影行為過於廣泛,涉及無關第三人、連續追蹤、長時間監控,或隱藏式拍攝,則極可能違反資料保護規章第5條之資料最小化原則與資訊自決權。其次,若當事人將該影片上傳至社群平台、群組或媒體,導致當事人形象進一步受損,則將構成文化著作權法(Kunsturhebergesetz)第22條與第23條違法之「未經同意之影像散布」。
特別需提醒的是,若錄影對象為未成年人或無完全行為能力者,應特別避免發布或外流,並在必要時主動向警察說明事由,以強化正當性之理由。
伍、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在德國境內,當民眾遭遇犯罪行為時,基於人格權保護、正當防衛與證據保存之需求,得於特定條件下對加害人或涉案行為進行錄影。此行為於資料保護規章第6條第1項第f款及德國刑法第32條下皆可被認為合法,惟其合法性須嚴格符合比例原則、目的限定與使用限制。
實務上建議如下:如確有遭遇違法情事,得即時進行簡要錄影,錄製時明確表明為「報警、提告與求償」之目的,並避免將影片提供於非執法機關。錄影完成後,建議儘速備份並刪除非必要片段,以避免資料外洩或成立其他侵權行為。
若事後有報案或法律程序需要,當事人應提供影片作為證據,並可主張其行為為符合資料保護規章第6條「正當利益」所為之合法行為,或屬正當防衛之一環,免除法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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