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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超過兩年,期間未入境台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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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4 09:03: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雖然不確定是不是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
但因為我碰到了,所以就跟大家分享,當做資料之一

中華民國/台灣戶籍規定
凡出國兩年以上,且期間未入境台灣者
出入境管理局會將您的資料送給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便會寄通知到你家
通知出國的朋友戶政事務所會將出國人士自動除戶

所以如果出國兩年以上,期間未入境台灣者
若回國要辦理公民相關事項,例如投票,健保事務等
必須先辦理重新入籍
否則戶籍資料上就沒有出國者的資料了

(希望我寫得夠明白,朋友也可以幫忙補充說明)

[ 本文最後由 primay 於 2008-3-4 11: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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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4 12:52:10 | 顯示全部樓層
辦理健保復保 還是 戶口遷回

請攜帶護照前往

萬一護照曾經遺失

請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入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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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3-5 06:26:07 |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收到戶政事務所的通知單
就把一些相關內容post給大家參考吧

官方文件如下(涉及個人資料部份就會馬賽克跳過):

受通知人:XXX

事實:當事人等因出境滿兩年未再持我國護照入境,本所已於X年X月X日依規定辦理其戶籍遷出登記,經查當事人已於97年2月X日入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應於入境後三十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應備證件:請攜帶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副本(入境證副本),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戶長或當事人印章(遷入單獨立戶者,應另攜帶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等其中1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來所辦理,當事人如未成年人,請由父母雙方或由未能前來之父母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辦理(附繳證件均需查驗正本)

理由及法令依據:1. 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
2. 戶籍法第47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3.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 2項:前項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三十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籍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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