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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
德鐵超省方案(Super Sparpreis)的車次因誤點滿20分鐘或取消,解除對號限制後,乘客可以選擇搭乘任何路線抵達目的地車站,該旅客權利行使時間範圍為何?
先上懶人包結論:
1. 德鐵超省方案(Super Sparpreis)的車次因誤點滿20分鐘或取消,原本對號限制(Zugbindung)將解除,旅客可以任選其他車次搭乘抵達目的地車站。
2. 上述旅客權利,依德國商法典規定,得在解除對號限制一年時效內,而非票券有效期限內行使。
3. 為避免電子車票失效或從系統中消失,德鐵建議在原定車次後幾天內行使權利,以防爭議;如果擔心(因為語言能力)吵不贏查票員,也可以在上車前先前往旅客中心索取相關證明。
一、前言
搭德鐵是一種拼人品的行為。如果不幸,可能會遇到各種慘劇。除了鐵道系統、人為疏失等結構、意外因素外,德鐵查票員素質及當天查票的心情可能也是影響旅途的因子。
二、事情經過
筆者在2024年11月底持有一張從斯圖加特前往NRW的超省方案高鐵車票,然而原本車次因故取消,連帶超省方案對號限制被解除。因為行程受到影響,因此在BW多待了一天才使用原車票,想要經過法蘭克福中央車站轉乘,搭乘ICE萊茵幹線前往NRW。
在曼海姆前往法蘭克福的ICE車上被查票,查票員表示原本車次已經取消,可以搭乘任何車次,但:「解除對號限於票券有效的期間內使用。車票有效時間為搭乘當日起至次日10:00。隔日10:00後才乘車原本的車票已經失效。」遂認定筆者在ICE車上沒有有效票券,屬於搭黑車的逃票行為,要求筆者當場在App內購買當天有效車票(彈性方案Flexpreis,要價79€),否則將罰60€並由查票員協助購買已搭乘路段之車票。
筆者因為對德鐵還(ㄔㄤˊ)有(ㄕˊ)點(ㄐㄧㄢ)了(ㄋㄩㄝˋ)解(ㄉㄞˋ),認為這樣解釋規定及執法不合理,提出反對。但查票員堅持他對於規定的認知。在期望進行後續申訴的前提下,筆者要求查票員開立逃票證明以利後續申訴。
(備註:如果當下購買彈性車票,相當於肯定執法內容,某種程度算是與查票員和解,將不利於後續申訴。如果讀者遇到類似狀況請務必注意!)
抵達法蘭克福後,筆者即前往旅客中心表達異議,並後續前往違規及罰款處理部門表達反對意見。無論是旅客中心門口的工作人員、旅客中心內的專員,或是違規罰款中心之承辦員,每一位都不認可ICE查票員的見解。簡單來說,如果取消對號限制,基本上可以由乘客自行決定要在任何時間搭乘任何車次(需劃位列車除外)前往目的地。沒有所謂「一定要在車票有效期限內行使權利」這件事。
隨後違規及罰款中心將該逃票罰單註銷,並要求筆者保留該單據。
三、法律及德鐵運送規則規定
按《德鐵運輸規則》(Beförderungsbedingungen der DB AG)第9章旅客權益9.1.1規定略以:「因誤點滿20分鐘、錯過轉乘車次或車次取消,旅客得使用原車票繼續旅程,搭乘次一抵達目的車站之機會,或是在稍遲之時間內使用其他路線抵達目的車站。」
針對「在稍遲之時點內」(zu einem späteren Zeitpunkt)中「稍遲時點」究竟範圍如何,並沒有具體規定。德鐵論壇中曾有網友提出德鐵大略以該車票有效時段為準,即「最遲至抵達目的車站當日隔一日之上午10時」為止。
https://www.ice-treff.de/index.php?mode=thread&id=690127
然而該種說法被指稱沒有依據。此外,如果德鐵採用「10點界限」,等同於要求錯過車次的乘客趕著搭夜車在隔天早上10點前抵達目的車站以免被認為逃票,與火車因為誤點或取消造成旅客不便的邏輯相違背;錯過當天最後一班車的旅客,短住在德鐵提供的過境旅館(InterCity),竟然要在隔天一大早即刻退房趕著上車,不合乎一般生活規律。
更不用說,德鐵的運輸規則來自於歐盟規章的框架。《歐盟旅客權益規章》(Fahrgastrechteverordnung, Verordnung (EU) 2021/782)第18條第1項第b款及第c款訂有前述德鐵規則9.1.1之內涵,可謂德鐵運輸規則之法源。然而該歐盟規章(Art. 18 Abs. 1 lit. c )規定:「依旅客之選擇(nach Wahl des Fahrgasts)在稍遲之時間內使用其他路線抵達目的車站」,德鐵之規定要求旅客需要在隔日10點前抵達目的地,已經違反歐盟規章給予旅客自由選擇車次的空間。
相關論壇:
https://www.ice-treff.de/index.php?mode=thread&id=705045
四、後續討論
取消對號限制後旅客得自選任何車次前往目的車站,但時間上之限制如何?難道「稍遲時點」是永遠?如此是否會造成旅客一遇到誤點或取消,就取得永久搭乘車票,進而產生權利濫用之風險?
如前所述,「稍遲時點」雖然不限於車票理論上有效期限,但乘客也不可以怠於行使權利。回歸權利行使的時效性,依德國民法第195條普通請求權時效為3年,但德國商法典第439條第1項第1句規定,基於運送產生之請求權時效為1年。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商業法有優先適用的餘地。
基於以上法律邏輯,即便德鐵規則中沒有詳述「稍遲時點」之具體計算方式,但以請求權時效推論,旅客得在得請求之時點起一年內搭乘任何車次前往目的車站。實務上由於德鐵目前推動車票無紙化,大多數車票皆可使用載具供查驗。然而旅客若是因誤點取消數月後才搭乘,該車票的QRcode在德鐵App可能會沈下去找不到,或甚至在查票系統中無法顯示,將導致旅客與查票員間之紛爭。為避免此情形,德鐵仍建議旅客雖具有一年的請求權時效,但最好在行車日後數日內就使用其他車次前往目的地。
在大部分情況下,德鐵查票員並不會對旅客採用如此嚴苛的執法標準。多於95%情形中,查票員掃票後並不會過問,或是一張誤點、取消或沒趕上轉車的截圖就足以說明。少部分狀況要求旅客中心開立的證明,僅有極少數案件才會遇到查票員解釋規範與實務慣例大相徑庭。如旅客對於該規定不甚了解,或是擔心上車後查票無法完整解釋規定,甚至是遇到不願給人方便(akulant)、腦(ㄒㄧㄣ )筋(ㄑㄧㄥˊ)死(ㄅㄨˋ)板(ㄏㄠˇ)的查票員時,可在上車前先前往車站的旅客服務中心,請求櫃檯人員提供官方開立建議路線之證明,遇到查票時能增加說服力。
或者,如果有勇者想要挑戰歐盟/德國法,可以在遇到此狀況時要求查票員依規定開罰,持罰單向德鐵申訴並(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指摘德鐵運輸規則9.1.1違反歐盟旅客權益規章第18條第1項第b款及第c款,要求德鐵修改規定。
如果贏了,你就紅了。歐盟/德國感謝你對法治前進的努力!
「珍惜生命 遠離DB」
附錄
《德鐵運輸規則》
https://www.bahn.de/agb
《歐盟旅客權益規章》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 ... ri=CELEX:32021R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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