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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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年論壇新版公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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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8 11:52: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論壇的使用者大家好:

目前論壇的基本規範是由出席20081017日在柏林舉辦的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的留學生們表決通過的論壇公約。十一年來,德國各地臺灣留學生人數、同學會的數量都明顯增長,以打工度假、短期研究、受訓實習等其它名義來德國的臺灣人也越來越多。而多樣開放的網路平台,使得論壇不再是臺灣留學生彼此聯繫的唯一管道。

一年一度的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要處理的事務已經遠多於十一年前。公約的許多規定客觀上也不符當今生態,進一步導致後續管理團隊誤解或無視公約,論壇的重要內部資訊長期未完整交接,後人更難完整經營論壇的惡性循環。過去德國留學生人數少,論壇使用者熟識時,這類問題或可以私人方式解決。然而這非長久之計。

2019的幹部上任後,為了對論壇有完整的經營方向,與2018的幹部及教育組多次溝通,徹底交接了跟論壇相關的基本資訊。詳細比對論壇運作實務與舊公約扞格之處後,在教育組的輔導下,2018年論壇行政站長 Yosuke2019年論壇行政站長 ujiew2019年論壇超級板主 pocketsun三位攻讀法學博士的德國留學生共同提出新的公約草案,希望能為論壇打造更合身的規定。

新版的論壇公約草案改革內容如下:
1. 減少公約條文數、修改已經不符現今用語的稱謂
2. 使論壇作為社團的定位明文化
3. 簡化幹部職務分配
4. 簡化論壇內部事項表決程序

本公約草案依現行公約第34條第一項規定,即日起公告於論壇兩週。預計於222日公告期滿後交寄教育組,由教育組主持下一步表決程序。公告期間歡迎論壇會員們提問討論。

2018年論壇行政站長 Yosuke
2019年論壇行政站長 ujiew
2019年論壇超級板主   pocketsun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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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參與人數 2現金 +15 收起 理由
rheya + 6 辛苦了
Maus + 9 感謝站長們為論壇付出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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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9 11:18:46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站長們用心的整理!

請教,內文中提及「預計於2月22日公告期滿後交寄教育組,由教育組主持下一步表決程序。」,是指依原公約由「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會長聯席會議往年都在年底)? 還是教育組決定?還是誰來參與決定?

「第三十四條(公約之修改)
①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發表於 2019-2-9 19:11: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cketsun 於 2019-2-9 23:22 編輯
cat 發表於 2019-2-9 11:18
謝謝站長們用心的整理!

請教,內文中提及「預計於2月22日公告期滿後交寄教育組,由教育組主持下一步表決程 ...

是依照現行公約的規定,提請聯席會議決議。也因此須將公約草案寄交舉辦聯席會議的教育組,至於教育組何時、依何形式舉辦,則由教育組決定。

點評

感謝超級板主幫忙回應。希望已完整回答了提問,謝謝會員對論壇的關心!  發表於 2019-2-10 12:29
發表於 2019-2-10 13:43:52 | 顯示全部樓層
pocketsun 發表於 2019-2-9 19:11
是依照現行公約的規定,提請聯席會議決議。也因此須將公約草案寄交舉辦聯席會議的教育組,至於教育組何時 ...

謝謝站長們的回應與說明!

看來新版公約能否順利進入討論與表決,得看教育組(或站長?)對於各同學會長們的動員力,不然就得等到年底召開的聯席會了。不管何者,都希望一切順利!
發表於 2019-2-12 14: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at 於 2019-2-12 14:31 編輯

有個對照表,易讀些。

現由監察人保管現金;未來將由行政站長保管現金。




1. 現由監察人保管現金;未來將由行政站長保管現金。
2. 現為半年公告一次論壇財務收支明細;未來為一年公告一次。
3. 現任站長對於論壇管理與技術事項變更需於實施前三日公告,會員亦可提出反對理由並開放全體會員討論與表決;2019版公約草案中未提及開放監督相關事項。
3. 未來監察人職權僅於「監督站長之職務執行,並得隨時調查本論壇財務狀況。」
4. 現公約內關於「與網路公司簽約...等等」由監察人負責事項,在2019版公約草案中未提及,猜測是歸屬於行政站長職務範圍。


