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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室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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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6 17:13: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幾個月發表過關於室友不繳房租的問題,
現在他已經搬走,但是他的房間是空的,也就是說當初是大家口頭說要負責找到接房間的人,
但是沒有履行義務結果房東也沒說話,之說她還是要照拿這間公寓該付的租金.
我們當時有跟房東提請她對那位劣質室友提告,
她說因為我們是四個人共同簽約,所以她只可以對我們四個人一起提告.
請問這樣的情形還有甚麼解決辦法嗎?
加上我們其他三個人都還是學生,如果要提告的話有免費律師之類的嗎?
真的是覺得很不甘心,然後房東也是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她為什麼不去煩那位劣質的房客而是煩我們這些乖乖繳錢的學生?
那位劣質的房客都賺錢有收入,難道不可以強制從他薪水裡面扣錢嗎??
不想因為他賴皮到最後我們大家得幫他付錢(因為太多了,要1000歐元了)所以請大家幫幫忙.看有甚麼辦法可以讓這個壞傢伙付他該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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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an47 + 1 我只能建議你,下次不要和人合簽契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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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6 18: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你可以證明那位房客才是該負責繳那間房間的房租的人的話,那就告吧!
反過來說,如果你可以證明你們不需要負責繳那間房間的房租,那你們就算被告也不怕。

怕只怕最後的文件證明是"你們"得要負責找另一位房客或負責繳那間房租,那就真的不用問律師了,直接問房東私下便宜點和解吧!

跟當地人或學校問問看有沒有推薦的律師吧?廣告單翻翻也可以啊?
有的時候學校會推薦律師給學生便宜優惠之類的。  

備齊相關文件(合約和繳房租證明等等),跟房東一起去找律師,把所有的事情說清楚,你們不一定得要一起被告。
如果運氣好的話,你們只需要負擔律師諮詢費(個人的經驗是100到200歐元)。

祝你一切順利啦~

[ 本文最後由 Lytitia 於 2011-7-26 18:15 編輯 ]
發表於 2011-7-26 23: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有些大學裡面有提供免費的義務律師幫學生作口頭諮詢,
或許可以先查一查貴校有沒有這種服務,有的話,先備齊文件向義務律師諮詢看看,
或許不用花錢就解決了。
至於到底是不是一定得四個人一起告,必須看你們當初的契約約定內容而定,
不知道你們當初簽約四個人共同簽約是怎樣的簽法?
如果約定四人互負連帶責任或者有其他類似約定,那就不太樂觀了;
但如果只是四個人都具名簽約,但契約中約明每位承租人只負責自己部分的房租等等之類的話,
最後應該就沒事,只是要跑法院本身或常常跟房東吵來吵去就是一種很煩的事....
至於當初口頭說要負責找到接房間的人這件事,理論已經足夠成為一種補充契約的約定了,下次還是別亂答應比較好,即使是口頭的也一樣....
祝好運!
 樓主| 發表於 2011-7-27 16:58:2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是四個人共同向房東租房子,所以是四個人在同一份合約上面.
我之前有問過房東關於房租的問題,他就說只要在契約上的人就要有支付房租的責任,
等於是你搬走的人得找到接你合約部分的人才算是真正離開這個契約,
所以當初我入住就是接一位a小姐的房間,那那位a小姐就正式離開這份合約.
所以現在那位劣質房客儘管已經搬走,但是名字還是在合約上,因為他並沒有找到接他合約的人.
事發後我有打過電話給房東詢問,要搬走的人是否要對自己的房間負責,就是說在他找到接房間的人之前是否還是要付房租,他的答案是對,這段我有錄音下來.

只是說我們房東很怪的一點,他一直強調我們是四人合租,他只管每個月總共有沒有收到810歐元,不管房子裡剩幾個人.
但是從以前到現在我們都是四人各自繳自己房間的部分,所以這也是當初我們收到房東來信說有人沒付錢叫我們要負責時,才很傻眼,因為各自付的也監督不到其他人.
房東就說他只管他每個月是否有收到正確的錢,剩下的就是我們跟那位劣質房客的問題,要告那位房客是我們的問題.
也就是跟我們說,我們無論如何就是要把那筆款付清,我們先墊然後再去告那位房客.
但是他積欠了很久,我們也沒有那個錢呀!
就覺得太欺人太甚了...
房東從頭到尾都知道誰才是沒付錢的房客,這是讓我最看不過去的就是房東是最有權力的卻龜的跟甚麼一樣,
為了節省自己方便來敲詐我們這些守本分的學生...

房東沒辦法一起去找律師耶..因為他是在hanover...

我想我會尋求法律途近,想請問如果我花錢請律師,如果贏了可以要求對方把我的律師費一併付清嗎?
發表於 2011-7-27 18:1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你們與房東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不是房東口頭說了算,而必須看你們真正簽的契約書面上面怎麼約定,
除非他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們都同意他口頭提出的契約履行方式,所以重點在於『契約書上面怎麼約定』,這才是爭執的關鍵。
在不知道契約實際上怎麼簽訂之前,我個人是不太相信契約也會約定「得找到接你合約部分的人才算是真正離開這個契約」這種條款,
因為這種條款對承租人太過不利,承租人有可能因為找不到後手而一輩子被綁約,這實在是太扯了,
即使真的如此約定,也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這條約定是對契約一方顯失公平而無效。
依據你的描述,房東對你們的主張比較像是連帶責任的約定,
也就是說你們四位房客互負連帶給付租約的責任,如有其中一位沒付房租,其他人必須先代為給付,然後再自己去向未繳租的房客求償。
不過這種連帶責任也不是自己說了算,如果租約根本沒有明文約定的話。

就你的情形我看起來像是出租人跟承租人雙方對於租約內容認知有差異,
如果儘快把租約內容釐清,應該就能順勢解決,
因此目前建議你儘快找位律師把你們的契約看清楚,看契約究竟怎麼約定的比較重要,
一旦律師認定契約約定內容與房東所述不符,再請律師發信函給房東吧,
這樣應該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至於在德國律師費用能不能一併求償,我個人就不太清楚,我只知道在台灣是不可以的。
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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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itia + 2 果然是高手 回答得很清楚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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