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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臨床(諮商)心理師證照考報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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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6 07:2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按心理師法第2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復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1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第2項)前項所稱主修諮商心理,係指修習心理評量、測驗與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學科(3學分)、諮商與心理治療(包括理論、技術與專業倫理)領域相關課程至少4學科( 12學分)、心理衛生與變態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 3學分)及人格、社會與發展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1學科(3學分)等合計7學科,21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成績及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第3項)第 1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50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第4項)前項實習,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準此,關於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之資格,係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定。
二、至於 台端來函指出曾在國外取得諮商經驗乙節,必須先確認其性質為實習或執行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並對照 台端取得心理碩士學位之年度,始能判斷如何適用前開之規定。又該項諮商經驗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必須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之驗證(如為國外學歷或成績單亦同),並經本部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採認。 台端如需要進一步暸解詳細規定,請以電話:(02)22369188轉3146、3147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洽詢。
(本文轉貼來源:http://wwwc.moex.gov.tw/fp.asp?xItem=12589&ctnode=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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