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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0-29 15: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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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國建築師養成教育
1.德國高等教育
根據德國基本法第7條規定,德國之教育採地方分權制,教育文化權屬於各邦,教育法規及教育行政為各邦教育廳的職責。高等教育分為大學(Universität、含工業大學Technische Hochschule)、教育學院(pädagogische Hochschule)、音樂學院、藝術學院及高等專科學院(Fachhochschule)。大學校院均採學期制(一年分為兩學期),惟無年級與班級制度,在修讀課程上既無學分制度亦無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區分,學生在修讀課程上僅有雙主修或一主修雙副修之區別,部份理工科系則為一主修及其他與主修課程相關之必選修課。課程均僅分為基本課程(Grundstudium)及主要課程(Haupstudium)兩部份。一般而言,修畢基本課程通過考試,可獲頒一證明(Vordiplom 或Zwischenprüfung),並進而修讀主要課程。修讀主要課程期間,學生均依各人興趣及日後研究重點或方向選讀必修及相關課程。修畢主要課程中之必修課程並獲得成績後撰寫畢業學位論文。論文審查通過後報名參加學位考試(筆試及口試),考試通過則獲頒畢業學位(Diplom或Magister)。修業年限方面,一般僅作至少須修讀8學期之規定,惟一般德國學生修讀大學校院畢業之平均修業年限為10至11學期。
2.大學建築教育
德國大學一般均由國家辦理,不同學校間之建築教育較能避免水準高低不一與良莠不齊現象;另德國建築教育並未配合市場需求限制入學人數,惟通常申請入學人數遠超過大學校院招生名額,入學條件極為嚴格,2004/2005年冬季學期建築相關課程註冊在學學生數為52,600人,畢業人數為8,451人(見下表)。
課程類別 建築 室內建築 景觀建築 都市規劃 合計
註冊在學學生人數 37,416 3,705 7,248 3,931 52,600
畢業人數 5,984 655 1,272 540 8,451
申請進入大學建築課程者,必須已經完成合計13年之基礎教育與中學教育,修業期限規定為10學期,惟實際上平均修習10至14學期時間,畢業取得之學位為Diplom-Architektur,我國承認相當於碩士學位;另申請進入學院建築課程者,必須已經完成合計12年之基礎教育與中學教育,修業之期限規定為8學期,畢業取得之學位為Diplom-Architektur,FH,我國承認相當於學士學位。
建築課程大採講座式,在性質上屬「專門技術課程」,,學校的課程內容設計以及執行過程相當嚴謹,學校原則上是職業技術的養成教育,具有專業職業認證性質,課程分為基本課程(Grundstudium)及主要課程(Haupstudium)兩部份,一般包括有 等課程。
建築課程重視實務課題,建築教育界與職業界關係密切,大學建築系教師屬公職人員(BEAMTEN)有固定編制,出缺時,一般均公開由實務界遴聘優秀的建築師,許多建築師身兼大型建築設計事務所負責人及大學教授兩種身分。爰學校內的授課者,一般均具有充份之業界經驗,訓練的課程都是很實際的案例,另大學通常在開始課程前或課程進行中在建築相關企業或建築師事務所進行實習Pratikum;學院則通常包括2學期的實習課程。
3.德國高等教育改變對建築教育影響
歐洲國家教育學制為了與國際接軌,並增加學生在國際上競爭力,1999年歐洲29國教育部長通過「波隆那宣言」(The Bologna Declaration),推動各國高等教育學程與學位一致化,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階段採用學士-碩士兩階段制,及其實際施行所需的學分制度(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 ECTS)、Diploma Supplement(歐盟國家一致的畢業學位證明文件,為了因應職業資格證件所設置,內容描述所取得學位及其所具備之資格,使本國及國際間對該學位之學術價值及等級更容易評定)及學程認證機制等,並期於2010年普遍實踐宣言中所決議事項。
德國自2002年起開始導入新學制,學士學程修業期間為6至8學期;碩士學程為4至6學期,如連續修習者不超過10學期。學士學程應取得學分數為180至240,碩士學程為60至120個學分。截至2005年夏季學期,德國各大學校院已經導入學士-碩士學程,佔全德國大學校院總學程26%。目前新舊制度並存,至於舊學制基本上將在2010年完全被取代;因德國高等教育享有獨立自主權利,新學制對建築師養成教育之影響,建築師公會表示與大學間正進行協商,公會建議大學之建築教育包括至少4年之理論課程加上1年之實習,作為將來執業建築師之教育條件。
[ 本文最後由 dank21021 於 2007-10-29 15:4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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