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台灣同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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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公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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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0 12: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鑑於本論壇會員人數急速擴張,且大家對新增超級版主已有共識,因此我將在全德國台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上提出本論壇的公約修正案,然後由所有的與會會長審核同意
我只有小幅修正,以下是修正後的版本,劃線部分是修正內容,請大家過目並提供建議至10月13日星期一晚上,我彙整後最後的版本於10月17日帶至柏林,謝謝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西元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制定公布全文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西元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第一次修正公布全文十六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名稱)
德國灣同學會論壇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之制定係為維護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網站(以下簡稱本論壇)之秩序,以利本論壇之永續經營。

第二條
(論壇之定位及宗旨)
本論壇係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西元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柏林召開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所成立,由留德臺灣學生全體為主要對象,得接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經費補助與指導之自治的公共事務網站,使用繁體中文為中文介面,以作為提供留德相關資訊的交流平台,強化留德臺灣學生間之互助合作與向心力。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公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一切在本論壇正式註冊,使用特定用戶名(以下簡稱ID)及密碼之人(包括註冊會員、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與榮譽會員)。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超級版主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三、技術站長:依本公約設置,負責本論壇之軟體維修、技術支援行政站長及其它相關事宜之會員。
四、行政站長:依本公約設置,統籌本論壇之行政管理事項,並負責技術站長及版主職掌以外事務之會員。
五、超級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所有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六、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特定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七、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八、發言:發表之個人文件、簽名檔附加檔案、轉貼及連結。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種類)
會員種類區分為以下各款
一、註冊會員:積分在050之間的會員
二、初級會員:積分在50200之間的會員
三、中級會員:積分在200500之間的會員
四、高級會員:積分在5001500之間的會員
五、金牌會員:積分在15005000之間的會員
六、元老會員:積分在5000以上的會員
七、榮譽會員:對本論壇有具體特殊貢獻的會員,得經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召開版主會議審議,同意後授與其頭銜。惟其不得享有任何管理人員之權限。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註冊時,提供個人正確資料,ID不得選用猥褻、辱罵或明顯商業廣告行為之字眼。
②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與編輯、刪除其發言之權利。但經管理人員依本公約收入本論壇精華區之文章者,不在此限。
③會員以中文發言者,應使用繁體中文。
④會員發言應以申述事實或個人觀點為原則,嚴禁人身攻擊或散布謠言。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違反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之情事。未經原發言會員同意,不得轉載其圖文於本論壇外,亦不得將其圖文從事商業行為以圖利個人他人。
⑤會員發言除簽名檔外,禁止在同一版面或不同版面上重複相同之發言。惟發言內容或目的同時符合不同版面之主旨者,不在此限。
⑥會員發言除在打工資訊討論區、二手物流區之外,不得進行商業廣告行為。但單純提供消費資訊者,不在此限。
⑦會員嚴禁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軟體。

第三章
站長

第六條
(站長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
二、在德國求學(持有德國各大學或學院學生證)之學生或已在德國完成學業之學人。
三、居住地在德國。

第七條
(站長之任期及選任)
①站長任期為年,得連選連任。
站長任期屆滿前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榮譽會員、監察人及管理人員投票直選產生。若是同額競選,贊成票不得低於反對票。若是多人參選,最高票者當選。

第八條
(站長之辭職)
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監察人,由其公開徵求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第九條
(站長之解任)
①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五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監察人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監察人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站長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週內議決之。
③站長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監察人公開徵求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代理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解任程序準用之。

第十條
(站長之職務代理)
站長之一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另一位站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站長之決定權)
站長在不影響本論壇正常運作(如每月流量、磁碟空間、運行速度等)之情形下,可自行決定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站長可自行決定會員所提出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之建議,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③若會員五人以上認前項建議涉及會員權益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不應實施者,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並提出具體理由,站長應即暫停實施該項建議,並交由全體會員討論至原實施日期之後的週表決。表示反對之會員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具體理由者,視為未表示反對。

第十二條
(站長之報酬)
站長於任期內得按月向監察人領取站務管理報酬。
如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或被解任,其辭職或被解任該月之報酬應依所剩天數之比例歸還監察人,由其轉交代理站長。