►現行超級版主至多五名;未來為若干名。



現行監察人為論壇內公開徵求並經「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未來為論壇內直接選舉。

綜觀以上,個人看法如下:

1. 金錢保管
撇開獨資獨營、老闆最大,錢怎麼花是老闆開心就好的私人獨資網站模式不談。非獨資,負責花錢的不該保管金錢,這是最基本的防弊措施。

保管金錢者應為財務,更好的是獨立公正第三者(論壇網站沒在德國登記社團,開不了銀行專戶)。尤其論壇財務來源為教育組,換言之是全國納稅人的錢,定位公共論壇網站的行政站長不好身兼保管金錢的財務。花錢與保管錢的為同一人,將為日後操守不良的管理者開啟弊端後門。

現行公約中未設財務一職,而由監察人保管金錢,雖不完善,但至少避了瓜田李下之嫌。

2. 職權集中於站長,雖設有監察人,但監察人作用於事發後,無濟於事。
認同站長擁有論壇大方向的管理權,代表論壇對外洽談補助、贊助...等合作計畫,但對內也必須有當下相對可制衡管理人的監督者,白話文就是討人厭的「風紀股長」。個人感到監察人是個事後補破網也不見得補得起來的角色,尤其是無實體會議存在的虛擬平台。

日後實施新案不需事前公告告知,由行政站長任命的超級版主數量未設限,經由站長們與超級站長組成的內部管理群所達成的決議可直接付諸實行。雖說論壇擁有的現金不會讓人一夜致富,但遇上自我約束力低落的管理者,任誰都管不了。日後若出現如隔壁棚的林先生般的管理人,任命同窗好友為超級站長,擁有內部管理表決多數權優勢。即使監察人辯才無礙,但就一位監察人,也起不了作用。

2015-2017擔任柏林台灣同學會會長的凱蒂吳,在任內能濫權濫用教育組給予的補助款來經營個人私領域,不正因錢權集於一身又當下無人監督的後果嗎?
事後,在虛擬世界裡花了多少人的寶貴青春來鍵盤公審?在真實世界的實體同學會議中又你來我往的爭辯了多久?
人、事、錢都在德國,柏林同學會(論壇網站亦是)在德國無登記社團,金錢均進出於私人帳戶,要上法院提告,先不提誰有權提告、律師費、開庭費與時間,光所有中文翻譯公證費用就超過索討金額,實務上可行性非常低。
凱蒂吳若不還款,監察人又辯不過她,還能拿她如何?人是健忘的,沉寂一年半載後,船過水無痕。

君子不需公約,但公約有存在必要。而修改後的公約若開啟方便後門,以後出現林先生濫權、吳小姐濫權濫用納稅人血汗錢之輩的管理人,不是剛好,是路已鋪好。
事前防範與當下控管監督,好過事後長串的鬼打牆爭辯跟花在不見得能討回公平/正當性/金錢的精力與時間。

3. 監察人
現行公約:「監察人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之。」
監察人人選才是最困難的。

除了中立、能被會員信任,做個敢反對、敢否決的討厭鬼,還需具備經營論壇網站所需的管理、財務、網路網管技術...等等基本知識。即使非專長,還得自己去搞懂,否則如何看出問題所在?又如何提出反對?沒這些特質,監察人將形同虛設或僅剩印章功能。這也是虛擬網路出來的人選仍須要真實世界的活人會議來審視。
不同於實體存在的同學會,論壇少數會員認識真實世界的彼此,一部份會員則是「知道」某些發言頻繁會員的存在,更多的是誰也不知道誰的網路盲投票。

日後要在虛擬世界中靠網路盲投票選出個能發揮功用的監察人,是個難題。

(...待續)

註1:不能上傳圖檔,只能連結外部圖檔了?
註2:字數限制下得分兩帖。第一帖後說300秒後才能再次發帖。300秒後又顯示這個群組一小時內只發一帖? (沒說完的,我得出門囉~請看倌靜待3小時後的下集後再來一起鞭囉! ^_^)
發表於 2019-2-12 16:06:28 | 顯示全部樓層
4. 現行公約28條第六項,關於「與網路公司簽約...等等」原由監察人負責事項,在2019版公約草案中未提及。
這費用是論壇營運費主角,少了網路空間租管,虛擬論壇網站也不存在。誰來管?花多少錢在上頭?怎麼花?如何監督?
畢竟這些錢是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尤其在論壇有升級計劃的現在,會面對空間增大、加購服務、或軟硬體添購...等等,是不是講明點較好些呢?


