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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anuel 於版主會議四所提之異議如下:
1. 根據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站長應於板主會議結束後公布討論序列,但經本人多次提醒,至今仍然拒不公布板主會議三之討論序列。
2. 站長拒絕按照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本次板主會議,嚴重影響本人受公約保障之權益。
3. 站長私自更改板主會議三之提案公告,不但嚴重誤導本人申辯方向,並且明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本人,卻公然說謊稱其曾經通知本人並向本人道歉。
4. 站長於24.08再次對我處以三個月禁言之不當。
版主會議四對於上述異議之決議如下:
1.前任站長基本上應有義務於版主會議結束後公布討論序列。但綜觀相關發文以及當事人之請求,前任站長仍未將討論序列予以公布
因此認為Immanuel針對此點所提之異議為有理由。
2.根據公約規定,站長應有義務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立即召開版主會議,然前任站長拖延會議之召開,事證明確,故Immanuel針對此點之異議亦屬有理。
3.Immanuel認為前任站長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卻稱其曾通知並曾向Immanuel道歉。
就Immanuel所公布之簡訊內容以觀,確無通知錯誤與道歉之內容與字樣,故認為Immanuel之異議有理。
4.就第四點部分,本次會議結果認為,若當事人對於站長所發布之處罰認為有不當之處,且經請求站長召開版主會議而站長仍無作為時,依照現行公約制度仍有救濟管道可供當事人尋求救濟,然當事人Immanuel並未依循公約規定尋求救濟,反而以託人代貼文章之方式進行自我申辯,此舉版主會議認為其顯有不妥。再者,其在託人代貼文章時,內容上經判斷仍屬人身攻擊,此即屬於禁言期間以其他方式進行人身攻擊。經判斷,本次版主會議認為前任站長之處置並無不當。
基於上述理由,本次版主會議之結果如下:
1.前任站長inducer92於其擔任站長其間因有上述第一點至第三點之疏失,本次版主會議對此提出譴責,並請其公開道歉。
2.會員受到站方處分時,應依公約尋求救濟,而非以其他方式自我申辯,否則公約之規定將形同虛設。基此,前任站長對於Immanuel所進行之禁言三個月的處置,本次會議認為合理。
以下為本次會議討論序列:
1. immanuel 於 2010-9-22 08:15 發文
感謝監察人召開板主會議。我把向監察人申訴的五點事項再濃縮成四點(原第3到5點合併,並增加一點):
1. 根據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站長應於板主會議結束後公布討論序列,但經本人多次提醒,至今仍然拒不公布板主會議三之討論序列。
2. 站長拒絕按照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本次板主會議,嚴重影響本人受公約保障之權益。
3. 站長私自更改板主會議三之提案公告,不但嚴重誤導本人申辯方向,並且明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本人,卻公然說謊稱其曾經通知本人並向本人道歉。
4. 站長於24.08再次對我處以三個月禁言之不當。
我想第1、2點毫無疑問是站長蓄意違反公約相關規定。第1點懇請監察人根據公約立即公布上次會議討論序列,並於本次會議結束後公布本次會議討論序列。另外請站長(卸任後亦同)公開就這兩件事向本人道歉。如果站長拒不道歉,請監察人與板主會議對站長inducer92給予公開譴責並公告之。
對於第3點,如果站長不能提出他曾經通知本人並向本人道歉的證據,也不就此公開向本人道歉,本人在此根據公約第二條第五項,「會員發言應以申述事實或個人觀點為原則,嚴禁人身攻擊或散布謠言。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違反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之情事」,檢舉會員inducer92濫用站長權職散布不實謠言,請監察人與板主會議給予inducer92公開譴責與適當處分。
對於第4點,站長再度對本人禁言三個月,我的申辯如下:
我被站長視為再度攻擊他人的言論,是在站長對我的處分有爭議的情況下託人代貼的申辯。我的申辯中再度提到我被指控的字眼,是為了證明我不是在攻擊人,而是陳述我與mmarta的爭執以及我對mmarta的指控,這樣怎麼會是再度攻擊他人? 打個比方,A有充分根據認為B造謠汙衊他(A),怎料當A指責B造謠時,B竟然控告A指責其造謠是侮辱他(B)。難道A為了替自己辯護而再度提及B造謠這個指控並陳述自己的根據時,算是再度侮辱他人?
