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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租以抵充房租,是索回押金的好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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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8-25 11:04: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pocketsun 於 2019-8-25 16:56 編輯

有同學在台灣同學社群中詢問:房客不繳租以抵充最後幾個月的房租,是不是保障能向房東索回押金的好方法?

在採取這個做法之前恐怕還要三思。

房客在退租後所有的押金返還請求權與其所要支付的房租本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客並無押金返還請求權,無從以同種類之債相互抵銷的方式對房東加以主張。真正可以主張以押金抵充遲延未繳納租金的反而是房東,這也就是說: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僅出租人得主張抵充,承租人則無此權利。
如果遇到不嫌煩不直接以押金抵充租金,而願意耗費時間與心力向房客索討積欠租金,甚至不惜提起訴訟的房東,採取上述積欠租金做法的房客就要自己承擔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風險。面對貪心不要臉的爛房東,解決之道應該不是當個比爛房東更爛的爛房客。

與其先假設所有的房東都會不返回押金,所以自己先選擇變身成不肖房客,比較正當的做法還是先按照契約適時解約,並請求房東返回押金。在德國房東應何時返還押金法律中並未有明文規定,依照實務見解房東可保留押金的時間最長約六個月,以便在這段期間之內確認沒有隱而不顯損害。若真的發生房東不願返還押金,同學不妨透過大學或AStA提供的律師諮詢服務尋求法律協助,這樣有可能以較經濟的價格得到法律服務,且一般律師的作法是先對房東提出請求並試行合意解決的辦法,在這個範圍之內律師可能會將費用算入向對方請求的部分,所以同學有可能實際上不需要負擔額外的費用。與其冒著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風險,我以為還是不要選擇事前過度揣測,走一條合理也合法的路比較適當。當然也是有同學表示:提及對岸同學都這麼幹,但這不表示這是個適合在台灣同學之間推廣的辦法,我可以理解很多同學的出發點是想保障自己的押金可以退回,但如果這種做法漸漸在台灣同學的社群之中普及,長久以往對我們的聲譽又會有什麼不得而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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