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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8 1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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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arriehong 於 2014-4-28 19:34 編輯
這是駐漢堡辦事處. http://www.taiwanembassy.org/DE/ ... 2&ctNode=375&mp=111
她們非常友善且解釋得相當清楚.我不知是否不同城市有不同規定.其中須注意的是:
1.他們雖寫三個月內有效之德國結婚登記證明(Auszug aus dem Heiratseintrag) 或結婚證書(Heiratsurkunde), 但小姐解釋了,他們要驗證的是 德國結婚登記證明 而非 結婚證書.所以要回Standesamt申請一份,蓋了公証章(當然要費用),再拿去內政廳 (Bremen要去內政廳驗) 蓋公証章.
2.結婚登記證明中譯本自行譯妥後,email去辦事處,她們會告訴你哪裡需要修改,親自去簽字聲明翻譯屬實即可。不用公証。日期寫法要照我們年.月.日順序.
3.籍配偶未能親自返台辦理結婚登記,該外籍配偶須親至本處辦理「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其中外籍配偶應取妥符合我國國民姓名習慣之中文姓名,也就是說在中譯本裡就必須寫上外籍配偶取好之中文姓名,而不能將他的德文名音譯.
4.最重要的是當你表格先在家打好後,千萬不要簽名,必須與辦事處約,因有為秘書是重要人物,她必須當場看你們簽名.(因為辦事處說之前有人仿簽名,她老公跟本不知道)
5.驗證好的德國結婚證明文件必須在30天內回台辦理結婚登記,但別擔心,無法回台,她們可以代寄,通知你在台灣的戶籍地.不用費用.只須填申請表.這是我2014.04.17去辦的過程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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