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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在德國—德國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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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1 23:54: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德國路上撿到錢,一定要拿去警察局嗎?如失主前來認領,我可以得到報酬嗎?



《懶人包》
1. 撿到價值超過10€的東西才要送去失物招領中心
2. 失主如果來認領,可以跟他要5%或3%報酬
3. 6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歸拾得人所有

一、法律規定
德國民法第965條至第984條條文訂有關於遺失物的相關規定,其中第965條第1項及第2項特別規定:
第965條 【拾得人之通知義務】
(1)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2) 拾得遺失物者不知受領權人或不知其居所者,應從將拾得物及可對查明受領權人有關之重要情狀報告主管行政機關。拾得物之價值不超過十歐元者,無需報告。

依此規定,如果在德國撿到價值低於10歐元的物品或現金,是不用拿去失物招領單位的。而如果價值超過10歐元,則有義務交付給拾得地失物招領中心、當地地方政府或警察局。


二、拾得人之權利與義務
1. 未為通報之刑事責任
如果拾得遺失物價值超過10歐元且沒有向遺失物處理機構報告者,將構成刑法第246條侵占罪。


2. 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拾得遺失物者將遺失物送交至遺失物處理機構,失主認領後,拾得人可以依照遺失物價值不同請求不同程度之報酬:
・遺失物價值500€以下者,得請求遺失物價值5%之報酬
・遺失物價值超過500€者,則可請求3%之報酬
・除金錢可直接衡量價值者外,其他動產則依據該物品之一般價值判定價值

拾得人亦可跟失主協商報酬額度,或是放棄請求報酬之權利。
然而,如果遺失物在公家機關、大眾運輸工具被找到,拾得人只有在遺失物價值超過50€的前提下,得向失主請求上述報酬的一半(2.5%或1.5%)。


3. 無人認領遺失物之權利歸屬
遺失物經6個月無人認領者,該遺失物歸拾得人所有。此6個月的期間,如果遺失物價值低於10€,從拾得時間點起開始計算;​

實際運作流程:
1. 送交遺失物還節
撿到遺失物->判斷價值
狀況a. 低於10€:不用向遺失物處理機構報告,6個月後所有權歸拾得人
狀況b. 高於10€:須向遺失物處理機構報告->等待有無人認領

2. 失主認領環節
狀況a. 6個月後無人認領:遺失物所有權歸拾得人
狀況b. 失主認領->以價值認定報酬額度

3. 請求報酬環節
狀況a. 遺失物價值500€以下:得請求5%報酬
狀況b. 遺失物價值超過500€:得請求3%報酬
狀況c. 在機關或大眾運輸撿到的遺失物:依500€分界線分別可以請求2.5%及1.5%報酬


三、結語
其實德國法律規定的意思,就是叫市民如果撿到價值10€以下的遺失物,不要來吵我,直接「拾金而昧」就好,不報告也不交出來不違法(德國遺失物處理機構不想管),但是失主可以向拾得人(占有人)在6個月內請求返還物品,超過拾得人可以拒絕返還。
反之如果撿到價值超過10€的物品,才需要「拾金不昧」。這邊建議最好把東西交到遺失物處理機構,如果失主現身,則可以請求報酬;如果無人認領,物品6個月後歸拾得人所有。

當然如果怕事,撿到東西不論價值選擇都送去遺失物處理機構,但是很可能因為價值過低被警察、公務員或辦事員白眼而消極處理。


希望以上介紹能幫助到大家在德國生活


圖:筆者在漢堡中央車站撿到錢,警察嫌棄價值過低愛理不理,真的是漢堡錢淹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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