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到德國也N年了,一直住在WG裡,也一直跟室友相處愉快.
這次卻踢到鐵板,碰到一個超難搞的室友.所以下定決心另覓住處,也順利搬出來了.
但我今天問他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回房子押金時(他是主承租者,我是二房客).他說他要先等2010年的水電帳單出來,扣掉要多補的部分(因為他認為上個冬天一定要補交雜支).然後再扣押一部份預留為2011年的雜支(他又預設我一定要補交,但我常常出差根本很少在家,而且又是夏天!)
我的問題是,我看到的法規是他最多可以扣住我的押金六個月.先結算2010年的雜之我可以接受.但他有權利再扣押一部份金額預留一年以後才會出來的2011年帳單嗎????
請有經驗的各位提供我一下意見~
謝謝大家~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