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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藝術文憑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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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 16:2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駐德國代表處文化組發佈消息

主旨︰歐洲國家藝術文憑之性質

說明︰
1.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20條附表3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說明︰藝術文憑與學術文憑(MasterPh.D.)之性質不同,藝術文憑在國外並非作為學校任教之資格條件,教育部訂定採認原則係以師資審查之角度,提供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教師資格之管道,故非取得教師資格即等同具碩、博士學位。2.持藝術文憑送審教師,不宜於履歷表上註明其文憑名稱為碩、博士學位獲德國音樂學院KonzertexamenMeisterschueler等文憑者﹐亦請不得使用博士頭銜,以避免誤導欺瞞之嫌,專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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