建議
1. 監督人
監察人對於管理人的決議有異議、行使否決權,是監察人的份內職責。
若監察人職責被規範在僅於事後補破網,可增設當下有制衡管理人並有權參與管理討論的討厭鬼--監督人(白話:風紀股長)。
營運經費有限、無法增設幹部,也考慮至少做到事前公告,開放給全體會員共同監督。

2. 財務
營運費用有限,無預算增設財務一職來健全內部管理,但至少要避嫌、自清,做到錢與權分開,不開後門給日後無良管理人。
現金交由已編列的監察人保管或尋求公正第三者保管。

3. 管理人薪資
當年大王架站、找贊助、洽談教育組爭取補助款...,任職監察人卻不領車馬費或執行業務費,是為了避嫌,而現已無此狀況存在。
監察人的本質與管理人是對立的,不討喜。不做事被會員罵、做事認真又會被管理人討厭,即使依法監察人非員工,不能領薪,但領取執行業務報酬是應該。

同理,若有財務一職,也該領薪。

論壇幹部都是花自己的時間精力,佛心的為大家付出,即使薪資不多,但無法物化的感謝仍多過於實質上的數字,每位幹部的付出都值得被感謝。


最後,非常感謝站長們為了合宜的公約所付出的心力。修改公約一次到位,是過於美好的期待,但我們一次比一次更好,讓公約發揮保護論壇功能,越來越完善。謝謝你們!

點評

好啦,你們幾個開心就好了,小朋友好棒棒甲上上喔~~  發表於 2019-2-13 06:57
有心討論公共事務者之間不會白費唇舌,白費唇舌的是耗費兩個月與前任技術站長交接溝通。感謝前任技術站長的言行堅定我們修正公約的意圖。  發表於 2019-2-13 04:34
希望悖約延任卻仍支領論壇經費的前技術站長能充實法律常識、學著懂事,並保有做人的底線:不要說謊。否則旁人再三為妳留人留面都是枉然。  發表於 2019-2-12 23:58
這樣的公約草案,明眼人都可看穿意圖。然而既然論壇人氣低到谷底,來日無多,讓他們幾個去自嗨自爽就好,無須白費唇舌了。  發表於 2019-2-12 22:26
 樓主| 發表於 2019-2-12 16:27:59 | 顯示全部樓層
cat 發表於 2019-2-12 16:06
4. 現行公約28條第六項,關於「與網路公司簽約...等等」原由監察人負責事項,在2019版公約草案中未提及。
...

回應會員cat對新草案的質疑

1. 關於財務回歸行政站長的正當性
(1) 理論面:財務行政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即使獨立設置財務職,也是受行政首長(以論壇而言即為站長)管理之「下屬」,所以認為區分人別,形式上花錢的人和管錢的人不同,就可以達到監督制衡目的純屬空談。

(2) 實務面:目前德國各地同學會的職位設計不同。許多同學會只有(正副)會長職、或有設置會長與財務(如慕尼黑同學會)、或有設置會長與監察人(如柏林同學會)。第一類型的同學會財務即由正副會長處理;第二類型,如前面理論所述,財務實質上亦由行政權控制;第三類型的同學會,財務實際上亦由會長管理,監察人僅進行事後監督,此亦為監察權原本之正當設計。因此無所謂行政權之設計不應保管金錢,否則即是開弊端後門的當然假設。