第十三條
(站長之保密義務)
站長對於會員網路位址(以下簡稱IP)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求學背景或其他個人資料負有維護保密之義務。未經會員同意,不得於本論壇公開、修改與刪除,並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站長卸任後亦同。

第四章
超級版主



第十四條
(超級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超級版主二至五名。超級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十五條
(超級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超級版主由行政站長任命,其任期與行政站長同。


第十六條
(超級版主之辭職)

超級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任命繼任人選。


第十七條
(超級版主之解任)

超級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最遲於二週內自行議決之。
超級版主經行政站長議決解任後,由行政站長任命繼任人選。


十八
(超級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超級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所有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備份並敘明其理由。
超級版主得於所有版面調解紛爭
超級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所有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超級版主宜於一定時間後,對所有版面之新增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
超級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五章
版主

第十九條
(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於各版面設版主一至二名,各版面之版主得兼任其他版面之版主。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二十條
(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①版主無任期限制。
②有意願擔任版主之會員,以真實姓名向行政站長申請為版主,其申請得依其意願公開或私下為之,行政站長得依事實需要確定其真實身分。但地區同學會之版主,應由該地區之會員擔任。
③二人以上會員申請擔任相同特定版面之版主時,提出申請時間為先者,優先擔任之。申請時間相同或不能辨別時間順序者,由行政站長協調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二條
(版主之解任)
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版主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週內議決之。
版主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行政站長於本論壇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三條
(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其所屬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備份並敘明其理由。
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因應個別需求增訂專屬之規範,惟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公約。
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調解紛爭
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其所屬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版主宜於一定時間後,對其所屬版面之新增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
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二十四條
(版主會議)
版主會議由行政站長或監察人依本公約召開。
②版主會議所在版面限管理人員及監察人閱讀及發言,該次版主會議討論之當事人得於會議開始時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當事人為一般會員時,應由技術站長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管理人員相同,以利其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並將其權限回復。當事人為管理人員時,在陳述一次意見後,應自行遵守上述限制,如經證實其違反上述限制,技術站長應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一般會員相同。
③版主會議之會議記錄(發言與回應之討論序列)應於會議達成決議後公開。公開會議紀錄之方式,得將討論序列移動或複製於公開的站務問題回報區,或其他具有相同公開效果之方式。

第六章
監察人

第二十五條
(監察人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監察人一名,其資格適用站長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監察人之任期及選任)
監察人任期為年,得連選連任。
②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之。

第二十七條
(監察人之辭職)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代理人選,由行政站長召開版主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
(監察人之權利與義務)
①監察人之權限設置應等同於超級版主。
②受理會員之陳情,調解站長與會員之間的紛爭,必要時得召開版主會議裁決。
③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
④代表本論壇接洽必要之贊助事宜,並負責所得贊助之收支。
⑤每半年應於本論壇公布經費收支明細表,公布前應經站長確認無誤。
代表本論壇與網路公司簽約。當有危及本論壇營運之原因存在時,應立即通知網路公司封鎖網路空間。

第二十九條
(監察人之交接)
①監察人於交接時,須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並由行政站長擔任監交人。
②前、後任監察人與行政站長三方審核財務無誤後,均應簽名,以示負責。

第七章
懲罰方式及救濟程序

第三十條
(懲罰方式)
①本論壇設有以下三種基本懲罰方式:禁止會員發言(以下簡稱禁言)、取消會員資格(以下簡稱封禁ID)及封鎖IP。行政站長在不違反本公約之情況下,得自行規定其他較輕微之懲罰方式。
②會員違反本公約者,行政站長應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其改善或停止該發言,必要時並得於備份該頁面資料後刪除該發言。
③前項情形經通知仍無意改善或停止者,行政站長得與技術站長及該違反本公約發言所在版面之版主討論後,對該會員禁言一定期間或封禁ID
④如有明顯證據證明該會員於受前項處置後,仍利用其他ID繼續使用本論壇者,必要時得封鎖IP。

