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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設立本論壇之臉書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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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3 00:00: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主旨:經站長共同決議與監察人同意,設立臉書社團(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70802969659121/),並公佈板規如附件。

說明:

一、臉書社團之設立目的在於創造本論壇在臉書社團的宣傳與聯繫窗口,以吸引更多網路使用者使用論壇。有鑒於這幾年來的網路發展趨勢,臉書已經成為最大的網路平台,大多數年輕使用者僅在臉書活動,卻不知有本論壇存在。因此透過臉書社團的設立,介紹本論壇,應該能達成適度宣傳的效果,創造加入論壇之誘因。

二、臉書社團之設立有其必要性。理由其一,即便目前在臉書上也有一個「德國台灣同學會」之臉書社團,但該社團之前後任管理員與社團說明均強調該社團與本論壇毫無關係,亦無打算宣傳本論壇*。理由其二,臉書社團與本論壇在網路上所能發揮的提供資訊與聯繫功能,各有長處,可以截長補短,使在德學生獲得最大利益。恰如2017年在德各地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中不少地方同學會長表示,論壇擁有臉書社團無法取代的優點,不應擅廢**,而本論壇亦有不少會員提到,雖然臉書社團資訊流通快,但資料容易隨著時間經過而不易搜尋,資料呈現也龐雜無章,不見得會看到自己所需要的主題,最大的缺點是無法透過一般的搜尋引擎,如Google,找到需要的內容***。基於上述理由,以及實踐政見承諾,設立臉書社團,一方面可以注入本論壇的新血,另一方面也可讓資訊更新速度更快,並藉由本論壇在網路世界中創造出更透明、清晰的資訊來源,將是雙贏局面。

三、臉書社團的管理應符合本論壇之公約精神,如站長之定期改選、版主必須尊重發文者,不得逕自刪文等等。因此臉書社團版規必須也要有相應的設計,如社團管理人之組成必須定期改選,同時管理員應最大程度尊重成員之言論自由,有嚴重違規事項方得刪文與踢出社團等等。另外應別注意留德與捷克台灣同學會聯席會決議,展場打工薪資不應低於150歐元/日****。臉書社團之管理人選舉預計將於本月中進行。

四、臉書社團的營運必須要以宣傳本論壇為首要方針,臉書社團與論壇應保持良好互動,並期待使用臉書的積極外部效應擴大論壇的影響力。因此版規特別規定轉文規範,論壇與臉書社團之貼文有相當參考價值者,得經詢問發文者同意後,以適當方式互相轉載。倘貼文涉及重大公益事項,如事態嚴重的不肖提供打工業者之情報,則得標明適當出處後轉載。期待論壇與臉書社團共同發揮出完整的廣播、警告功能。


行政站長   Yosuke
技術站長   Yaningyang
監察人       Annylin


* 公告「臉書社團『德國台灣同學會』與本論壇無任何關係」:

** 參見:[訊息公告] 2017年留德及捷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會議紀錄
(出處: 德國台灣同學會)





附件: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臉書社團板規
2018年1月3日公佈
2018年1月21日修正第三條
2018年 6月18日增訂第二條第四項
2019年1月1日修正第五條第二項、刪除第三項

第一條(總則)
本板為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下稱論壇)之facebook社團。為維護論壇所屬之facebook社團之秩序以及發揮宣傳論壇之功能,乃制定此規。

第二條(發文規範)
含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之發文,刪文;情節重大者,管理員得予以退出社團。
連續發文以達鬧板或洗板之目的者,刪文;情節重大者,管理員得予以退出社團。
展場之徵求打工學生貼文,應標明薪資與工作內容,單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九小時,單日薪資不得低於一百五十歐元。違者,刪文。
未說明於本板張貼或轉發理由,張貼或轉發與德國生活無明顯關聯之貼文,得刪除之;情節重大者,管理員得予以退出社團。

第三條 (轉文規範)

社團成員認為臉書社團貼文對於留德學生有相當助益者,得經由原作者同意,將該文轉載到論壇相關主題版塊,惟須註明出處連結與原作者帳號。
未經原作者同意而轉文者,除應附上原文連結與原作者帳號外,須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合理使用原則係指:1.非營利目的、2. 未獲得利益、3. 未對發文者支付報酬、4. 非經常性利用。
發文者亦得於發文時依照「創用CC 授權條款」宣布特定的授權使用方式。
前三項規定於論壇貼文轉載至臉書社團之情形亦適用之。
有關「合理使用」與「創用CC授權條款」之詳細說明,請參見下列連結之公告:
關於本論壇與附屬臉書社團互相轉文的規範說明
http://www.taiwanische-studentenvereine.com/discuz/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0163
(出處: 德國台灣同學會)

本條原版條文於2018.1.21起失效:
社團成員認為臉書社團貼文對於留德學生有相當助益者,得經由原作者同意,將該文轉載到論壇相關主題版塊,惟須註明出處連結與原作者帳號。
若貼文涉及高度公共利益,得逕自轉載至論壇,惟亦須註明出處連結與原作者帳號。
前兩項規定於論壇貼文轉載至臉書社團之情形亦適用之。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刪文。)

第四條(廣告)
以促銷、宣傳貨物、服務等商業目的而為之任何表示,均為廣告。具備相同商業目的者,視為同一廣告。
同一廣告以一個月一則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刪除之。情節重大者,管理員得予以退出社團。

第五條(管理員之任免)
論壇之行政站長、技術站長與監察人為管理員之當然成員,其任免隨論壇行政站長、技術站長與監察人更迭。
管理員之其餘成員得另由論壇站長自論壇會員中任命。其資格、人數、任期與論壇超級版主相當。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原版條文於2019.1.1起失效:
管理員之當然成員得另以選舉之方式,選出具有中華民國籍與論壇中級會員以上資格之管理員三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管理員之選舉與交接作業應於論壇站長與監察人交接上任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

第六條(補充)
板規未竟之處,管理員得臨時應變處理。

第七條(修訂)
管理員規得時視情況修訂板規,社團成員亦得於社團內提出板規建議。

第八條(施行)
本板規自公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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