2. 關於監察權的內涵:監察的功能原本便非「風紀股長」(依照本人國高六年都擔任班級幹部的經驗,風紀「股長」是正副班長管理的眾多「股長」之一,用以比附監察人原本便不合適),看到響動就吹哨,更不是代替全體論壇成員追究政治責任,甚至越過站長職權「補破網」。而是對於站長有資訊及報告的內部聽取權。

公約草案看不出來容許各項實施新案不事前公告周知,亦未排除監察權透過與幹部討論取得資訊和報告的權力。看不出來有會員質疑「由站長們與超級站長組成的內部管理群所達成的決議可直接付諸實行」的危機。

另外,目前論壇沒有超級站長這個職位設計,只有無論依照新舊公約都由行政站長任命(也當然須聽命於站長),權限僅止於論壇跨版面管理的職位。

3. 關於會員舉例的柏林同學會前前任會長虧空會費案例的可比較性:德國柏林臺灣同學會乃是透過召開會員大會表決,最後以一票之差決定不追討全部還款,乃是同學會成員自行決定放棄權利,而非監察人的制度設計缺陷。若從而反而認為應該放棄對監察權的正當理解,才是把監察人定位為「超級站長」,事事均可預先干涉站長的決策。若想要以前車之鑑鑒往知來舉例,宜先對事件有完整掌握。

4. 監察人選任實務現況:從去年2018年恢復論壇幹部選舉開始便「從未」經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本草案乃與教育組、前任幹部討論,考量到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角色任務在這十一年的變化,同時論壇作為獨立的社團,社團權限的一部反而需要其它獨立社團核可本即為矛盾之處,因此所做的修正。因此沒有「日後」才在虛擬世界盲投的問題,從2018年起論壇的監察人產生方式已然如此。

起草團隊認為,監察人能否發揮職權不應取決於個人特質是否有聲望,更不強求必須具有眾多知識技能,而在能正確理解監察權的性質,與論壇的其它幹部能各司其職分工,共同使論壇順利運作,否則無異使論壇幹部的適任性又回歸到人治而不是法治的情形。將監察人想像為多才多藝、眾望所歸、任重道遠的聖人,與將站長想像為必然會濫權、需要防弊(而忽略新公約仍有追究政治責任的制度設計)同樣不切實際。

5. 舊制公約,監察人掌財務行政管理權,與站長的行政管理權脫離的弊端:在此可以2018/2019幹部交接迄今約兩個月的實況為例,因目前2019年幹部職位與職務分配仍依照舊公約,即被會員推崇,認為較能防弊,由監察人處理帳務的設計。

去年(2018)年底,新任站長與前任站長及2018、2019連選連任的監察人交接時,才發現包含2018年幹部在位這一年,完全未依照論壇公約清查財務製作帳目,要求補作,也因此才有2月10日公告的論壇歷年帳目,也就是說,相較於本年元旦即形式交接之幹部,財務反而直至前天才實質交接完成。

在交接過程中,發現2018經重新投票選出的技術站長yaningyang,從2011即長期擔任技術站長的過程中,其中2015至2017年是未主動舉辦選舉自行延任,並持續簽收教育組以發給論壇經費為由提供的論壇站長薪資,三年共計540歐,因此須返還給論壇(前任技術站長對此的說詞為,她認為技術站長只是行政站長的小嘍囉,不知自己也是有舉辦選舉義務的「站長」)。

於是產生了前任技術站長具有會計專業協助作帳,但同時她又是論壇債務人,而負責財務管理監察人與債務人技術站長具有私人交情的矛盾情形。之後更出現前任技術站長插手推翻本屆站長與監察人之間已經協議完成的站務討論,反過來以個人情緒用語侮蔑現任站長架空監察人,再改口她只是隨口說說,誰知道現任站長會這麼認真等不負責任的用語。