第三十一條
(救濟程序)
會員不服本公約第三十條之處置者,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行政站長表示異議。行政站長於收受異議後,應立即將該異議轉知其他管理人員,並召開版主會議討論、議決原處置是否符合本公約。
②如經版主會議議決維持原處置,行政站長應將議決結論告知前項表示異議之會員。如版主會議議決反對原處置,行政站長應立即取消原處置,並代表參與原處置決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如表示異議之會員不服前項版主會議之決議,應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項向監察人提出陳情,具體指明前項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
④如前項陳情經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召開之版主會議,議決認定前次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監察人應通知行政站長立即取消原處置,行政站長並代表參與前次版主會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免責聲明)
①本論壇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
②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而取得之資訊及建議,本論壇不保證其正確性。
③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下載之任何資料,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害,會員應自行承擔。
會員之發言由該會員負責,本論壇不為任何會員之發言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廣告)
①本論壇非營利網站,不加掛任何商業性質之廣告。
②本論壇除接受臺灣官方之經費補助外,得接受任何私人或團體非商業性質之捐款及贊助。

第三十四條
(公約之修改)
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②前項之提議人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得撤回其提議。

第三十五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論壇所涉爭訟適用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
本公約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文最後由 Koenig 於 2008-10-10 13:32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5現金 +44 收起 理由
wang.hurh + 15 感謝大王啊!
Gwen + 10 大王厚篩蕾阿~~
ja0717ck + 10 很詳細阿
mmarta + 4 辛苦了!
immanuel + 5 辛苦了~

查看全部評分

發表於 2008-10-13 19:04:30 | 顯示全部樓層
先謝謝大王的辛勞,擬出新的修改條文.

在看過之後,有幾點個人意見,也請其他會員們不吝發表意見~

1.第四章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本條文之意是否為站長必須一定要在上任的同時任命超級版主呢?

2.第十六條:如果有超級版主因故辭職或被解職,一定要補足規定的人數嗎? 或是可以由站長權衡不補?

3.第十八條第四款:此條文和目前主版主的職責重複,是否可更改為超級版主協助管理其他目前無主版主的版面?

評分

參與人數 1短評 +1 收起 理由
wang.hurh + 1 我也有與夏洛特 1,2 點相同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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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4 10:30: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由 Charlotte 於 2008-10-13 20:04 發表
先謝謝大王的辛勞,擬出新的修改條文.

在看過之後,有幾點個人意見,也請其他會員們不吝發表意見~

1.第四章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本條文之意是否為站長必須一定要在上任的同時任命超級版主呢?

2.第十六條:如果有超級 ...


個人認為,在為避免前朝餘孽喔不...
在我的認知是,超級板主其設置,是在於輔助站長行使管理權力,為此,
在行政站長上任後,權衡超級板主設置人數以及人選,而加以任命,可能是比較適當。

此外在第十八條第四款的部分,個人認為,超級版主除了協助管理其他目前無主版主的版面外,
對於現存既有主版主或者子版主的版面,在其兩者管理權力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因素而無法有效行使的情況下,也于以協助管理。
才能真正達到超級板主設置的目的。

個人淺見,希望所有會員能多加討論,謝謝
發表於 2019-2-7 21:04: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at 於 2019-2-7 21:07 編輯

這是當年修正案的討論版,第一次修正完的正式版本是在原2007年10月那原始帖修改。那帖才是公約,不是這帖耶~
發表於 2019-2-7 23:49: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cketsun 於 2019-2-8 17:28 編輯
cat 發表於 2019-2-7 21:04
這是當年修正案的討論版,第一次修正完的正式版本是在原2007年10月那原始帖修改。那帖才是公約,不是這帖耶 ...

我之前有把公約存成Word檔,複製過來供您參考,我看內文是一致的。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西元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西元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第一次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六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名稱)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之制定係為維護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網站(以下簡稱本論壇)之秩序,以利本論壇之永續經營。

