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評分
舉報
原文由 whiskywen 於 2013-8-17 08:52 發表 請問各位 小弟,在柏林向一個中國來的二房東租屋,租屋當時沒有簽約(沒有白紙黑字簽署任何使用房屋的規則) 只有交了兩個月的押金(有收據) 今年暑假八月份回台灣前,我向房東表明了需要將房子借給朋友住個幾天,雖然她當時反對,但我當時也跟她說:我和她租房子的時候 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遊戲規則),所以這方面我還是可以自由的使用房間(借朋友住)。我有事先跟房東知會這件事情 結果,我的朋友被趕出去了,房子的門鎖被更換了。 目前也擔心押金拿不回來了 不知道各位板友對於此事會如此評論,是我做的不對嗎?
德國台灣同學會論壇
GMT+1, 2024-12-22 18:2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