隨後更發生論壇債務人即前任技術站長欠缺論壇公約及法律的正確理解狀況下, 擅自推翻對論壇懷有欠款的討論與還款承諾,在已向監察人匯款清償債款後,又在站長不知情、且教育組未同意的情況下,私下從監察人處取得教育組的匯款資訊,擅自匯一筆不明的金錢給教育組(還錯匯至代表處的帳戶,導致代表處及教育組會計作業困難),使原本在一月底已近完成的論壇帳目基礎陷入混亂,延遲帳目交接日程。而站長在與監察人確認論壇財務狀況的過程中,由於監察人與論壇債務人的私交因素,簡單的法律關係被複雜化;教育組更因此認定論壇財務管理有缺失,已要求論壇在改善之前暫緩申請經費,以上敘述均有對話及信件往返紀錄可稽。

6. 站長與監察人薪資:站長薪資無論是條文或金額沿用過去舊公約規定,不知為何有瓜田李下之嫌。可能的改革方向確實可能給予監察人薪水,但領取的金額既無前例,論壇主要經費來源為教育組的活動經費補助,論壇經營的固定開銷已高於一般同學會,因此在沒有確保充足財源的情況下,起草人不願擅自將額外的開銷納入公約,此部分可由後任幹部視論壇財務狀況斟酌。此外,監察人已如前面各點所述,不應掌管無人監督的財務管理權,也因此新草案希望將財務管理權回歸正常職權分配,使有支薪的站長負相應的重任,移除監察人原本便不需要背負的重擔,使無論新舊制均不支薪的監察人權責合理化。

以上回覆供會員參考。

行政站長 ujiew 敬上

點評

cat
誤將「超級版主」打字成「超級站長」。造成誤解,說聲抱歉!  發表於 2019-2-12 22:00
cat
謝謝站長的回應與說明~  發表於 2019-2-12 21:55
發表於 2019-2-12 16:40: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cketsun 於 2019-2-13 13:21 編輯
cat 發表於 2019-2-12 14:13
有個對照表,易讀些。
►現由監察人保管現金;未來將由行政站長保管現金。

cat 你好,我是公約修正案的起草人之一,在此回覆你的意見。

一、財務

舊版公約規定財務由監察人保管,新版改由行政站長負責是回歸到功能理論之下的權責劃分,換言之,由站長負責提出預算規劃,而監察人負責審計。事實上,正因論壇經費是來自於教育組,在論壇向教育部提出經費申請之後,教育組都會審核,此點無論是依照舊版公約由監察人負責提出,或是依照新版公約由行政站長負責提出都是一樣的。反倒是依照舊版公約,若發生監察人與站長意見相左,拒不協助向教育組提出經費申請的情況,整著站務將陷入停滯。反之,若依照新版公約,由站長負責申請,責任也全由站長承擔,不僅無礙監察人審計的功能,也避免論壇陷入停滯危機。若參考柏林暨布蘭登堡邦台灣同學會的章程,也可看是出行政團隊負責管理同學會會費,並不由職司監督的監察人負責掌管財務,符合社團運作的原理。

再者,依據舊版公約,交接時由監察人負責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並由行政站長擔任監交人」,這是顛倒了行政與監察的功能,合理的情況應是由站長負責報告財務,並由監察人負責查核。新版公約也對此做出了調整。

三者,無論是舊版或新版公約皆要求監察人或行政站長須定期公告財務收支明細,交接時尚須另行提出財務移交清冊。如能據實公告收支明細,並如實交接,則無瓜田李下的問題。況依照論壇過去實際運作的結果,不僅多年沒有進行站長選舉,甚至監察人還長時間未能選出,並有長達七年沒有公告財務收支明細,依舊版公約將論壇財務交予監察人負責,未見其利。

二、職權集中

任何團體的權力運作本來皆是集中於行政部門,因此集中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是否能依規範而行事。新版公約令監察人與會員皆可提出站長罷免案,且不限於「違反公約情節重大」,令會員可以直接追究站長責任,不僅簡化了站長解任的程序,也強化了追究站長失職的可行性。萬一日後有出現站長失職的情況,無論是監察人或會員皆有機會提案令站長去職。