第二條
(論壇之定位及宗旨)
本論壇係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西元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柏林召開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所成立,由留德臺灣學生全體為主要對象,得接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經費補助與指導之自治的公共事務網站,使用繁體中文為中文介面,以作為提供留德相關資訊的交流平台,強化留德臺灣學生間之互助合作與向心力。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公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一切在本論壇正式註冊,使用特定用戶名(以下簡稱ID)及密碼之人(包括註冊會員、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與榮譽會員)。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超級版主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三、技術站長:依本公約設置,負責本論壇之軟體維修、技術支援行政站長及其它相關事宜之會員。
四、行政站長:依本公約設置,統籌本論壇之行政管理事項,並負責技術站長及版主職掌以外事務之會員。
五、超級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站長管理本論壇所有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六、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特定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七、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八、發言:發表之個人文件、簽名檔、附加檔案、轉貼及連結。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種類)
會員種類區分為以下各款:
一、註冊會員:積分在0到50之間的會員。
二、初級會員:積分在50到200之間的會員。
三、中級會員:積分在200到500之間的會員。
四、高級會員:積分在500到1500之間的會員。
五、金牌會員:積分在1500到5000之間的會員。
六、元老會員:積分在5000以上的會員。
七、榮譽會員:對本論壇有具體特殊貢獻的會員,得經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召開版主會議審議,同意後授與其頭銜。惟其不得享有任何管理人員之權限。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①會員註冊時,應提供個人正確資料,ID不得選用猥褻、辱罵或明顯商業廣告行為之字眼。
②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與編輯、刪除其發言之權利。但經管理人員依本公約收入本論壇精華區之文章者,不在此限。
③會員以中文發言者,應使用繁體中文。
④會員發言應以申述事實或個人觀點為原則,嚴禁人身攻擊或散布謠言。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違反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之情事。未經原發言會員同意,不得轉載其圖文於本論壇外,亦不得將其圖文從事商業行為以圖利個人或他人。
⑤會員發言除簽名檔外,禁止在同一版面或不同版面上重複相同之發言。惟發言內容或目的同時符合不同版面之主旨者,不在此限。
⑥會員發言除在打工資訊討論區、二手物流區之外,不得進行商業廣告行為。但單純提供消費資訊者,不在此限。
⑦會員嚴禁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軟體。

第三章
站長

第六條
(站長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
二、在德國求學(持有德國各大學或學院學生證)之學生或已在德國完成學業之學人。
三、居住地在德國。

第七條
(站長之任期及選任)
①站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②站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榮譽會員、監察人及管理人員投票直選產生。若是同額競選,贊成票不得低於反對票。若是多人參選,最高票者當選。

第八條
(站長之辭職)
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監察人,由其公開徵求或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第九條
(站長之解任)
①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五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監察人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監察人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站長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二週內議決之。
③站長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監察人公開徵求或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④代理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解任程序準用之。

第十條
(站長之職務代理)
站長之一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另一位站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站長之決定權)
①站長在不影響本論壇正常運作(如每月流量、磁碟空間、運行速度等)之情形下,可自行決定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②站長可自行決定會員所提出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之建議,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③若會員五人以上認前二項建議涉及會員權益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不應實施者,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並提出具體理由,站長應即暫停實施該項建議,並交由全體會員討論至原實施日期之後的二週表決。表示反對之會員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具體理由者,視為未表示反對。
④行政站長具有超級版主之任命及解任權。

第十二條
(站長之報酬)
①站長於任期內得按月向監察人領取站務管理報酬。
②如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或被解任,其辭職或被解任該月之報酬應依所剩天數之比例歸還監察人,由其轉交代理站長。

第十三條
(站長之保密義務)
站長對於會員網路位址(以下簡稱IP)、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求學背景或其他個人資料負有維護保密之義務。未經會員同意,不得於本論壇公開、修改與刪除,並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站長卸任後亦同。


第四章
超級版主

第十四條
(超級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得設超級版主一至五名。超級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十五條
(超級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超級版主之人選及人數由行政站長自行決定。其卸任日期與行政站長同。

第十六條
(超級版主之辭職)
超級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得任命繼任人選。

第十七條
(超級版主之解任)
①超級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最遲於二週內自行議決之。
③超級版主經行政站長議決解任後,得由行政站長任命繼任人選。

第十八條
(超級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①超級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所有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知會相關版面之版主、備份及敘明其理由。若超級版主與相關版面之版主意見衝突時,則交由行政站長裁決。
②超級版主得對所有無版主版面之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必要時得對所有有版主版面之文章協助管理,但應先行知會相關版面之版主。若超級版主與相關版面之版主意見衝突時,則交由行政站長裁決。
③超級版主得於所有版面調解紛爭。
④超級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所有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⑤超級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五章
版主

