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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23 0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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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可以走多遠:《被背叛的臺灣》
王怡 發表於 2010/10/20
坊間,新出陶涵先生的《蔣經國傳》。記得1985年,我上初中,書攤上買到江南的《蔣經國傳》,16開本、以刊帶書。心裏震驚極了,想不到對岸的國民黨這麼壞。一時間,激發了我讀書向上、報效國家的情懷。
這是第一部描寫臺灣白色恐怖的好萊塢電影。取名1965年的小說,《Formosa Betrayed》。1544年,葡萄人來臺,稱她是福爾摩沙(美麗島)。影片雜糅了1981年的陳文成案和1984年的江南案。1981年7月,密歇根大學的數學家陳文成,常在美國華人報刊上批評臺灣。他回臺期間,被警備總司令部秘密“約談”,出來後淬死於臺大校園。留美學生紛紛示威,抗議國民黨暴行。2009年3月,馬英九就任總統後,指示最高檢察署重新調查28年前的“陳文成案”和“林義雄滅門案”。7月,臺灣“最高檢”對涉嫌陳案的5位當年情治長官,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電影在主人公身份和案情設置上,化用了陳案情節。但故事大綱是參考江南案。1984年10月,寫《蔣經國傳》的美籍作家江南(劉宜良)在自家車庫被暗殺。FBI(聯邦調查局)指證,兇手是臺灣“竹聯幫”的頭目陳啟禮和助手吳敦。美國要求國民黨引渡兇手,但施壓無果。後來,FBI宣稱,他們已掌握陳啟禮的一卷錄音帶,顯示有臺灣軍情部門介入,元兇直指總統之子蔣孝武。蔣經國被迫於1985年1月,下令逮捕情報局局長、副局長和三處處長。1月13日,他透過中央社,承認情報部門捲入了江南案。8月,蔣經國接受《時代週刊》採訪時,黯然宣稱蔣家將不再有人承繼大位。1990年,劉夫人在美國起訴“中華民國”。勝訴,獲民事賠償145萬美元。
蔣經國晚年解除黨禁、報禁,他的荒涼心態和此案有莫大關節。美國也算恩人了,竟遠赴重洋,到美國國土上幹掉美國公民。國家走到如此地步,近代國際史上也十分罕見。
最近幾日,出門不便。在家讀教育家洪堡的書《論國家的作用》。1792年,24歲的洪堡就寫出這部名著,卻直到60年後才出版全文。有意思的是,德國近現代史上,凡遇國家主義潰散之時,這本書就會被刊印。1848年革命失敗後,人們發現了洪堡塵封已久的書稿,驚呼為德國自由主義的《大憲章》。後來,1918年威廉帝國垮臺,1945年納粹德國滅亡,德國知識界都再次重印和討論此書。
如果你寫的書,每逢亡國就有人讀,先知的痛苦莫過於此。愛國愛到這地步,比流血更令人難以承受。愛國愛到這地步,一切溜鬚拍馬的、或組織上動員的“愛國主義”,都是先知的敵人。
洪 堡對國家的看法,是古典自由主義的,也是基督教的。前者的意思是,人的最終目的是與國家無關的。換言之,國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甚至在成就人的最終目 的上,國家也使不上什麼勁。國家只能向公民提供“負面的福利”,就是在人實現其目的的過程中,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
後者的意思是,國家必須是一個世俗國家。國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宗教,或信仰的對象。這與從黑格爾到馬克思的國家崇拜的立場,是針鋒相對的。
洪 堡關於“世俗國家”最精彩的論述,是對宗教與國家關係的看法。一方面,他從實證的角度論證,國家對宗教和人類靈魂領域的任何干涉,都會導致某些意見對另一 些意見的粗暴排斥。另一方面,他強調人的內心對宗教信仰的接受,是不可能以技術手段理解、規劃和控制的。但國家,是且只是一種技術手段。
洪堡得出結論說,“從最高的和最普遍的層面上決定事情的東西,恰恰是國家根本無法企及的。國家無法企及真正對道德精神發揮作用的唯一的東西,也根本不可能企及人在內心接受宗教信念的形式。因此,有關宗教的一切事情,都處於國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人 們對專制的理解,往往是形而下的,或制度主義的。表面上,國家容易濫用的,都是形而下的資源(刀劍與槍炮)。但事實上,國家更容易濫用的,是它的形而上資 源,即它的身份、主義和榮耀。從自由主義的角度說,所謂專制,就是把一種虛構的國家目的置於人權條款之上的體制;所謂自由主義,就是認為國家是可以侵犯 的,但人權條款是不可侵犯的。
從 基督教的角度說,所謂專制,就是那些不承認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沒有別的神)的政治體制。換言之,如果你是有神論,那很簡單,你已經有神了,所以國 家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神,不是敬拜的對象,也不是奉獻的對象。如果你是無神論,也很簡單,既然你已承認沒有神了,所以國家必須走下神壇,在任何意義上都不 應成為替代的偶像。不然,你的無神論就是自欺欺人。
電影給了我反思的機會,當年為什麼一定要殺江南。因為假神需要不斷地獻祭。真神一次為人流血,假神卻要人不斷為他流血。在一個專制時代,江南觸犯的,不只是蔣家的政治利益;他的言論如滔滔江水,沖的是一個拜偶像的政權的龍王廟。
江南被殺那一年,有些人冒險成立了“臺灣人權促進會”。之後堅持每年發佈“臺灣人權報告”。幾年前,我曾有機會,搜集了他們20年的報告。他們的“年度人權新聞”,有個很打動我的編配方式。就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的三十個條款為框架,將每年的新聞事件,都仔細區分,羅列在每一條款之下。
年復一年,很多人都背得人權宣言了。不但背得,還學會了分類。看到報紙上的一件事,就曉得是和哪個人權條款有關的。如果從某年開始,某項條款下一個事件都沒有。那時心裏的快樂,正如洪堡所說的“負面的福利”。
譬如,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從1990年開始,這一條款下麵,幾乎每年都是空白。
又如第13條,“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陳文成案後,臺灣取消了出入境須經警備司令批准的規定。到1991年,清理出限制出入境的黑名單439人。從1996年開始,“政治犯”成為歷史名詞,這一條款下麵,也從此空白。
我就想,媒體能否也這樣。年終歲首,都按《世界人權宣言》或憲法的權利條款,將一年大小事件,掛號分科。看看這個社會走了多遠。
國家可以走多遠,是一個令人害怕的假設。我們可以走多遠,是一個溫暖的邀請。
王怡寫於201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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