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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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台灣同學會總則第一版確定稿(若大家有意見請在一月二十八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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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 00:5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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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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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討論區之主版主暨子版主得因應其特殊需求,増訂各區專屬之規範,惟其不得牴觸本總則。
3.
管理人員在針對本論壇其他會員施行刪除貼文、封禁ID或其他處罰時,應當申明其理由。
4.
會員若不服管理人員之處罰,得向現任站長(leomartin21 / xbio)直接提出申訴。
5. 對站長之申訴,得提交所有管理人員共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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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1-24 20:13:1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immanuel 於 2007-1-24 19:55 發表
本總則缺乏明確條文規範站長與管理團體成員非管理行為的條文,這點我之前已經明確提出過,但卻未曾被認真討論。



你所提的問題 我跟SPRACHE有討論過
也請大家對此發表意見
希望大家多多發言
多多建議
發表於 2007-1-24 20:25:3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大家之前曾花了點時間討論過有關著作版權的問題,
基本上,違反著作權法的文章可以受第一條第三款裡的其他違法之文章」所規範,
所以除非有必要將細目也列入,不然暫時這樣放著也還可以。
發表於 2007-1-24 20:29: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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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8-25 23:06 編輯 ]
發表於 2007-1-24 20:51: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immanuel 於 2007-1-24 20:29 發表
[quote]
原帖由 Sprache 於 2007-1-24 20:13 發表
建議在第二條「管理規定」下加列一條款:
5. 對站長之申訴,得提交所有管理人員共同決定之。

提議修正為:對站長之申訴,得提交所有管理人員以公開方式共同決定之。 [/quote]
我之前想過的進行方式是:
由站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將「站長申訴案」交付到「版主站務討論區」內由所有管理人員來討論。
但是這樣的方式很難做到事前完全公開,頂多只能做到事後以會議記錄方式來公開。
若是這樣,個人之前所提的條款可改成:

5. 對站長之申訴,應提交所有管理人員共同決定之,且須對其他會員公開其審理結果。

immanuel覺得如何?

[ 本帖最後由 Sprache 於 2007-1-24 21:31 編輯 ]
發表於 2007-1-24 21: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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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07-8-25 2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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