第十九條
(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於各版面設版主一至二名,各版面之版主最多得兼任其他二個版面之版主。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二十條
(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①版主無任期限制。
②有意願擔任版主之會員,應以真實姓名向行政站長申請為版主,其申請得依其意願公開或私下為之,行政站長得依事實需要確定其真實身分。但地區同學會之版主,應由該地區之會員擔任。
③二人以上會員申請擔任相同特定版面之版主時,提出申請時間為先者,優先擔任之。申請時間相同或不能辨別時間順序者,由行政站長協調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二條
(版主之解任)
①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版主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二週內議決之。
③版主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行政站長於本論壇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三條
(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①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其所屬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備份並敘明其理由。
②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因應個別需求增訂專屬之規範,惟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公約。
③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調解紛爭。
④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其所屬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⑤版主宜於一定時間後,對其所屬版面之新增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
⑥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二十四條
(版主會議)
①版主會議由行政站長或監察人依本公約召開。
②版主會議所在版面限管理人員及監察人閱讀及發言,該次版主會議討論之當事人得於會議開始時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當事人為一般會員時,應由技術站長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管理人員相同,以利其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並將其權限回復。當事人為管理人員時,在陳述一次意見後,應自行遵守上述限制,如經證實其違反上述限制,技術站長應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一般會員相同。
③版主會議之會議記錄(發言與回應之討論序列)應於會議達成決議後公開。公開會議紀錄之方式,得將討論序列移動或複製於公開的站務問題回報區,或其他具有相同公開效果之方式。

第六章
監察人

第二十五條
(監察人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監察人一名,其資格適用站長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監察人之任期及選任)
①監察人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②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之。

第二十七條
(監察人之辭職)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代理人選,由行政站長召開版主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
(監察人之權利與義務)
①監察人之權限設置應等同於超級版主。
②受理會員之陳情,調解站長與會員之間的紛爭,必要時得召開版主會議裁決。
③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
④代表本論壇接洽必要之贊助事宜,並負責所得贊助之收支。
⑤每半年應於本論壇公布經費收支明細表,公布前應經站長確認無誤。
⑥代表本論壇與網路公司簽約。當有危及本論壇營運之原因存在時,應立即通知網路公司封鎖網路空間。

第二十九條
(監察人之交接)
①監察人於交接時,須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並由行政站長擔任監交人。
②前、後任監察人與行政站長三方審核財務無誤後,均應簽名,以示負責。

第七章
懲罰方式及救濟程序

第三十條
(懲罰方式)
①本論壇設有以下三種基本懲罰方式:禁止會員發言(以下簡稱禁言)、取消會員資格(以下簡稱封禁ID)及封鎖IP。行政站長在不違反本公約之情況下,得自行規定其他較輕微之懲罰方式。
②會員發言違反本公約者,行政站長應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其改善或停止該發言,必要時並得於備份該頁面資料後刪除該發言。
③前項情形經通知仍無意改善或停止者,行政站長得與技術站長及該違反本公約發言所在版面之版主討論後,對該會員禁言一定期間或封禁ID。
④如有明顯證據證明該會員於受前項處置後,仍利用其他ID繼續使用本論壇者,必要時得封鎖IP。

第三十一條
(救濟程序)
①會員不服本公約第三十條之處置者,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行政站長表示異議。行政站長於收受異議後,應立即將該異議轉知其他管理人員,並召開版主會議討論、議決原處置是否符合本公約。
②如經版主會議議決維持原處置,行政站長應將議決結論告知前項表示異議之會員。如版主會議議決反對原處置,行政站長應立即取消原處置,並代表參與原處置決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③如表示異議之會員不服前項版主會議之決議,應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向監察人提出陳情,並具體指明前項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
④如前項陳情經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召開之版主會議,議決認定前次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監察人應通知行政站長立即取消原處置,行政站長並代表參與前次版主會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免責聲明)
①本論壇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
②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而取得之資訊及建議,本論壇不保證其正確性。
③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下載之任何資料,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害,會員應自行承擔。
④會員之發言由該會員負責,本論壇不為任何會員之發言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廣告)
①本論壇非營利網站,不加掛任何商業性質之廣告。
②本論壇除接受臺灣官方之經費補助外,得接受任何私人或團體非商業性質之捐款及贊助。

第三十四條
(公約之修改)
①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②前項之提議人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得撤回其提議。

第三十五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論壇所涉爭訟適用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
本公約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點評

cat
謝謝回覆。知道最後內容是一樣的,因為當時這帖是拿來「討論修正案」,最後定版也是以這為主。但本帖標題會令人以為不是最後定稿。  發表於 2019-2-8 17:09
發表於 2019-2-8 01:03:26 | 顯示全部樓層
cat 發表於 2019-2-7 21:04
這是當年修正案的討論版,第一次修正完的正式版本是在原2007年10月那原始帖修改。那帖才是公約,不是這帖耶 ...