再者,板主會議三的結果於22.08公告,也就是撤銷禁言改為警告的時間點是22.08,但站長卻將我在他正式警告我之前託人代貼的申辯(10.08貼出)視為再度人身攻擊,請問哪有將公告警告前的行為認定為再犯的道理?更何況如前所述,那是本人的自我申辯,不是人身攻擊。
站長於接到mmarta的私下申訴後,違反公約第三十條第二、三項規定不經警告逕行處分本人,竊以為這是本論壇自八月初以來一切紛爭之最大亂源。站長違反公約不當處分本人在先,又拖延召開板主會議在後(如果不是私下請人勸說,恐怕板主會議三根本不會召開),因此本人託人代貼申辯實在是不得已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站長竟然視本人不得已之申辯為再度人身攻擊,實在缺乏擔任站長以維護公約為首要職責的見識與能力。
根據以上理由,並考量前述第1到3點站長蓄意違反公約之事實與對本人表現的惡意(例如認定本人被jyyj影射為小白臉不算人身攻擊),站長對本人的處分實有偏頗不公之處。在此請監察人與板主會議撤銷對本人的禁言處分並給予站長公開譴責與適當處分。
謝謝。
2. jack 2010-9-22 10:12 發文
多謝監察人oder站長,暫時解除一馬禁言, 以保障當事人陳述的權利
在此本人再雞婆一下,以求會議程序之完備
公約:第二十四條
(版主會議)②版主會議所在版面限管理人員及監察人閱讀及發言,該次版主會議討論之當事人得於會議開始時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當事人為一般會員時,應由技術站長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管理人員相同,以利其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並將其權限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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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來,當事人一馬已陳述完畢,請把他的權限回復到原本狀態.(禁言)
以符合公約中"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之要求, 謝謝.
另外還有一點疑問
以往板主會議都有一定的會期, 那這次呢?
3. jack 2010-9-24 17:33 發文
建請主席監察人,依循慣例
定出會議期限並且明定當事人,陳述回應的效期
這樣才有辦法確定, 當事人是否放棄申辯,以利後續會議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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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Mokiz同學,
你是主席,我尊重你主導議事的權力
但是請不要對本人,所提出的問題,一吭不響
這是最基本的彼此尊重問題
要是你力不從心,
可以明說,我想,這樣才不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體諒"兩字,在這個意義上,也才有談起的空間.
大家都有學業要忙,各自把角色扮演好
讓此案順利結案, 對大家都好.不是嗎?
4. MOKIZ 2010-9-24 20:14 發文
OK 是我疏失
本次會議期限自今日起算為期十天
由於當事人immanuel 已經陳述完其意見
還請另外一位當事人前站長能盡快陳述其意見
5. jack 2010-9-30 01:45 發文
接下來會一陣子不在家, 所以在此先把個人見解提出.
以下依當事人一馬的控訴,分別進行回應
1. 根據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站長應於板主會議結束後公布討論序列,但經本人多次提醒,至今仍然拒不公布板主會議三之討論序列
依本人之觀察,前行政站長明確蓄意行政怠惰,拒不公開版主會議三, 因此同意此項控訴,建議公開給予譴責.
2. 站長拒絕按照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本次板主會議,嚴重影響本人受公約保障之權益。
本人同意此項指控,建議給予公開譴責
3. 站長私自更改板主會議三之提案公告,不但嚴重誤導本人申辯方向,並且明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本人,卻公然說謊稱其曾經通知本人並向本人道歉。
本人認定,前行政站長須負舉證責任, 證明道歉簡訊一事,否則, 本人將推定此項控訴屬實, 建議給予嚴厲譴責
4. 站長於24.08再次對我處以三個月禁言之不當。
1. 對處分有異議,應循申訴管道,而非托人代貼文章,
要是行政站長拒不受理申訴, 還有監察人在.因此本人認定,"托人代貼,進行自我申辯"此舉, 必要性和正當性奉欠.
2.就算是自我申辯,也不代表,其內容可以當然豁免于人身攻擊的咎責,因此前行政站長,在馬他申訴後,的確有權對此,進行處分判斷.
3.至於處分內容是否不當,是否過當.
本人持開放態度,相信主席Mokiz,以你在本站的行政經歷,當可做出決斷.
ps.日後公開版主會議四時,請順便把版主會議三公布吧.
以上
版主 J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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