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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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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7 08:13: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aken802001 於 2022-10-27 08:14 編輯

德國資訊速報-十月號:
種族歧視的刑事法律責任亞洲人在德國遇到清槍窮的心得分享
一、遭遇概述
今年筆者前往慕尼黑參加睽違數年的啤酒節,然後卻不幸遭遇種族歧視的故事,以下跟大家分享:
在某一個啤酒節帳篷內,筆者剛喝完一杯準備離開,這時迎面走來幾個人,有一位突然面對著筆者就說出歧視用語“Ching Chang Chong“。基於在國外面對過諸多考驗,碰到困難不退縮的心態,自然不能跟種族歧視仔低頭。於是上前詢問他到底在說什麼,我聽得很清楚。對方一開始發現來者沒在怕,就龜縮起來,原本開口閉口講德語,現場轉換成英語聲道,開始避重就輕,說那是他在叫後面的一位朋友。笑話!其他旁邊幾位友人便開始打圓場,有幾個開始向筆者說起聽不懂的語言(推測是瑞士德語)。歧視仔被筆者牢牢釘著無法脫身,發現逃避話題也無法裝死。只好開始否認說自己什麼都沒有做。幾分鐘後帳篷保安人員到場,詢問事實經過後提問筆者希望如何解決。在經過筆者要求,當事人向筆者道歉後,化解衝突,和平收場。
在巴伐利亞邦內搭乘類火車轉乘過程中,已經找好位子準備坐下的筆者,聽到後面兩位年輕人嘰哩咕嚕地討論著什麼。由於音量頗大,沒有辦法忽略。他們首先在聊司機跟車掌小姐的來歷。因為此二人(司機跟車掌小姐)似乎都使用斯拉夫語系的語言在溝通。其中一位德國年輕人說「他是在說俄羅斯語吧」。隨後,他們開始討論筆者「那你覺得他是日本人嗎?」「不知道欸,不然你可以跟他說中文試試看啊,講個Ching Chang Chong」又遇到這種種族主義人士,筆者轉過身,絲毫沒有客氣的一把揪住說出清槍窮的男子衣領,警告“keine Diskriminierung erlaubt, ok?“(歧視是不允許,好嗎?)這位德國人好像沒有想到會被當頭棒喝,嚇都嚇傻了連忙道歉。旁邊的友人也惦惦的不說話。頭低低地往後找位子坐。在觀察到該男字的友人早他幾站下車,該男子與筆者同站下車後戰戰兢兢、畏畏縮縮地離開車站,希望他以後不會再說出歧視的言語了。
二、德國法律規定
(一)現行規定
當前德國刑法對於種族歧視的處罰規定並不完全。德國刑法典第130條第1項第1-2款僅規定對特定種族為仇很、暴力等行為;或以咒罵、兇暴行為或污衊行為侵害特定族群之人性尊嚴,而對公共安寧造成侵害者,處三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目前的規定必須造成公共安寧被干擾,普遍被認為保障各族群的力度不足。而實際法律案例中,德國既沒有發生因為歧視華人所構成之刑事案件,也還沒有因種族元素成立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犯罪。
(二)德國刑法典第192條a修正案
針對法規範不足之部分,德國法務部打算推出刑法第192條a之修正案,將針對個人因國籍、族裔、宗教、身心障礙或性傾向而為之侮辱、誹謗以及其妨害名譽之行為納入處罰規定。特別是針對網路上種族歧視之言語,也將被一並納入管制。
草案預計課處行為人最高兩年之有期徒刑或罰金。
該草案正在內閣委員會中討論。
三、比較法:奧地利及瑞士刑法
(一)奧地利刑法第283條第1項
比較德國規定,奧地利刑法對「仇恨或煽動行為」(Verhetzung)之規定,包含對教堂、宗教團體的暴力行為或因特定種族、膚色、語言、宗教、世界觀、國籍、族裔、性別、年齡或性傾向族群而為之仇恨行為,將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對種族歧視之適用範圍較為完整,所構成之保障也較足。
(二)瑞士刑法第261條bis
瑞士刑法對此也有較為完善之規範。其中第261條bis規定針對種族、族裔、宗教或性傾向所為之公然仇恨或歧視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條文內將歧視行為明確納入處罰規範,而不需要使用誹謗侮辱或其他過渡條款將種族歧視行為進行解釋,以符合各該條文之禁止行為。
結語:
種族歧視行為的理由可能很多元。也許是因為無知或無聊,也有可能是因為經濟壓力生活環境等的影響。但無論如何,這都不構成合理進行歧視之原因。身為在德國相對少數的我們,也沒有義務要容忍當地人或其他人因為種族等因素對我們進行的歧視。
也許面對歧視行為當下,我們可以當作沒看到,或是置之不理,但其實這都是在助長他們繼續下去的柴火。當一個人嘗試歧視行為,並沒有遭到制裁,而是食髓知味,發現亞洲人好欺負,之後就會有更多人無所畏懼地張牙舞爪。時間一久,亞洲人軟弱怕事的理解跟認知會在他們腦中根深柢固。所以,面對歧視最好的做法,就是適度表達該行為的不當,最好是讓行為人得到應有處罰,才能制止此種概念的蔓延。非洲族裔的人們在對抗種族歧視的過程中對N開頭的字極力反抗,某種程度使其他族群不再對他們如此稱呼。如果我們對因亞洲臉孔、華語音調等素材的歧視作為視若無睹,恐怕只會助長歧視歪風。
最後,筆者有一句話想要送給在國外打拼的各位海外遊子:
學習法律,是為了跟別人講道理;健身,是為了讓別人跟我們講道理。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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