感謝cat提醒,可能我在處理看板改組時把那篇文章丟失了,在這裡向大家致歉!
但我在2017年9月曾把您說的那篇正式公約另外複製貼上製作成word檔。
在這裡附上全文: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西元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西元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第一次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六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名稱)
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之制定係為維護德國臺灣同學會論壇網站(以下簡稱本論壇)之秩序,以利本論壇之永續經營。

第二條
(論壇之定位及宗旨)
本論壇係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西元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於柏林召開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所成立,由留德臺灣學生全體為主要對象,得接受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經費補助與指導之自治的公共事務網站,使用繁體中文為中文介面,以作為提供留德相關資訊的交流平台,強化留德臺灣學生間之互助合作與向心力。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公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一切在本論壇正式註冊,使用特定用戶名(以下簡稱ID)及密碼之人(包括註冊會員、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與榮譽會員)。
二、管理人員:依本公約設置,擔任站長(包括技術站長與行政站長)、超級版主及版主(包括主版主與子版主)之會員。
三、技術站長:依本公約設置,負責本論壇之軟體維修、技術支援行政站長及其它相關事宜之會員。
四、行政站長:依本公約設置,統籌本論壇之行政管理事項,並負責技術站長及版主職掌以外事務之會員。
五、超級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所有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六、版主:依本公約設置,協助行政站長管理本論壇特定版面討論秩序之會員。
七、監察人:依本公約設置,監督站長,並處理財務,以確保一切管理行為不違反本公約之會員。
八、發言:發表之個人文件、簽名檔、附加檔案、轉貼及連結。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種類)
會員種類區分為以下各款:
一、註冊會員:積分在0到50之間的會員。
二、初級會員:積分在50到200之間的會員。
三、中級會員:積分在200到500之間的會員。
四、高級會員:積分在500到1500之間的會員。
五、金牌會員:積分在1500到5000之間的會員。
六、元老會員:積分在5000以上的會員。
七、榮譽會員:對本論壇有具體特殊貢獻的會員,得經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召開版主會議審議,同意後授與其頭銜。惟其不得享有任何管理人員之權限。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①會員註冊時,應提供個人正確資料,ID不得選用猥褻、辱罵或明顯商業廣告行為之字眼。
②會員享有在本論壇發言與編輯、刪除其發言之權利。但經管理人員依本公約收入本論壇精華區之文章者,不在此限。
③會員以中文發言者,應使用繁體中文。
④會員發言應以申述事實或個人觀點為原則,嚴禁人身攻擊或散布謠言。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違反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之情事。未經原發言會員同意,不得轉載其圖文於本論壇外,亦不得將其圖文從事商業行為以圖利個人或他人。
⑤會員發言除簽名檔外,禁止在同一版面或不同版面上重複相同之發言。惟發言內容或目的同時符合不同版面之主旨者,不在此限。
⑥會員發言除在打工資訊討論區、二手物流區之外,不得進行商業廣告行為。但單純提供消費資訊者,不在此限。
⑦會員嚴禁散布電腦病毒或惡意軟體。


第三章
站長

第六條
(站長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行政站長與技術站長各一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
二、在德國求學(持有德國各大學或學院學生證)之學生或已在德國完成學業之學人。
三、居住地在德國。

第七條
(站長之任期及選任)
①站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②站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中級會員、高級會員、金牌會員、元老會員、榮譽會員、監察人及管理人員投票直選產生。若是同額競選,贊成票不得低於反對票。若是多人參選,最高票者當選。

第八條
(站長之辭職)
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監察人,由其公開徵求或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第九條
(站長之解任)
①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五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監察人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監察人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站長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二週內議決之。
③站長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監察人公開徵求或協調產生代理站長。
④代理站長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解任程序準用之。

