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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HD和MA的同學們,
由於HD和MA一直沒有正式的台灣同學會,
去年有發生家長聯絡不上子女長達兩個星期的事情發生@@
所以我在想不如我們可以跟台灣駐德辦事處登記為正式的同學會,
這樣方便我們彼此之間的聯絡,
同時每年我們也可以跟政府申請補助經費,
大家不論是租場地或是吃吃喝喝也可以省下一筆開銷。
不過要成立同學會就得要有會員名單及組織章程,
這得仰賴各位的協助與配合。
以下是我參考其他城市同學會並加以修改的組織章程,
請大家閱讀完畢後不吝指教。
至於會員名單請以message的方式傳給我,
包括姓名, 電話, 住址, 就讀學校暨單位名稱, 一位家屬之姓名和電話
至於成立的時間和第一次會員大會我們就跟火鍋會(12/18)一起召開。
(火鍋會的細節我會跟玉薇討論, 這兩天會po在FB及德國台灣同學會網站)
感謝各位, 叩首!
G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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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堡暨曼海姆臺灣同學會組織章程
海德堡暨曼海姆臺灣同學會組織章程 (日期) 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為「海德堡暨曼海姆臺灣同學會」或簡稱「HDMA 台灣同會」;
德文名稱為「Taiwanischer Studentenverein Heidelberg und Mannheim」,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聯繫海德堡暨曼海姆地區台灣學生之交流。
二、提供相關生活資訊及學業諮詢。
三、促進台灣文化與國際之交流。
四、協助台灣學生與台灣駐德官方機構之溝通。
五、辦理相關急難救助等事宜。
第三條:本社性質為服務性、聯誼性與文化交流性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會員
第一條:資格
一、一般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其父母之一曾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現於海德堡暨曼海姆地區具學籍者。
二、榮譽會員:曾屬一般會員或符合一般會員條件但已畢業或不在海德堡暨曼海姆地區具學籍者。
三、贊助會員:配偶為本會一般會員或榮譽會員或對台灣文化有興趣之外籍學生者。
第二條:權利
一、會員藉由本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利依程序得選舉或罷免本會之會長及監事。
二、會員享有對本會各項交付會員大會表決議案之投票權。
三、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計劃等。
四、選舉權:年齡滿十八歲之一般會員。
五、被選舉權:年齡滿二十歲之一般會員。
第三條:義務
一、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第三章組織
第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召開:年度大會於每年十二月召開;臨時大會得由會長發起或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
三、職權: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選舉或罷免會長,稽核年度經費執行,議決會員權利義務,及其它重
要事項。
四、決議:全體一般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之一般會員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惟本會章程之修訂需經出席之
一般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條:會長
一、資格:具被選舉權之會員。
二、產生:由年度會員大會以無計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三、任期:一年(當年一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連選得連任之。
四、職權:得視業務需要任命本會所屬幹部協助執行會務,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審定會員資格,擬定
並執行會務。
第三條:副會長
一、資格:具被選舉權之會員。
二、產生:由年度會員大會以無計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三、任期:一年(當年一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連選得連任之。
四、職權:代理會長執行會務。
第三條:監事
一、資格:具被選舉權之會員。
二、產生:由年度會員大會以無計名投票方式選舉之。
三、任期:一年(當年一月一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連選得連任之。
四、職權:經費監管、帳目核銷。
第四章經費
第一條:經費
一、會費:參加本會無須繳納會費。
二、其他:本會接受營利事業單位或其他人民團體或法人等捐款。
第二條:管理
一、經費監管:本會經費置於監事之個人帳戶下,應於監事職務交接時一併移交經費及帳目。
二、帳目核銷:本會所有各項支出,須檢附發票或收據並經會長簽核後,方可由監事核銷請款。
[ 本文最後由 piccology 於 2010-11-25 17:3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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