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制訂公佈實施至今已過了二年多
我個人認為的確可以按照大王的建議
檢討公約是否有窒礙難行或有待補充之處並匯集眾議修訂之
關於站長是否有權力(不是權利)查閱會員個人資料一事
我個人認為為了維護論壇秩序、澄清真實輿論
如果察覺可能有人利用分身攻擊他人或干擾站務
站長當然有必要查明真相並做出適當處置
因此重點不在於是否賦予站長查分身的權力
相反地這應該是站長的職責才是
或許有人認為查閱會員個人資料(IP)是侵犯個人隱私
但查明是否有分身與侵犯個人隱私根本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公約第十三條雖然明文規定站長對會員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但是這無論如何推不出站長不可查閱會員個人資料的結論
或許有人認為凡是公約沒有規定的事項站長就沒有權力做
但這只會嚴重打擊站長積極管理站務的意願
更有可能成為站長消極不處理站務的藉口
更何況限制站長查閱會員資料根本在技術上做不到
除了上述問題外
還可以將論壇成立至今發生過的、有足夠共識與判例的干擾或破壞論壇秩序的言行
斟酌適當罰則,明文規定至公約中
使站長在裁決量刑時有明確的依據,避免無謂的爭議
不過這不適合在這個討論串討論
我建議由站長出面邀集有法學專長的同學主持這項討論
至於討論時間之起始可由站長自行決定
但建議以足夠充分討論為考量因素
[ 本文最後由 immanuel 於 2010-3-14 23:3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