第十條
(站長之職務代理)
站長之一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另一位站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站長之決定權)
①站長在不影響本論壇正常運作(如每月流量、磁碟空間、運行速度等)之情形下,可自行決定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②站長可自行決定會員所提出有關本論壇管理或技術事項之建議,但應於實施前三天公告。
③若會員五人以上認前二項建議涉及會員權益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不應實施者,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並提出具體理由,站長應即暫停實施該項建議,並交由全體會員討論至原實施日期之後的二週表決。表示反對之會員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具體理由者,視為未表示反對。
④行政站長具有超級版主之任命及解任權。

第十二條
(站長之報酬)
①站長於任期內得按月向監察人領取站務管理報酬。
②如站長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或被解任,其辭職或被解任該月之報酬應依所剩天數之比例歸還監察人,由其轉交代理站長。

第十三條
(站長之保密義務)
站長對於會員網路位址(以下簡稱IP)、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求學背景或其他個人資料負有維護保密之義務。未經會員同意,不得於本論壇公開、修改與刪除,並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站長卸任後亦同。


第四章
超級版主

第十四條
(超級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得設超級版主一至五名。超級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十五條
(超級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超級版主之人選及人數由行政站長自行決定。其卸任日期與行政站長同。

第十六條
(超級版主之辭職)
超級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得任命繼任人選。

第十七條
(超級版主之解任)
①超級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最遲於二週內自行議決之。
③超級版主經行政站長議決解任後,得由行政站長任命繼任人選。

第十八條
(超級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①超級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所有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知會相關版面之版主、備份及敘明其理由。若超級版主與相關版面之版主意見衝突時,則交由行政站長裁決。
②超級版主得對所有無版主版面之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必要時得對所有有版主版面之文章協助管理,但應先行知會相關版面之版主。若超級版主與相關版面之版主意見衝突時,則交由行政站長裁決。
③超級版主得於所有版面調解紛爭。
④超級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所有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⑤超級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五章
版主

第十九條
(版主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於各版面設版主一至二名,各版面之版主最多得兼任其他二個版面之版主。版主應具備之資格為現持有或曾經持有中華民國(臺灣)護照之會員。

第二十條
(版主之任期及選任)
①版主無任期限制。
②有意願擔任版主之會員,應以真實姓名向行政站長申請為版主,其申請得依其意願公開或私下為之,行政站長得依事實需要確定其真實身分。但地區同學會之版主,應由該地區之會員擔任。
③二人以上會員申請擔任相同特定版面之版主時,提出申請時間為先者,優先擔任之。申請時間相同或不能辨別時間順序者,由行政站長協調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版主之辭職)
版主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週前通知行政站長。行政站長將其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二條
(版主之解任)
①版主有違反本公約且情節重大時,得經行政站長或三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並備明理由向行政站長提請發動解任程序。
②行政站長於受理申請後召開版主會議,會議中應給予版主一次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遲於二週內議決之。
③版主經版主會議議決解任後,由行政站長於本論壇公開徵求繼任人選。

第二十三條
(版主之權利與義務)
①版主依據本公約管理其所屬版面,於進行移動或刪除文章時,應先行備份並敘明其理由。
②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因應個別需求增訂專屬之規範,惟其內容不得牴觸本公約。
③版主得於其所屬版面調解紛爭。
④版主宜經常且規律性地瀏覽其所屬版面之文章,並適時加入討論或建議。
⑤版主宜於一定時間後,對其所屬版面之新增文章進行管理(如加入精華區等)。
⑥版主得於站務問題回報區中,提出站務或版務管理議題、討論並表決之。

第二十四條
(版主會議)
①版主會議由行政站長或監察人依本公約召開。
②版主會議所在版面限管理人員及監察人閱讀及發言,該次版主會議討論之當事人得於會議開始時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不得繼續閱讀及發言。當事人為一般會員時,應由技術站長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管理人員相同,以利其陳述一次意見,其後並將其權限回復。當事人為管理人員時,在陳述一次意見後,應自行遵守上述限制,如經證實其違反上述限制,技術站長應暫時將其權限設置與一般會員相同。
③版主會議之會議記錄(發言與回應之討論序列)應於會議達成決議後公開。公開會議紀錄之方式,得將討論序列移動或複製於公開的站務問題回報區,或其他具有相同公開效果之方式。