另目前無與資訊公司簽定合約的問題,依照監察人日前提出的2011-2018年財務報告,每年度網路資費約為台幣五千六百餘元,相當穩定。又會員選出站長後,本即由站長負責論壇管理與相關技術事項,舊版公約並未釐清何謂論壇管理與技術事項,有造成事情無論鉅細皆須公告之虞,反有可能出現公告浮濫不利論壇運作的風險。反之,依據新版公約,若監察人或會員認為站長之管理有危害論壇,可逕行提出罷免案交付投票令站長去職,最遲亦可於站長卸任後選出他人。事實上,無論經費由誰負責保管,皆有舞弊可能,但絕非新版公約有開「方便之門」的情況。

至於超級板主的人數改為若干人,是鑑於論壇可大可小,與其硬性限定人數,不如保有彈性,再由論壇形成慣例。此觀憲法本文第54、79、84條的規定亦是同理。至於超級板主不是站長,其權限,以及與站長的分工也明文於公約中,沒有製造「表決權優勢」的問題。同時,監察人的職責是依照公約對站長的任事進行合法性審查,不是用「表決」來參與論壇行政。

又所提柏林同學會前會長吳愷悌之事,本人正是主要追究其責任之人之一,在此可以說明的是,困難者不在於網路上或實際上的究責(事實上柏林同學會有作成決議要求吳愷悌返還部分遭挪用的會費,最後吳愷悌也還了一百歐元),真正的難處是有人不願依法要求吳愷悌負起全責,認為只要會費有用到同學身上就罷了,因此否決了要求她全額返還挪用會費的提案,最後僅通過要求她有限度的還款的決議。這是讓人最感到遺憾的地方。相對於此,上屆與本屆論壇的行政團隊,皆已要求未經合法選出的站長返還沒有法律上原因所得的站長報酬(為教育部組補助論壇的經費),絕無和稀泥的情況。

三、監察人

監察人的功能在於監督站長行使職權,而站長之職在於經營與維護論壇。站長毋需經聯席會議追認,反是監察人需要,是舊版公約輕重失衡之處。況聯席會議依慣例召開的時間為九月或十月,同時非年年舉行,由聯席會議追認每年年初由論壇會員選出的論壇監察人不切實際。新版公約已如前述,強化了監察人罷免站長的權限,也賦予監察人隨時查察論壇財務狀況之權,相較於舊版公約中兼理財務行政的監察人尚須受行政站長監督的弔詭情形,已然釐清各個職位的權責。公約的任務在於讓論壇的每個角色皆可依規範來任事,沒有誰需要當「討厭鬼」的問題,重要的是有正確理解自己的職責。

再者,總理站務的站長向來是由會員直接選出,不需經過追認,沒有道理負責監督的監察人非得經過聯席會議追認不可。惟鑑於監察人亦有可能功能不彰的情形,新版公約將站長罷免之規定準用於監察人,若會員認監察人未能盡責,日後亦將有機會直接透過罷免令瀆職的監察人去職。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慮。

點評

cat
謝謝超級版主的回應與說明~  發表於 2019-2-12 21:57
cat
謝謝超級版主的回應與說明~  發表於 2019-2-12 21:56
發表於 2019-2-12 16:52:31 | 顯示全部樓層
cat 發表於 2019-2-12 14:13
註1:不能上傳圖檔,只能連結外部圖檔了?
註2:字數限制下得分兩帖。第一帖後說300秒後才能再次發帖。300秒後又顯示這個群組一小時內只發一帖? (沒說完的,我得出門囉~請看倌靜待3小時後的下集後再來一起鞭囉! ^_^)


回應cat備註裡的技術問題:

  • 討論區「論壇內部公告事項」因以管理團隊公告為主,當初考量主要發文者是站長,故後台設定會員不能上傳附件或圖片,現既有需求,便開放為會員皆可使用。
  • 限制發文間隔時間之規定(要隔300秒)是沿用前任團隊的後台設定,推測應是2018年論壇被大量色情廣告灌水時修改的。現已修改為間隔20秒即可發文。
  • 文章的字數/字節限制也是沿用前任團隊的後台設定,現已改為最大值。

技術站長 jamiroquai 敬上


點評

cat
謝謝技術站長的回應與說明。沒發過送茶水文,不知發文間隔有限制,呵呵~現在知道了,謝謝!  發表於 2019-2-12 22:05
發表於 2019-2-12 17:52: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osuke 於 2019-2-12 20:03 編輯

