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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論壇與附屬臉書社團互相轉文的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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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 14:1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辦法:

一、經由發文者同意,得將全文附上原作者帳號與原文連結轉貼之。

二、未經發文者同意,轉文應符合台灣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註一)規定。所謂合理使用,指不違反下列要求的前提下進行一次性轉文:1. 非營利目的、2. 未獲得利益、3. 未對發文者支付報酬、4. 非經常性利用。

三、發文者亦能於發文時,依照「創用CC 授權條款」(註二)宣布特定的授權使用方式。

四、修改臉書社團版規第三條規範如下:

社團成員認為臉書社團貼文對於留德學生有相當助益者,得經由原作者同意,將該文轉載到論壇相關主題版,惟須註明出處連結與原作者帳號。

未經原作者同意而轉文者,除應附上原文連結與原作者帳號外,須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合理使用原則係指:
1. 非營利目的、2. 未獲得利益、3. 未對發文者支付報酬、4. 非經常性利用。

發文者亦得於發文時
依照「創用CC 授權條款」宣布特定的授權使用方式。

項規定於論壇貼文轉載至臉書社團之情形亦適用之。


有關「合理使用」與「創用CC授權條款」之詳細說明,請參見下列連結之公告:(本文連結)

說明:

一、附屬臉書社團版規原先的設計是採取優先尊重發文者的著作權觀點出發,因此希望全部的轉文原則上都先經過原作者同意。這種想法並無過失,因此任何轉文原則上需要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仍應保留。本論壇公約第五條第四項第三句之意旨也是如此。

二、然而,這種規定在「本論壇與臉書附屬社團間的轉文」實踐上可能失之過嚴,尤其是欠缺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見註一之連結)的引進與考量。故宜明示合理使用原則在本論壇與附屬之臉書社團之間有適用的餘地。

三、原本臉書社團版規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重大公益事項得不經由原作者同意直接轉載。然而孰為重大公益,恐有不小爭執之餘地,用合理使用原則加以取代,應該能夠對於著作權之保護與轉文之資訊流通利益間做出更好的折衝。

四、除了合理使用原則,原發文者也可以先行決定授權他人使用的範圍,惟必須要在該發文中有明確的表示,現在提供已經通用流傳的「創用CC授權條款」(見註二之連結)作為標準。若無特殊授權,則應回到著作權保障與合理使用原則規範。

五、本論壇與附屬的臉書社團雖然放寬了彼此間的轉文限制,但不希望全部的文章都因此能夠無盡轉載,例如金額不算很大的贈品文、出清文、車票文、沒有重要意見的言論等等。「備份」這些文章,無論對於論壇還是臉書社團來說都不算是一件有真正助益的事情。希望論壇與臉書社團成員謹慎斟酌轉文的必要性,建議會員優先採取「善意提醒作者可以另在論壇/附屬的臉書社團發文」的方式。如果有恣意轉載的情況,也許不違反轉文規範,但有可能會違反公約第五條第五項與臉書社團版規第二條第二項的洗版文規定。


行政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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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參見:智財局,非營利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註二:參見:台灣創用CC計畫,創用CC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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