第六章
監察人

第二十五條
(監察人之人數及資格)
本論壇設監察人一名,其資格適用站長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監察人之任期及選任)
①監察人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②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於本論壇中公開徵求有意願繼任之人選,並經由「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之。

第二十七條
(監察人之辭職)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故辭職時,最遲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於本論壇,並公開徵求代理人選,由行政站長召開版主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
(監察人之權利與義務)
①監察人之權限設置應等同於超級版主。
②受理會員之陳情,調解站長與會員之間的紛爭,必要時得召開版主會議裁決。
③代表本論壇向駐德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申請經費,並負責所得經費之收支。
④代表本論壇接洽必要之贊助事宜,並負責所得贊助之收支。
⑤每半年應於本論壇公布經費收支明細表,公布前應經站長確認無誤。
⑥代表本論壇與網路公司簽約。當有危及本論壇營運之原因存在時,應立即通知網路公司封鎖網路空間。

第二十九條
(監察人之交接)
①監察人於交接時,須製作財務移交清冊,並由行政站長擔任監交人。
②前、後任監察人與行政站長三方審核財務無誤後,均應簽名,以示負責。


第七章
懲罰方式及救濟程序

第三十條
(懲罰方式)
①本論壇設有以下三種基本懲罰方式:禁止會員發言(以下簡稱禁言)、取消會員資格(以下簡稱封禁ID)及封鎖IP。行政站長在不違反本公約之情況下,得自行規定其他較輕微之懲罰方式。
②會員發言違反本公約者,行政站長應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其改善或停止該發言,必要時並得於備份該頁面資料後刪除該發言。
③前項情形經通知仍無意改善或停止者,行政站長得與技術站長及該違反本公約發言所在版面之版主討論後,對該會員禁言一定期間或封禁ID。
④如有明顯證據證明該會員於受前項處置後,仍利用其他ID繼續使用本論壇者,必要時得封鎖IP。

第三十一條
(救濟程序)
①會員不服本公約第三十條之處置者,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向行政站長表示異議。行政站長於收受異議後,應立即將該異議轉知其他管理人員,並召開版主會議討論、議決原處置是否符合本公約。
②如經版主會議議決維持原處置,行政站長應將議決結論告知前項表示異議之會員。如版主會議議決反對原處置,行政站長應立即取消原處置,並代表參與原處置決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③如表示異議之會員不服前項版主會議之決議,應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向監察人提出陳情,並具體指明前項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
④如前項陳情經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召開之版主會議,議決認定前次版主會議之程序及結論有違反本公約或其他偏頗、不當之處,監察人應通知行政站長立即取消原處置,行政站長並代表參與前次版主會議之管理人員於本論壇公開表示歉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免責聲明)
①本論壇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
②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而取得之資訊及建議,本論壇不保證其正確性。
③會員經由本論壇其他會員發言下載之任何資料,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害,會員應自行承擔。
④會員之發言由該會員負責,本論壇不為任何會員之發言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廣告)
①本論壇非營利網站,不加掛任何商業性質之廣告。
②本論壇除接受臺灣官方之經費補助外,得接受任何私人或團體非商業性質之捐款及贊助。

第三十四條
(公約之修改)
①公約之修改,應依以下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二、由二十名以上會員以真實姓名連署提議並擬定公約修正案,於本論壇公告及討論二週後,經由站長或監察人提請「全德國臺灣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
②前項之提議人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得撤回其提議。

第三十五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論壇所涉爭訟適用中華民國(臺灣)法律,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
本公約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發表於 2019-2-8 17:27:08 | 顯示全部樓層
Tech_Sysop 發表於 2019-2-8 01:03
感謝cat提醒,可能我在處理看板改組時把那篇文章丟失了,在這裡向大家致歉!
但我在2017年9月曾把您說的那 ...

謝謝站長回覆。

一開始沒看到以往那帖獨立的定版公約帖子,只看到這帖「修正案」討論帖。

納悶著2008年的「公約修正」討論帖置了頂,但最後修正完的公約正式帖反而看不到了,也才提問。我知道最後定版內容是以這帖為底,但畢竟這帖子的標題是公約修正案的討論,瞭解原委的少數懂怎麼回事,可還是算少數。要不把修正後的最後定版公約獨立成帖,給個清晰明瞭的標題? 參考參考囉~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1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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