我是2018年的站長,也是這個草案的發起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公約的修正有急迫的必要性,也是過去這一年來對於論壇運作的反省。理論上的原因,上面兩篇回覆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就不再贅述,我只打算以儘可能淺顯明白的文字來表達為何要做出財務調整的設計。

一個社團,除了會員大會,還有董事會,董事會執行維持社團運作的一切事務,其中當然包含財務,財務的功能在於,誠實地記錄下每一筆開銷與收入,讓會員知道這個社團有多少資產,因此,誰在用錢,就由誰來管錢,是簡單明白的道理。董事對於社團做出各種決策,所以全部成敗責任也由董事來承擔,而負責監督董事按照社團規約行事的,自然而然是監事。為了要釐清責任歸屬,監事不應該承擔任何的行政工作,而只能監督董事的決策是否有不當之處。

然而目前這個版本的公約問題很大,原因出在責任歸屬難以釐清,像是財務部份,既規定由監察人保管經費,又監察人交接時,須製作清冊並經由行政站長審核許可。不放心由站長拿錢,但是監察人怎麼運用這些錢又要在卸任前經過站長同意,不然可能就算是失職,那麼到底是誰監督誰呢?另一方面來說,即便有一個完全獨立的人來管理財務是出於良善立意,然而又有誰能夠真正即時「監察」監察人涉及到行政(這裡可專指財務)上的工作?總的來說這個公約的設計是頗差勁的,它不會讓財務行政的權責更清楚,反而只會陷入曖昧不明的情況,公約草案正好可以解決這種困境,因為草案讓公約回歸到最經典與根本的社團董監事設計。

再者,監察人監督站長的行為,這意思是要向會員告知站長做了哪些不對的行為,應該要負什麼責任,而不是要「控制」站長,凡事得向監察人磕安,如果執行任何事物都要先經過監察人同意,這個監察人就再也不是監察人而已,而是變成太上站長,站長完全只會是監察人的小弟。倘若要把監察人如此理解,反而會讓會務陷入矛盾當中,沒有辦法做任何事情。

一言以敝之,會員cat所認為草案會出現的問題,反而是舊公約才比較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而草案正好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制定的。希望寫這些你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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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
謝謝前站長的回應與說明~  發表於 2019-2-12 22:06
發表於 2019-2-13 14:3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heya 於 2019-2-13 17:22 編輯

即使是有在德國登記立案的社團,也是有需要因應社團內問題或需求來改善自己章程內容,以達到最佳社團運作。 已下載公約修正案, 謝謝新團隊的細心。

個人認為,論壇不管是興盛期還是衰落期,論壇一直就還在這裡,也沒廢壇, 所以論壇上職責人員可以向教育組 領的、申請的薪資或補助就還是一樣運作,只是差別在於任職的人員沒有依照公約進行改選而自行延任。
故其薪資本應該歸還給"論壇" 而不是教育組, 只能說是任職人員自己的疏失讓自己做了白工..... 這真的有點遺憾。
又如果要新團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作不知道,那新團隊的公信力也會因此而消失,且此例一開,以後"自行延任又有小報酬可領 " 不就變成是正當的 ?

另,我贊成 新公約草案的 第八條 (站長之職權)行政站長受本論壇之委任負責經費
之寄存及收支,並依年度公告財務收支明細。交接時,應另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以下省略)
我贊成的理由如草案說明內容 :
財務行政本應受監察 。  舊公約賦予監察人財務行政權,反而使財務行政欠缺監督。
論壇經營實務亦證實,監察人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妥善保全論壇財務,站長之經營計畫將被重大影響,卻無從制衡監察人之財務管理行為。   


最後,我完全無法認同前技術站長評點:這樣的公約草案,明眼人都可看穿意圖。然而既然論壇人氣低到谷底,來日無多,讓他們幾個去自嗨自爽就好,無須白費唇舌了。 

前團隊和新團隊都是在論壇最低迷的時候出來幫助經營論壇,這樣的評點真的太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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